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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霆的罪与盗窃罪有本质不同
1.许霆是用实名取钱,哪有盗窃犯故意留名的?
2.ATM机被人拿走钱,应视为钱的主人是知道的。若不是视为知道在正常情况下银行凭什么下人家的账?否则,那正常取钱也可视成盗窃。
3.整个过程中也没有用特殊的,具有盗窃特征的手段。如,破坏锁具,偷窥密码,徊避监视之类。
4.他的客观危害效果与主观作案动机中的道德因素,更不同于盗窃犯。
许霆相当于告知了银行自己拿了钱,并且拿了多少钱。事后第一时间也承认拿了这些钱。这不是暗拿,而是明取,怎算盗窃?(又非用暴力强夺,也不是抢劫)。
将钱放在一部坏了的ATM机中让人取,就如同请了一个傻瓜出纳。我们也假设一下。若是我知道这个傻瓜不识数,我要他给17万就给我17万,而自己少计了账,责怪谁。
当然,我不是说许霆一定无罪,但至少不应定为盗窃罪。
笔者偏向于冒领。也就是说他不具有领这多钱的资格却使用了这个资格。也含有赂用的成份。
当然毕竟是新的事物产生的新问题,也不能找到完全合理的完全适合的现行法规。给他定个不当得利的罪名还适接近点,也仅仅只是接近点。
还有一点,当法律自己还未完全适应现实时,还是不要牵强附会的给一个人轻率的乱定罪为好。不是常常说人性化管理吗?这毕竟是和平年代,还是和谐为好。这么多人都在反对,我们有什么理由可以不顾民意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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