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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9-14 21:39:31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人口时评 | 浏览 3961 次 | 评论 1 条

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

何亚福

9月14日《海峡导报》报道:最近,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出台了《福建省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处罚、社会抚养费征收裁量权适用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明确规定,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或社会抚养费征收不得超越法定的自由裁量幅度和范围。

《办法》第六条规定: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处罚或征收:
  (一)违法行为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
  (二)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中止或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三)应予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
  (四)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其生育行为被发现时,该子女已经死亡的;
  (五)出国留学人员在国外生育或者怀孕后回中国内地生育第二个子女的;
  (六)其他依法不应予以行政处罚或征收社会抚养费的。”

从性质上来说,“社会抚养费”属于一种行政处罚。理由至少有如下两点:

其一,《行政处罚法》第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可见,行政处罚针对的是违法行为或违规行为,而行政收费一般针对的是合法行为。计生委把“超生”称为“违法生育”或“违法超生”,符合行政处罚的条件。例如,2009年3月24日,北京市计生委主任邓行舟在做客北京城市服务管理广播市民对话一把手栏目时表示:“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已经很多年了,大家都知道。2001年我们国家出了人口计划生育法,现在超生叫违法超生。”

其二,对于超生家庭来说,“社会抚养费”的实质就是“超生罚款”,而罚款属于一种行政处罚。例如,陕西省石泉县计划生育局于2003年3月对陈有文下达“罚字(2003)第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给予征收社会抚养费374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可见,福建省人口计生委出台的这一《办法》,规定“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是符合《行政处罚法》规定的。

过去,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在实施计划生育行政处罚时,无视《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两年追究时效,甚至对20多年前的超生行为也进行处罚。例如,2007年7月13日《华商报》报道:7月12日,临渭区信义乡一名中学女教师突然收到了一张“罚单”:依据临渭区纪委和计生局规定,乡政府对违法超生二胎行为征收2000元社会抚养费,3日内必须缴清。收到“罚单”后她心生不解,1981年她已经生育二胎,到现在儿子已26岁,并已结婚一年,都这么长时间了,怎么突然要收起“超生费”了?

事实上,我国《刑法》第87条明确规定,犯罪行为同样有追诉时效,其中追诉时效最长为20年,是针对“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犯罪嫌疑人,“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众所周知,超生虽然被计生委称为“违法生育”,但并非犯罪行为,然而超生处罚的追究时效居然可以比判处死刑的罪犯的追究时效还要长,可见一些地方的计生部门执法犯法已到了何等离谱的程度!

我认为,任何形式的“超生处罚”都是错误的,因为生孩子属于公民的私域,不属公权管辖的范围。不过,在取消计划生育之前,明确规定“超生两年未被发现不处罚”,也是一个进步。这一规定既然符合《行政处罚法》,那么,这一规定不但适用于福建省,也适用于全国。凡属这种情况的“超生夫妇”,完全可以理直气壮地拒绝缴纳“社会抚养费”。法院在审理有关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案件时,也应考虑到这一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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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河南傅彧 [2011-09-18 08:04:10 PM]

    其实中原广大农村偷着生、抢着生的人很多,一些乡镇干部变着法儿生二胎者大有人在!这叫撑死胆大者,饿死胆小者。这几年好多上不起学的大学新生——三姊妹者很多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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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博主

何亚福

男,汉族,1967年出生于越南,1968年随父母回中国定居。长期研究人口与生育问题,自主生育倡导者。写过几百篇有关人口与生育问题的文章,其中有一些文章发表在《东方早报》、《第一财经日报》、《中国青年报》、《新快报》、《南方都市报》、《信息时报》、《新周刊》、《领导者》等报刊上。已有数百家国内外媒体报道过本人观点或转载过本人文章。邮箱:heyafu67@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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