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佃水的博客
尊重健康与生命.

2008-04-03 14: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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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行停产,以前我并没有细想过这件事,只是感到我可以这么做。其实,非法定理由,任何组织或个人都无权改变一个企业的生产经营状态。

现在,西藏的事件正在处理中,人们看到出现了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罪名。

在法学上,将危害国家安全罪解释为举动犯和危险犯,所以,并不是等到国家被破坏或被完全破坏时才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

此罪的种类较多,象颠覆国家政权罪就是其中的一种。

我国政权的主要内容是人民民主专政,人们的主要思想和根本意愿,是用法律的形式统一和固定起来的。所以,法律是民主的结果,是专政的依据,对任何人都有约束力,大家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

因此,我认为使法律公平、正常的运作环境遭到破坏,操纵民主或虚假民主,都是对国家政权的破坏,即可构成颠覆国家政权罪。

国家机关及主要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的义务或职责,不只是对国家诚信度的破坏,也是对相对人的权益的损害,更严重的是这种工作态度的本身,对社会具有很大的影响力。

就拿西藏的事来说,有的是分列国家的骨干所为,有的一定是趁火打劫者所为。象这样很易分辩的犯罪活动都有人参与,就不用说在其它的缤纷复杂的领域的事了。一个流亡海外的达赖集团的扇动力就这么大,就不用说权力部门的影响力有多大了!道理就象人不吃饭就不能活一样的简单。

在我遇到的这种情况下,国家机关及主要工作人员,明显有与企业互相渗透的嫌疑,因为国家机关及主要工作人员不履行应尽义务或职责,是要付很大“成本”或代价的。

人生态度发生了变化,法律运作的社会环境发生了变化,否则,为什么会有人肆无忌惮的去碰国家的“高压线”,法律,刑法。

大家应当支持企业的发展,但这里的支持应当理解为守法的、规范的。因为,从某些法律上看,越是大型组织,国家对其守法的要求就越高、越严,否则,国家安全就无从谈起,事实就是如此!

一本著作上讲,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往往披着合法的外衣,并且是称霸一方、非法控制等等,同时,它的犯罪也是选择罪状。

还记得有著作上讲,古今中外政权不稳固的地方,往往是形形色色的黑社会组织泛滥。黑社会严重危胁国家政权,所以在我国刑法中,把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犯罪以举动犯的形式制定出来,目的就是为了做到防微杜渐。

萨达姆死了,在其被捕前很少有人能想到,他会被法庭判决有罪;很久之前听说,某人与某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并且辩护说是为了哄小孩玩儿,最后被法庭判了刑。

社会就是这样,现实是现实,法律是法律!

所以,一个人不管有没有信仰,并且也可不到国家机关工作,但最好不要违反法律。

314日,在西藏发生了打、砸、抢、烧的事件,社会秩序严重失控,许多平民被无辜杀害,值勤警察眼望着险情延续着,却束手无策!

所以,在国家无能为力时,人们或受到威胁的人们采取一定措施,保护自己的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是理所应当的。

听说,台湾在国民党执政时,许多人不愿从政,因为经常有人被抓,但今天做为一个最普通的平民的我却谈了政治,只愿能抓应该被抓的!

我时常为有的地方的治安和安全担忧,因为,我还有那些安分守己的人们还想好好地活着!

大概是在2006年夏天,我认为,吉林石化公司炼油厂有两名中层干部涉嫌直接参与犯罪(初步认定是绑架罪,而非非法拘禁罪。因为非法拘禁,是以限制他人的自由为目的,而绑架是以限制他人的自由为手段)。社会治安不好的地方社会风气不正,风气不正的地方社会治安不好,确实是有相互影响的。有的企业的生产事故,是在上上下下的安全口号喊得很响,安全工作做得有声有色的时候发生的。这怎能不让人担忧呢?

所谓强行停产,只不过是提示性、督促性的,不是根本的,目的并不在这里。所以,是随着事态的变化随时就能放弃的决定。

事情本来不应闹成这么大,因为通过正常程序早就能解决。

真的不知道这件事最后是什么样的,虽然曾多次去想!

张佃水(吉林市)

2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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