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官被判死缓的新闻不时有来,反之对于大贪官处以极刑的个案似乎越来越少见了。百姓质疑量刑太轻。有有识之士说减少死刑有助于“少杀,慎杀”,有助于引渡国际逃犯,有助于与国际惯例接轨,等等。
我无意在此鼓吹严法苛刑,大开杀戒。我十分赞同“少杀,慎杀”。但我质疑是否应该在经济犯罪领域实质上废除死刑。毕竟,中国有中国的国情。案子有时真的太离谱了,不杀不足以平民愤。有些人胆子也太大了,不杀不足以镇贪官。
所谓贪污,大抵有两种人。一种是掌握金库方便之门的人,如会计,出纳人员。趁人不注意,弄个几万几十万。跑了,抓回来毙掉。第二种,就是贪官了。这些人有权有势,轻则数以百万计,重则数以千万计。中石化的李荣兴一口气就是近3700万。一个工人一年两万计吧,得干1350年哪!已经严重地挫伤了广大普通干部,工人的工作积极性,破坏了公众利益,只会鼓励更多的人,有权的人踏上贪污之路。
有人说,贪污又不是杀人纵火,不必偿命。殊不知大贪官往往拿走的是本该用在刀刃上的钱。因为缺钱,工程质量受损或是公共设施得不到正常维修。重庆綦江大桥,长江大堤的豆腐渣工程,某乡小学的校舍,山西的煤矿,一个一个触目惊心。百姓们付出的是鲜血和生命的代价。贪官们难道不因此而负上血债?不杀何以平民愤?
《刑法》规定受贿10万元以上,情节特别严重的,可处死刑。什么叫“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恶劣”该是其注释之一吧?为官一方,因贪而使百姓利益严重受损,使地方经济严重滞后,使党和政府声誉严重蒙羞。够得上“情节严重”了吧?刑罚之严厉,在于阻嚇。就是韩非子的“以刑去刑”。如果完全“备而不用”,将置法律之尊严于何地?
还有人说贪官因怕死而外逃,国家因有死刑而不能引渡,因而赃款无以追回。首先,贪官因怕死而逃者固然不少,还有很多是贪图享受而逃的。否则为什么不去更安全的小国穷国甚至无邦交国,而要去北欧北美找个地方躲起来?追回赃款当然重要,但再多的钱也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吧。何况,国与国之间引渡,其实还是国家实力的体现。
我赞成“少杀,慎杀”。但是,在现时的中国还不能取消死刑的情况下,该重判的还得重判。民意,民愤,民情,民心,不可藐视呀。当年用刘青山,张子善两颗人头换来官场上的相对安宁,不是很好的例子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