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网友爆料说:前几天,湖北青年韦黎在602路公交车上挺身而出,制止3名小偷的扒窃行为,不料被穷凶极恶的歹徒刺破股动脉导致生命垂危,昨日,被抢救过来的他醒来时,对自己的见义勇为行为依然是如此坚定。然而,在听了妻子邓风林讲起前晚公交车上孤立无援的窘境时,他不禁潸然泪下:“如果当时能有人和我一起站出来,我们一定可以将歹徒绳之以法!”
哦,又是在公交车上公然的犯罪,又是众多的乘客漠然视之不予援手,所以犯罪嫌疑人行凶并顺利脱逃。这样的事情已经屡见不鲜,比如,去年12月,湖南发生的在公交车上公然强奸妇女;广州劫匪砍断事主双手……公交车上的发案率在增加,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说起这个,我是有深刻体会的。去年我唯一一次的乘公交,就遇上了骗子——就是喝饮料喝出大奖的那种。眼看一个农村妇女模样的大嫂要上当,我招呼司机:这么大的奖,别出事,前面就是派出所,把车开到派出所去!结果,4 个做案者与我动手了——当然照样是没人帮我。直到有一个家伙掏出了刀子,在后排才有人喊了一声:干什么?!这4个人才匆匆下车。
做案者下车以后,全车人都会说话了,纷纷出主意,说报110!我知道报警也没用,但还是打电话报警了,警察接警当然得很重视,详细的询问完毕后,我说:你问完了?他们大约也跑没影了!一车的人就愤愤,我捂着被打疼的下巴,看着他们直乐。真的,我乐了,一点都不生气,更不痛恨这些在我危急关头全体装聋做哑的同路人。
在公交车上作案,是新的发案特点。从犯罪的层面来看,暴露了犯罪嫌疑人的一种无耻作为和炫耀心态,犯罪羞耻感的消失,不是一种个体表现,而是一个社会的群体性灾难;为什么犯罪分子会选择刑罚规定比抢夺严厉的公开抢劫呢?这是因为对绝大多数犯罪分子而言,公交车上的犯罪并不会使之及时受到惩罚。由于犯罪作案时间快,现场停留时间短,又往往是团伙犯罪,赃物转移及时,公安机关取证难,犯罪分子被抓获的可能性比较小。这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暴力抢劫与抢夺没有多大区别,甚至暴力抢劫更易得手,更易逃离现场。虽然刑罚对于暴力抢劫是非常严厉的,但他及时逃脱了,严厉的惩罚就等同虚设。这就强化了犯罪动机——还有个挺有趣的名词,叫:犯罪成本低廉。
犯罪人选择作案方式,一般会考虑自我保护的目的,需要根据自身条件和犯罪目的来选择。在公交车上实施抢劫,与车辆的流动性、治安责任的不确定性有关。一方面,乘客流动不息,警方无法熟知犯罪动向,难以破案,另一方面,也不排除某些警察的“不作为”,稍一拖延,犯罪地点就出了自己的管辖范围了,多一事总不如少一事,在办公室喝茶不比出去抓人安逸?
犯罪分子之所以敢于公然实施抢劫甚至暴力,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他们在作案过程中认识到,犯罪过程中很少有人“管闲事”,形成的只有犯罪团伙与被害人之间的势力比,由于团伙人数居多,在占有优势的情况下作案风险较低,犯罪分子即使遭到事主反抗,也敢于采用暴力手段达到侵财目的。甚至即使有人出面制止,只要其力量没有明显占优,犯罪人就敢于采用暴力消除障碍。
这个现象,从社会学的层面来说,冷漠看客的行为表现了普通民众的一种沉默性休克。集体正义感的丧失,导致集体不作为。其中的原因,一方面是由于现代流动、快节奏的生活方式淡化了人际关系(比如就在公交车上的人际关系),人与人之间的情感连接比较薄弱,造成人与人之间的陌生感、疏离感,人只关心自己的事情,不关注他人和社会,不愿伸手帮助他人。这一方面加剧了被害人的恐惧感、紧张感,强化了旁观者狭隘的自我保护心理;另一方面助长了犯罪气焰。就此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集体正义感的丧失。
另一方面,受害者一般为弱势群体,一般情况公交车上的犯罪分子都是团伙作案,普通市民根本就不是对手,所以只能求“自保”。所以有这样一种说法:“坐公交车遇到小偷不出奇,但遇到见义勇为的人就奇了。”也有人说,自己“有心无力”,想出手帮忙,但因周围人都不响应只好作罢。
这就值得深思了。见义勇为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这个谁都知道。可,这更应该是全社会的责任吧?我们见过许多见义勇为的英雄,致伤了,侄残了,致死了,因此而陷入绝境,引起一片同情之声而已,其结果是社会并没有给予相与的补偿,这怎能不让英雄寒心?怎能不让他人从中“吸取教训”,再遇到这样的事,还是“自保”为要?所以,“集体正义感的丧失,导致集体不作为”,全社会都应该负责任,我们的抚恤、表彰制度该负责任。
公交车上发案率的增加,警方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不作为”或者行动迟缓,是责任之一。比如,我遇到的事件,如果警方行动快一点,前面不远处就是一个派出所,罪犯是逃不掉的。可正是由于他们的拖拉,罪犯就逃之夭夭了。还有,防范措施不够科学和到位。如果警方能经常性地派便衣上车“清理”,如果能与交通放联动,把公交车上犯罪的责任“交”一部分给司机和乘务员,给他们明确责任,让他们及时提醒乘客,特别是确定他们的连带责任,是可以从根源上遏制类似犯罪案件的轻易发生的。
另外,警方应与交通联手,引入先进手段,比如在车上安装报警装置,方便即使报警;安装摄像头,相应录像资料有保存期,为车上犯罪,包括行窃掌握第一手资料,也能大大震慑犯罪。只有警方坚持“严打”不动摇,相应的措施到位,变换多种手法,对公交车犯罪实施更深入、精确的打击,才能有效遏制这种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