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必须修改,即改变公诉案件审理时只有公诉人才有权对刑事证据发表意见,刑事附带民事受害人及其代理律师只能对附带民事部分发表意见,对刑事证据不能质证、发表意见的规定,充分保证受害人的刑事追究权利,对公诉人是否尽责保障受害方权利当场进行监督,即有权当庭表示对公诉人的公诉(含对证据的认定否定)意见的肯定和否定,提供法庭参考。这样更有益于公正审判,防止公诉人作弊,导致重罪轻判。(时有发生)
二是规定受害人的律师有权对犯罪行为进行调查,并可当庭提供调查获得的证据,经质证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防止侦查人员徇私,包庇被告。(屡见不鲜)
三是保证律师及时充分会见被告人,增加对阻扰会见的人进行追责的规定,保证被告人获得充分辩护。
当然行政不得干涉司法、独立审判、严禁逼供信等等也十分重要,不赘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