偵辦特別費案,馬英九部分都已經兩審終結,但謝長廷涉案的部份,卻以不起訴處分。我嚴重質疑,法務部是否受到來自高層的政治壓力,對於馬謝兩個人的辦案態度一緊一鬆,甚至有包庇謝長廷的嫌疑。 因此,台灣法務部長施茂林週三至立法院備詢,我特別出示了一份發票影本,這些影本指出,謝長廷於高雄市長任內,曾以五張連號發票用「餐費」名義報領市長特別費共新台幣兩萬七千多元。經調查,這些發票的銷售人為台北縣林口鄉「佳福育樂公司」,營業項目為高爾夫球場,且資本額為零。 以下資料由邱毅辦公室提供
據我調查發現,當時負責偵辦的最高檢察署特偵組檢察官侯寬仁曾去函佳福公司調查,但佳福公司並未函覆,侯寬仁卻放過這條線索,最後未起訴謝長廷。我質疑檢方辦案受到政治力介入,因發現對謝長廷不利的證據,所以湮滅證據、包庇犯罪。
91年11-12月
謝長廷以五張連號發票用「餐費」名義報領市長特別費27357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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侯寬仁曾查到這五張發票,並去函開立發票的「佳福育樂公司聯絡處」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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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福育樂公司聯絡處未函復,侯寬仁即放過此一線索,也未起訴謝長廷






以上五張是謝長廷擔任高雄市長時的餐費申請單據

佳福育樂公司的營業登記證

佳福育樂公司是一家經營高爾夫球的育樂公司,
卻從這個公司報出餐費的發票,豈不怪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