桃园流浪人的博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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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3 14:38:22 编辑 删除

浏览 313 次 | 评论 0 条

看到长平一篇题为《以什么名义抵制艳照?》的文章,重点谈到了艳照事件涉及的权利意识。

前阵子为此心有所思,也写过一篇题为《捍卫隐私,现代文明的至上权力》的文章。感慨的正是艳照门事件体现出来的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的相互无形冲击以及有形伤害。感觉上,在私权利与公权力之间,似乎还藏匿着某些更加有趣的悖论,应该有点意思,便写出来。这种突然蹦出的想法,是否准确,当在商榷之中。

事实上,任何的私权利与公权力都存在着各自不容侵犯的绝对隐私,这个前提是绝对不应该被随意颠覆的。比如,国家机密就隶属公权力,不论是中国、美国、俄罗斯,或者国大疆小,概莫例外。失去“隐私”的国家,充其量只能算做一无端遭遇绑架的附属国,实乃“国将不国”。

显而易见,隐私就是隐私,隐私并不会因为其中有个“私”字而丧失其公属的特征与地位。“隐私”最重要的特殊属性不在于是公或私,而在于隐。水门事件,便是公权私用,导致私人的公权被严重侵害的典型范例。

隐私的权利,含概的正是现代文明中至上权力,受不得任何形式来自或公或私的伤害。隐私权的被伤害,伤害的决不会仅仅是隐私自身。

以什么样的名义抵制艳照对隐私权的冲击呢?如果,不试图分辨清楚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存在着的共性与差异,恐怕将很难找到合适的抵制名义。

《现代汉语词典》对作恶的注解是:①做坏事:作恶多端。②〈书〉郁闷。作恶既是做坏事,如若某人坏事做得太多,一般来讲会成就其大恶人的名头。这应该是件顺理成章的事情。作恶一词“书”为郁闷,倒颇有些始料不及的味道。显而易见,有事没事地偶尔乱翻书还是能够有所收益的。

作恶能与郁闷联系在一起,虽说始料不及,却也在情理之中。至少,受到作恶者伤害的一方想不郁闷都难。作恶与娱乐紧密地联系到一块,倒是很有些说不清道不明的历史或文化渊源值得玩味。

对“做坏事”的人与事之讨伐,不正是个很好的抵制名义么?纵观隐私门,究竟是谁充当了这场风波的“作恶者”呢?

在这场由艺人艳照泄露事件所引发的冲击波中,众多参与者以愚人娱己的方式,在谈笑风声中合力撼动着原本庄严的人类道德之墙。挑战的已然不仅仅是法理、文明以及道德水准,而是人性孰善孰恶的低限。

人性的善与恶,在轻风笑语之间更是形同意外泄露于互联网世界上的那个特殊硬盘中之隐私一样,伴随时空转换而弥散。

道德以及道德评判,那是道德家们的事情。罪与非罪的分断也理应属于法官们的公务事。在这里且将标题中作恶者仨字“引”起来,并抛开道德层面和罪与非罪不论,谨从文化层面探讨在这场人文是非中究竟谁才是真正的“作恶者”。

毋庸置疑,始作俑者当属那个引起轩然大波之特殊硬盘的主人以及内存中涉及到的所有花样妙龄事主。

悖论一:一个娱乐至死的时代成就了一个“娱乐”不死之怪胎。在这个能把一夜情和私权与性福利扯上干系的时代,偏偏有些人一面私下里娱己娱人、一面虚伪地愚弄公众。当然,错不在娱乐自身,而在于追求娱乐过程中人们的不分就里、醉生梦死般“不乐白不乐”的颓废情怀。可是,非得引导着年轻艺人玩纯情、纯真、纯洁于所向无敌,还能指望不出任何形式的差错么?即便如此,依然无法得出诸事主是为“作恶”的结论。充其量也就是做错事,或根本就是少不更事。哪怕有如男主角般“作错多端”,错事与坏事之间依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如果非要为这些年轻人找个做了坏事的理由或借口,那一定是坏了娱乐圈中的潜规则大事。谁该反省,谁为真正的始作俑者,谁在幕后公然指使或支持作恶呢?模糊是悖论一的最佳答案:一个娱乐至死的时代只能成就一个“娱乐”不死之怪胎,依靠娱乐精神拯救纯情、纯真、纯洁的文明世界是绝对不可以太过当真的。

“花花世界”中猛家伙冒出来的那个(或几个)神秘多事儿之主,毫无疑问地也属于始作俑者。

悖论二:娱乐至上的推手还是作恶多端的打手。谜一样的娱乐圈如果没有了谜一样的离奇故事便不是真正的娱乐圈,神秘的娱乐圈真真假假地演绎着多少真实的人间故事。敲诈、挟持、控制,这些经常出现于影视作品中的黑镜头肯定不会因为剧情中神勇警探的睿智而在现实社会中绝迹。敲诈、挟持、控制的制胜无敌法宝不外乎劫最在乎的人做人质、挖最不齿于人知的隐私做筹码。劫人质这活可谓风险巨大,毕竟是人命关天。隐私则不同:法与非法之间,道德与品行之间,公权力与私权利之间,在隐私问题上永远驻留着一个形似真空的地带。因此,对推手或打手的认定上就存在着相当宽泛的法理漏洞。于是,侵害隐私这种非常规行为则堂而皇之地受到打手、推手们的共同拥戴。谁该反省,谁为真正的始作俑者,谁在幕后公然指使或支持作恶呢?模糊是悖论二的最佳答案:娱乐的不一定都是推手,作恶的也不一定全是打手。

公众,说的再直接点,直接或间接参与了这场互联世界跨越时空大接力的众网友们,谁又能够彻底地脱离、摆脱干系呢?

悖论三:作恶者由谁给壮了胆、撑了腰?敲诈勒索是为罪,不论古今中外,应该不会成为问题。问题的实质在于,究竟是谁充当了真正意义上作恶者的“帮凶”呢?至少,作恶者,尤其是无恶不做的作恶者心中应该会非常清楚。经常出现的影视镜头是,把一罗地球人都知道不便公布的照片或文件什么的往桌子上一撂,甩句话走人:您瞧着办吧!期限三天,数额五百万,美圆。胆儿再小点的,匿名拨个电话啥的。谁该反省,谁为真正的始作俑者,谁在幕后公然指使或支持作恶呢?悖论三中最为奇特的地方是:模糊的都是旁人,清楚的全是自己。

禁不住发此追问:究竟谁在有意无意地充当着“作恶者”的帮凶呢?

模糊的最清楚,清楚的最模糊。悖论由此而产生,自古生生且不息。

 

二○○八年二月二十三日 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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