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也应纳入法制规道
·听雨楼主·
邓小平同志讲:要把自已的事情办好,别人就拿我们没办法!这是至理名言。要办好自已的事情,除了“发展才是硬道理外”,最重要的就是“安定团结”。但这个安定团结不是一味的“恩赐”就能得到的,有些深层次的问题必须痛下决心予以解决,否则就是邓公所说“一手软一手硬”!
就以最近西藏少数人闹事的问题来讲,从八、九十年代的“骚乱”,到最近的“打砸抡烧”事件,都是一些僧人在带头闹事。对于这一现象我们重视了没有?近20年来采取过什么积极的应对措施?
藏区僧人之多,恐怕是世界上各种宗教中,神职人员数目之最,据报到,仅西藏一地就有喇嘛五、六万人,平均80个人就负担着一个僧人。这些人大多少年就入寺学经,终生不事啬稼,除了读经作法外,生活单调,无所事事。再加上正值青壮年,“荷尔蒙”分泌旺盛,精力充沛,梢有煽动,不闹事才怪呢!
所以西藏的宗教生活也应与时俱进,而不是倒退!
回顾一下,自59年民主改革到改革开放的前期,藏区社会生活也一直是平安无事的——这就是强化管理的作用。而90年代后,社会生活日趋多元,生活水平越来越高,西藏普通民众的宗教习俗应越来越淡才对,但在宗教自由的旗帜下,藏区的宗教势力反到急骤上升,就连《尘埃落定》的作者都感叹西藏宗教氛围太过浓厚!这不能不说在管理上出了问题——太过民主而忽视了管理!
所以,不能一味的维修寺庙,而要让国家的法律法规进入寺庙之中,要用强有力的手段维护佛门的清净!
首先,一个寺庙根据佛事活动的需要,僧人数额要有个规定,不能无限制的膨胀。藏区过去有所谓“喇嘛差”的规定——家有兄弟二人,必须有一人出家,这是过去上层僧人为了剥削下层僧众而制定的陋规,它与佛典并无必然的联系,但久而久之却形成了习俗,此陋规已不能适应时代的要求,应明令废止,并应倡导民众从事自食其力的社会职业。
另外,严格贯彻《国民教育法》,未成年的孩子不得入寺为僧,必须接受完九年义务教育后才能选择自已的职业——藏区喇嘛实际也是一种谋生之道。
看到西藏的喇嘛还可以经营生意,真是千奇百怪!佛门净地,岂能让铜臭污染,对这些人应严令还俗。
更重要的是在各寺庙中除了颂扬佛经外,还应加入国家法规法律的必修学习,喇嘛首先是共和国公民,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各寺庙派驻“政委”——寺监或庙监,负责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实行——这表面上看似限制了寺庙的“自由”,但它却是寺僧类类闹事的一种必然——世界上没有不带来后果的行为!
至于参与这次“打砸抡烧”事件的喇嘛,则应按国家法律严励制裁,一点也不能手软,不够判刑的可劳动教养,一定不能再养虎贻患,祸及将来!
1959年的西藏叛乱成为了西藏民主皮改革的契机,3,14事件如能成为铲除达赖在藏区寺庙中的基层势力,也是改革开放的一大胜利,民族团结的一大幸事。
我们是法制国家,事事处处都应以法律作衡量是非的标准。近日cctv新闻播音员徐俐报导一则消息说:外国媒体到甘南采访,拉不楞寺的十几个僧人打着“雪山狮子旗”,呼喊着“藏独”口号示威,我们的随行人员并未制止云云……这就奇了怪了,为什么不制止,显示我们民主吆?
这里面有一个法律问题,如果某些人喊叫:让xx回来!我们可以和他们辩论;但他们如果:打着“雪山狮子旗”,呼喊着“藏独”口号示威……那就是煽动分裂国家罪,触犯了国家法律,不但应该制止,更应该制裁!连央视的播音、编导都如此糊涂,真正称得上是法肓!
不要顾及别人说什么,他们恨不得你下台才好呢,重要的是要把自已的事办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