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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8-24 00:06:08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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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一审死刑,终(中)审、或曰“原二审”缓期二年执行,到再审改回死刑,李昌奎案几次三番改判,可谓一波三折。

终审“缓期”的判决槌声刚落,相对于药家鑫的“严”,对赛家鑫的“宽”即刻引得舆论质疑声一片。于是,启动再审,再次改判。结果,“用一个量代替和它相等的另一个量”的数学基本思维模式在李昌奎案中得以充分体现。司法与民意不经意间演绎了一出完整地“等量代换”。

毫无疑问,于2010715日在云南省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落槌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判决,较之于201134日由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拍板定案”的“以强奸罪、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判处李昌奎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的终(中)审判决,仅就定罪量刑尺度论,一审则更能精准体现当代中国法律的尊严。

一边倒的民意促使云南高院做出启动再审程序的决定。于2011710日正式“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并且由“省检察院提出启动再审的检察建议”

随即,再次引来舆论哗然。有专家担忧,如果李昌奎案因民意压力改判将伤害司法公信。有律师质疑,启动再审的程序不合法。更有学者惊呼,轻易启动再审程序会丧失法律的威严。

昨天,还是在昭通,由云南高院再审裁定:“被告人李昌奎因求婚不成及家人的其他琐事纠纷产生报复他人之念,强奸、杀害王家飞后,又残忍杀害王家飞年仅3岁的弟弟王家红,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强奸罪、故意杀人罪,且犯罪手段特别残忍,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极大,虽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原二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对李昌奎改判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量刑不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改判李昌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依法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杀”与“不杀”就像一道待解的二律悖反命题。基于生命与生俱来的特殊社会属性,不论昨天再审的结果是“杀”还是“不杀”,“不同的声音”注定还会在相当一段时间内围绕“死刑”问题继续“哗然一片”。

现代文明的重要标志不是CPU的运行速度有多快,也不是硬盘的物理容量有多大,更不是网络的延伸触角有多远;现代文明最重要标志是生命究竟能得到怎样的尊重。

某种意义上讲,药家鑫与赛家鑫之间数学意义上的“等量代换”已然成为历史。

在相当长一段时间里,“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曾代表着某种“程序正义”。而今中国,司法实践正朝着更趋同于世界主流的方向发展。有理由相信,云南高院“原二审”“寛判”的本意是想朝着正确的方向求变。而再审又变,则彰显纠错机制的作用与意愿。

权利的最本质诉求是平等,平等的最基本保障是自由,自由的最珍贵褒奖是生命,生命的最原始动力是思变(辩)。在人权意识日益强化的当代,司法实践中少杀、慎杀理念在“预废杀”路上必定还会引发如李昌奎案“原二审”般“杀”与“不杀”之“激辩”。公众与法律界均需做好打持久战的心理准备,在求变的社会司法实践中,力争从更多角度探究生命之“二律悖反命题”待解答案。

哲学意义的的“等量代换”思维方式显然较之数学模式要复杂许多。药家鑫与赛家鑫案带给人们哲学意义上的“等量代换”才刚刚开始。

二〇一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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