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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议:民航飞行员的流动可借鉴职业球员转会制度!

发表于 2008-04-06 15:11:26 类别:杂谈

建议:民航飞行员的流动可借鉴职业球员转会制度!

职业足球俱乐部历史最久、制度最完善的是欧洲的职业足球俱乐部,在民航飞行员的管理上,可以借鉴职业足球俱乐部的管理,尤其是其转会制度。

对比民航飞行员和足球职业球员,有相似的特点:
第一、培养成本大、周期长
第二、人数有限
第三、作用巨大、责任重大

再看欧洲足球俱乐部的球员转会制度,就是适应了职业球员的特点。

传统的欧洲足球俱乐部转会制度,球员的转会完全在俱乐部之间商讨决定,最终能否转会要看俱乐部之间是否达成协议,客观上说有剥夺球员自主择业的嫌疑。

在“博斯曼法案”后有了修改,主要的内容是:

1.俱乐部和球员最长的合同为期5年;
2.二十八岁以下球员(不包括二十八岁)自从签定合同的当日内合同三年受到保护,之后两年可随时接受其它俱乐部的出价,而这时他一旦答应加盟新球队,那么新球队将支付一个相当于他剩余合同上的工资作为赔,二十八岁(包括)以上球员的相应的保护期为两年。
3.所有合同的最后半年属于合同结束阶段,任何俱乐部只要能够给出该球员满意的合同,那该球员将可以在合同最后半年结束之后自由转会去新的俱乐部而新俱乐部不用支付任何费用给原俱乐部 
4.关于欧洲十六岁以下青训合同:合同只能一年一签,并且可以自由转会去其它俱乐部,而新俱乐部则要支付给原俱乐部一笔赔偿金,以鼓励青训培养。

我们上述几点设计的非常巧妙:
第一、限定了合同期,明确过了合同期的职业球员可以自由转会,保障了球员的择业自由;
第二、同时又在合同期规定了保护期,在保护期内球员无权自由转会,是对俱乐部利益的保护;
第三、将在合同期内、保护期外的职业球员的毁约转会赔偿,与球员的工资挂钩,促进了球员权利的保障,也加高了毁约转会的门槛。

经过改进的欧洲职业球员转会制度,很适合我们现有民航飞行员的流动管理。具体的设想是:
一、从成为某航空公司委托培养的飞行学员时开始,就应当规定固定的合同期。根据民航飞行员的成长特点,可以定为20或30年。
二、在合同期内约定保护期,比如10年至15年这样一个幅度。在保护期内禁止飞行员自主择业,如需流动需经过航空公司之间协商。
三、在合同期内、保护期外,飞行员可以毁约,但赔偿和其工资水平有直接关系。
四、飞行员在转投新的航空公司后,新签合同的合同期与保护期有双方约定。

笔者认为,这样一套管理制度是照顾到了双方的利益。

除了转会制度,现行职业足球运动员和飞行员的收入制度也是有类似的地方,比如:职业足球运动员有工资、出场费、进球奖金等,而飞行员有工资、飞行小时费等。这就是异曲同工之妙,把收入分配关系理顺了,队伍就好带了。

还有一点需要特别提出,在职业足球界,如果一家俱乐部违规操作是要受到严厉处罚的,这值得我们民航业借鉴。如果一家航空公司为了自身的发展四处挖脚,闹的人心惶惶,就要受到严厉处罚,甚至清除出民航市场。

就行业管理来说,目前应考虑我国航线是否开设过多,超过了我国飞机、飞行员的承受能力,这也是造成飞机、人员紧张的重要原因。

想办好一件事,责任心、智商和机遇三者必不可少,我认为我既有智商又有责任心,缺的就是一点机遇。请问,谁肯把位子让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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