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茂华:自由地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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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2-26 23:23:10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娱评 | 浏览 324 次 | 评论 0 条

    虽然每天浏览新闻网站,对于“艳照门”事件,我却因时间太紧也无太多的兴趣,一直懒得看看。逢上过春节,有了短暂案的闲暇,我才翻阅报纸,在报纸不厌其烦的跟进性报道中,我大致窥探到了事情的原委。我想事情应该是这样的:陈冠希因保管不慎,某些不法之徒窃取了他电脑中的私人照片——“艳照”,然后借助于网络传之四海;因涉及众多的女明星,一时间“艳照”满世界飞,数不清的人在津津乐道地观赏谈论,大有山雨欲来风满楼之势;警方开始展开调查;内地许多知名网站遵守有关法律条文,自觉抵制传播……
    许多人谴责陈冠希,谴责其他一些身陷漩涡的女主角。我很想斗胆问一句,这个世界难道只有一个陈冠希?我想,回答肯定是否定的,有陈冠希这般爱好的人多如牛毛,且分布于地球的角角落落。我倒觉得陈冠希等等的这般行为只是一个“性癖好”,这本身到不能说明什么问题。一些网站就此展开了调查,结果显示,60%的网友对陈冠希的性癖好表示理解且认为可以原谅。假如陈冠希和那些女主角只是一介凡夫,芸芸众生,他们的这些很私密的行为又算得了什么?陈冠希确有拍摄艳照的私人爱好,这个爱好在道德和审美趣味上当属不健康,也非变态,却是他的个人自由,并不关乎他人。他的错仅仅在于不小心让艳照落入他人手中。问题的关键在于,消费社会的媒体和大众本来就喜欢明星,对于明星有着变态的兴趣,当然不会放过这般的大好机会,借机大肆“娱乐”一把——不乐白不乐。
    在我看来,“艳照门”事件一点也不复杂,也没有许多人想象的那么严重。倘若要给其性质下一个定论,我看无非就这么几点:一是各种合力共同造成了这个媒体事件,非哪一个方面的错;二是并非某些人所言,娱乐圈是性关系特别乱的地方,君不见权势者利用权力进行性交易要比这乱得多;三是明星不是道德模范,也无需成为道德模范,道德建设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四是社会原来是什么样子,以后也是什么样子,与“艳照门”无关。
    简单的一句话概括,“艳照门”是严重侵犯个人隐私触犯刑律的案件。仅此而已。
    看清楚了事件的性质,再来看处理方法,问题就容易解决了,而“解决”却需要看警方的能耐。不过,我看到的是失望和遗憾,香港警方也使用了大量的警力,然而却无助于事情的“解决”,艳照的窃取和转播者一直未见踪影。
    很容易料想,有关犯罪嫌疑人一日不归案,“艳照门”事件就一日不会了结。因为说不定哪一天,这位嫌犯又抛出一些“艳照”,让“艳照门”事件继续升级。不仅如此,未来的日子里,这类嫌犯会层出不穷,制造新的“艳照门”。道理很简单,刑事案件,这其实是一件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案件,案件不破,作案者就会继续作案,其他人会仿效作案者伺机作案。譬如杀人案——这个举例似乎有些不妥却能说明问题,如果不能及时侦破,歹徒逍遥法外,犯罪行为就会升级。
    不管诸位是否同意,我认定了这个死理:“艳照门”务必由警方来关闭,除此之外,别无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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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茂华

文学博士。 联系:浙江传媒学院·新闻与传播学院; 邮箱: wblmh@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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