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加名说当不征还是免征?
李宁
近日来,关于房产证加名要不要征税的争论,触动了纳税人的神经。昨日,这一争论尘埃落定,财政部、国税总局发布通知称,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这一规定自发布起开始执行。(新京报
对于财政部和国税总局的这个解释文件,笔者以为还有以下几个问题急需厘清:
其一,房产加名是不征税范围还是免税?财政部和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房产加名本属于应税范围,需要交纳契税,不过国家给予免税,是税收优惠。但是,实际上网民对房产加名是否属于财产所有权转移,还需法理论证。其实,财政部规定房产加名免税,实质上基于的认识是房产加名属于赠与行为。既然定性为赠与行为,那么还涉及营业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财政部的税法解释就不应该只契税做出解释。
目前,按照营业税政策规定,如果是不动产赠与,赠与对象是直系亲属等,暂免征收营业税。如此,房产加名营业税征管不存在争议。但是,个税所得税政策就不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44号)要求,个人接受赠与不动产(包括法定继承等),不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是受赠人取得赠与人无偿赠与的不动产后,再次转让该项不动产的,在缴纳个人所得税时,以财产转让收入减除受赠、转让住房过程中缴纳的税金及有关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适用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并且规定不得核定征收,必须严格按照税法规定据实征收。
那么这就产生一个问题:假如夫妻双方对婚前财产加名,加名时免征了契税、营业税、个税,可是加名之后,夫妻虽然没有离婚,由于改善住房等因素,需要将加名房产转让时,个税如何征管呢?是征收还是不征收?这些应该需要进一步做出解释。
其二,财政部既然将房产加名认定为赠与行为属于契税应税范围,按照法定程序减免税的权限应该是国务院,而非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因为减免税、税率、征税对象等税收基本的要素的修改,实质上是对税法的修改,解释权在立法部门。这两个部门的权限只能是提请国务院对房产加名减免契税。可现实仍然是财政部与国税总局的一纸令下。当然,在婚前房产加名问题上满足了民意,减免了税收。可是,这种满足民意,并不符合群众根本利益。因为财政部能够发文越权减免税,当然也就可以发文“越权”加税,这样税收法定原则被破坏。一个不能遵从法定原则征税的现实境界中,最终损害的是纳税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房产加名税”、“月饼税”就是这种背景下出现的解释风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