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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0-10 23:58:46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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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遗嘱, 辛亥理想   
          
     伟大近代革命家孙中山先生1925年逝世前留下《总理遗嘱》,其全文是:

    “余致力国民革命凡四十年,其目的在求中国之自由平等。积四十年之经验深知欲达到此目的,必须唤起民众及联合世界上以平等待我之民族,共同奋斗。

    现在革命尚未成功,凡我同志,务须依照余所著《建国方略》、《建国大纲》、《三民主义》及《第一次全国代表大会宣言》,继续努力,以求贯彻。最近主张开国民会议及废除不平等条约,尤须于最短期间促其实现。是所至嘱!”

       孙中山先生所设想的革命建设方略具体见于上面提到的《建国方略》中,摘录如下:

“予之于革命建设也,本世界进化之潮流,循各国已行之先例,鉴其利弊得失,思之稔熟,筹之有素,而后订为革命方略,规定革命进行之时期为三:第一、军政时期,第二、训政时期,第三、宪政时期。

第一为破坏时期,拟在此时期内施行军法,以革命军担任打破满清之专制、扫除官僚之腐败、改革风俗之恶习、解脱奴婢之不平、洗净鸦片之流毒、破灭风水之迷信、废去厘卡之阻碍等事。
 
第二为过渡时期,拟在此时期内施行约法 ,建设地方自治,促进民权发达。 以一县为自治单位,县之下再分为乡村区域,而统于县。每县于敌兵驱除、战事停止之日,立颁布约法,以之规定人民之权利、义务,与革命政府之统治权。以三年为限,三年期满,则由人民选举其县官。或于三年之内,该县自治局已能将其县之积弊扫除如上所述者,及能得过半数人民能了解三民主义而归顺民国者,能将人口清查、户籍厘定、警察、卫生、教育、道路各事,照约法所定之低限程度而充分办就者,亦可立行自选其县官,而成完全之自治团体。 革命政府之对于此自治团体,只能照约法所规定而行其训政之权。 俟全国平定之后六年,各县之已达完全自治者,皆得选举代表一人,组织国民大会,以制定五权宪法。以五院制为中央政府:一曰行政院,二曰立法院,三曰司法院,四曰考试院,五曰监察院。 。宪法制定之后,由各县人民投票选举总统,以组织行政院,选举代议士,以组织立法院,其余三院之院长,由总统得立法院之同意而委任之,但不对总统、立法院负责,而五院皆对于国民大会负责。各院人员失职,由监察院向国民大会弹劾之。 而监察院人员失职,则国民大会自行弹劾而罢黜之。国民大会职权,专司宪法之修改,及制裁公仆之失职。国民大会及五院职员,与夫全国大小官吏,其资格皆由考试院定之。此五权宪法也。宪法制定,总统、议员举出后,革命政府当归政于民选之总统,而训政时期于以告终。

第三为建设完成时期,拟在此时期始,施行宪政,此时一县之自治团体,当实行直接民权。人民对于本县之政治,当有普通选举之权、创制之权、复决之权、罢官之权,而对于一国政治除选举权之外,其余之同等权,则付托于国民大会之代表以行之。 此宪政时期,即建设告竣之时,而革命收功之日。此革命方略之大要也。 ”

 伟人逝矣, 音容依稀;革命尚未成功, 同志仍须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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