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西山野村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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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3-19 22:22:50 编辑 删除

浏览 6730 次 | 评论 3 条

大家凭良心说一句——将许霆判无期徒刑到底合不合情理?

我不是搞法律的,许霆的案件虽然特殊,却并不复杂。现在大家对许拿了不该拿的钱的事实,与过程几乎没异议。问题是就为这样个事判无期徒刑多数人从心眼里不服气。如果就这样一个让人觉得极不合理的事,还能引用出这什么些法律条条出来,我真不知到是谁搞错了。是百姓不懂法呢?还是法不懂百姓?
特别是当这个案件同那些巨贪比较的时候,更让人想不通。不由人不想起一句老话,窃国者侯,窃钩者贼。
既然要搞法治。法律就得不断的完善。当一个未见过的案例发生了后,也该考虑如何使还没来得及修理的法律及时修理,以适应这个已经发生了的现实,而不是牵强附会的使事实适应未加修定的法律。鞋是为脚做的,不能削足适履。如果做什么事都是照着本本来套,那我们还要法学家做么什,不如就留几个印刷厂。
毛主席最讲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这是马列主义活的灵魂。现在不是讲实事求是么?为什么这件事就不能实事求是呢?
给一个犯罪行为定刑,不外就是凭该罪行危害性的大小。他就拿十七万,还是可以追查的十七万,谁用这个办法拿都查得出来。就这大个事,就这大个危害。真不该是无期。
我相信,要是许有个真正懂法的朋友,一定可以给他开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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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yppan [2008-03-21 05:31:33 PM]

    量刑的确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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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dingxiang1966 [2008-03-27 05:28:36 PM]

    不过在法律审判上还是不运用毛主席常讲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这个口子一开,法律就没有人遵守,法律还是不要变来变去的好。博文所说的难题还是有办法解决的,就是审判制度,在西方,可能是美国吧,有陪审员制度,百分之百的普通百姓,由陪审员合议确定具体量刑,它们的自由裁量度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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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ugh [2008-04-07 21:06:12 09:06:12 PM]

    我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针对这个案件在我国尚无先例而言,法官不应该想当然的套用。对于已有之法当然应该是一就是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 yppan [2008-04-02 09:49:01 PM]

    从银行取款,如夹有假钞,行长是否该以”扰乱金融罪”判无期? 春节前,我在某银行取钱,隔了几天,我拿此钱去交全年的物业管理费(全年一次交清,有5%的优惠),竟然有一张百元假钞!我对收款员讲,钱是从银行取的,不可能有假钞!收款员反复验了五次,确认无误.我只好自认倒霉!吃一堑长一智,此后,我到银行取钱,就多此一举地问:不会有假钞吧?回答是:你绝对放心!幸亏我年纪大,人家才没骂我神经病! 小许从有故障的取款机多得了意外之财,责任应当在银行本身,法院却以”盗窃罪”先判无期,在全国舆论的压力下,现改判五年!按正常操作程序到取款机取钱(整个取款过程完全合法),由于银行对设备维护不善,工作失误,多吐钱,瞎吐钱,怎么取款人成了盗窃犯呢?银行本应上门赔礼道歉,请人家退回才是,反而上法院告人家,真是欺人太甚!有媒体报道,取款机上出现过吐假钞的事,行长该判什么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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