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屡屡被骗,银行有没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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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11日,某县公安局经侦大队接到该县信用联合社营业部主任孟令君的报案,称2006年10月26日,开通镇居民谷某、李某、孙某、刘某、郭某5人采取“五户联保”的方式,在信用联合社营业部贷款210万元搞房地产开发,此款到期后,联社多次催缴,谷某等5人却以种种借口搪塞久拖不还。3月21日,涉嫌诈骗的犯罪嫌疑人谷某等5人已被刑事拘留(2008年03月24日各网新闻)。
银行被诈骗贷款已经不是新闻了。此前媒体报道曾经登上“2004胡润百富榜”和“《福布斯》大陆富豪榜”的河南首富孙树华,因提供虚假资料,骗取银行贷款13.6亿元,涉嫌经济犯罪;原四川盛世集团董事长谌治武因从银行及公司骗得贷款12亿多元,预计损失将达10.91亿元;曾经拥有31亿元身价的上海通过农凯集团董事长周正毅,因诈骗贷款等行为获罪入狱。还有原新疆担任啤酒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湖北南德公司董事长牟其中,政华集团董事长吴志剑……这些大鳄级的罪犯,似乎都对银行的贷款感兴趣,而且还屡屡得手!犯罪分子侵吞国家或集体的信贷资金固然可恶可恨,难道银行就没有责任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七条规定“商业银行开展信贷业务,应当严格审查借款人的资信,实行担保,保障按期收回贷款”。《贷款通则》第二十七条规定“贷款人受理借款人申请后,应当对借款人的信用等级以及借款的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抵押物、质物、保证人情况,测定贷款的风险度”。如果该县信用联合社营业部接到开通镇居民谷某、李某、孙某、刘某、郭某5人的贷款申请后,能够实地调查,到房屋产权证、税务登记证、工商许可证的管理机关进行咨询,这五人的诈骗行为如何能够得逞?!
银行贷款,实行的是审贷分离、分级审批的制度,目的就是为了控制信贷风险。《贷款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人员应当对调查人员提 供的资料进行核实、评定,复测贷款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报批”。不仅如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贷款通则》度规定,除了要对借款人的借款用途、偿还能力、还款方式等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外,还要对保证人的偿还能力,抵押物、质物的权属和价值以及实现抵押权、质权的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如果该县信用联合社营业部及其上级管理机关在贷款审批时能够严格执行这些法律规定,开通镇居民谷某、李某、孙某、刘某、郭某5人提供的虚假证明如何能够在贷款审批时蒙混过关?!
为了进一步控制银行信贷风险,法律对银行的贷后管理也做出了明确。《贷款通则》第三十一条规定“贷款发放后,贷款人应当对借款人执行借款合同情况及借款人的经营情况进行追踪 调查和检查”。即便是银行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批疏漏失误或把关不严,贷后跟踪也可以及时发现风险,追回资金,降低损失。但是该县信用联合社营业部在16个月以后才发现贷款被诈骗,贷后管理是流于形式还是根本就没进行?
银行经营的就是风险。如果是不可抗力或市场因素造成借款人无法偿还贷款的风险,人们都能理解,但如果是因为信贷人员的失职渎职造成银行的巨额资金损失,这样的风险恐怕是人人都不能接受的!
《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希望司法机关在追究贷款诈骗分子罪责的同时,对失职渎职的银行信贷人员也要依法进行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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