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的确不当
不过在法律审判上还是不运用毛主席常讲的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只要这个口子一开,法律就没有人遵守,法律还是不要变来变去的好。博文所说的难题还是有办法解决的,就是审判制度,在西方,可能是美国吧,有陪审员制度,百分之百的普通百姓,由陪审员合议确定具体量刑,它们的自由裁量度比较大。
我说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是针对这个案件在我国尚无先例而言,法官不应该想当然的套用。对于已有之法当然应该是一就是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嘛。
从银行取款,如夹有假钞,行长是否该以”扰乱金融罪”判无期? 春节前,我在某银行取钱,隔了几天,我拿此钱去交全年的物业管理费(全年一次交清,有5%的优惠),竟然有一张百元假钞!我对收款员讲,钱是从银行取的,不可能有假钞!收款员反复验了五次,确认无误.我只好自认倒霉!吃一堑长一智,此后,我到银行取钱,就多此一举地问:不会有假钞吧?回答是:你绝对放心!幸亏我年纪大,人家才没骂我神经病! 小许从有故障的取款机多得了意外之财,责任应当在银行本身,法院却以”盗窃罪”先判无期,在全国舆论的压力下,现改判五年!按正常操作程序到取款机取钱(整个取款过程完全合法),由于银行对设备维护不善,工作失误,多吐钱,瞎吐钱,怎么取款人成了盗窃犯呢?银行本应上门赔礼道歉,请人家退回才是,反而上法院告人家,真是欺人太甚!有媒体报道,取款机上出现过吐假钞的事,行长该判什么罪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