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安将“小偷”游街是跟谁学的?
刘胜勇
广东番禺8名女工,去广州先烈东路万佳服装批发广场买衣服,被保安当成小偷捆绑殴打,在市场内游街示众。该服装批发广场管理处负责人承认有此事件发生,但双方已达成赔偿协议,向每位女工赔偿9000元,双方不再追究对方责任,还要求女工不得向媒体宣扬此事。
8女工的遭遇恐怖、暴力、无法无天。即使是真的犯罪,也没有任何法律授权,可以对她们游街示众,可见,这些企业保安所滥施的是私刑。
滥施私刑的背后,有“得理不饶人”的劣根性在里面,还有漠视“坏人”权利的意识作祟。在一些人眼里,对待坏人就应当如秋风扫落叶般无情,人人可得而诛之。但很不幸,这一次他们误打好人,于是又赔钱又道歉。
当地警方对待此事不就是调解结案吗?每人赔上几千块钱就算完事。由此不免令人想到,不仅民间有漠视坏人权利的传统,官方也认同这种传统。这种认同还表现为, 民间习惯于对小偷游街示众,一些地方公检法机关也常常习惯将“坏人”游街示众,而这些“坏人”,有些只是嫌疑犯,有些只是违法者,有些是被判刑的罪人。而且这类游街之风,从开风气之先的深圳,到地处内陆的小县城、大城市,都曾发生。当然公家的公捕公判和民间的游街,目的有同有异,相同的一面就是,以此来昭示天下,“看,这就是坏人的下场”,坏人是可以用羞辱的方式对待的。
因此,我总疑心民间有游街示众的传统,和公家常常搞游街示众大有干系,过去的数千年就不用说了,当下一些官办的公捕公判,就此起彼伏,从南到北,从发达地区到落后地区,有着惊人的一致性。中国是有着以吏为师传统的国度,官方做什么,民间很容易跟风。公家违法游街,自然具有巨大的榜样力量,为民间所效仿。也许民间和官方,游街传统原本就是互为因果,但只要公家能坚决执法,保护每个公民的权利,不违法执法,不践踏违法者的权利,定可移风易俗,刹住这种野蛮之风。但如果公家仍然要坚持,习惯于用违法的方式来对付违法者,恶俗恐难止息。
此番8女工被游街和殴打,无论她们是不是小偷,都是民间机构滥施私刑,涉嫌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涉嫌故意伤害。根据《治安处罚法》可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如果女工被打成轻微伤或者轻伤,还触犯《刑法》。因此,赔钱并不是依法处理,更不能算完事。当地警方以赔偿来代替其他法定处罚,从中可见执法者法律意识的淡薄。执法者之所以如此处理,说明他们认同对小偷进行游街殴打的合理性。难怪连保安都以打人捆人为天经地义,理直气壮地将他人游街示众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