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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4-19 20:21:26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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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年前,在美国亚利桑那州首府凤凰城,当地警察以绑架和强奸罪名逮捕了一个年轻人。经过两小时的短暂讯问后,这个叫埃内斯托·米兰达Ernesto Miranda的年轻人在一份“书面供词”上签署了自己的名字。按照当时美国的司法实践,如若确认嫌犯没有遭遇胁迫而“自愿招供”,相关证词文件既可成为法庭判定嫌疑人有罪的重要证据。

米兰达的辩护律师阿尔文·穆尔Alvin Moore在仔细研究了有米兰达亲笔签名表明“供认不讳”的“书面供词”后,凭着独特的法律思考方式,尖锐地指出办案警察未能在审讯嫌犯过程中严格执行“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法律规定,并以此为基本依据对嫌犯供词的合法性提出质疑。

法庭以“保持沉默的宪法权利不适用于被警方拘留的嫌疑犯”为由,驳回穆尔的辩护请求。并以签署着嫌疑犯名字的“书面供词”作为重要证据,判定米兰达有罪,两罪并罚处20至30年监禁。

这起美国宪政史上极具争议色彩的司法判决,最终上诉至美国最高法院。与此同时,关于“嫌犯在供述词之前,有权请律师服务”并“有权保持沉默”的观点,引起全美司法界的特别关注与长时间争论。

1966年,美国最高法院54的微弱优势作出裁决,以凤凰城警方在审讯米兰达之前,没有预先告知嫌犯享有宪法赋予的“保持沉默”权利为由,判决三年前对米兰达案的庭审结果无效并驳回重审。

米兰达案的司法实践,使得美国司法沿用了近两百年的“自愿招供”可证有罪的审判程序原则发生了根本性改变。从那会开始,“你有权保持沉默,你所说的一切将会在法庭上作为指控你的不利证据”便成为了美国警察在执行逮捕任务之前必须遵守的“米兰达法则”。

有理由相信,制定于1791年的“美国宪法第五条修正案”中“不得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被迫自证其罪”的法律描述,从米兰达案之前的“确认嫌犯非遭胁迫的供认词可证有罪”到之后的“有权保持沉默,但所述供词将会成为犯罪的证据”的不同解读,至始至终张显出美国的法律人对其宪法的独到见解与充分尊重。

米兰达案堪称美国司法实践过程中完善与“修正”即行法律执行原则的一个重要里程碑。伴随着好莱坞以及港台影视作品的大肆文化渲染,“米兰达警告”已然成为现实世界很多国家的人们耳熟能详的“普世台词”。

统计似可揭示一个不争的事实,美国刑事重案的破案率自实行“米兰达法则”之后40余年来下降了近二十个百分点。显然,社会为“罪犯的沉默权利”付出了沉重代价。2000年6月美国最高法院再一次郑重确认“米兰达规则”符合宪法的有趣现实,更可以从侧面表明相关的法律争论在美国司法界也从未有过穷期。

宪政建设中最重要的环节是如何在社会上健全相对完备的司法体系,以及在公众甚至法律人心中建立正确且睿智的司法思考常识。任何一种对现行宪法精神的盲目嬗越都可能产生非常危险的严重社会后果。

米兰达案带给世人的重要启示在于,对宪法的基本尊重才是进一步完善或“修正”即行司法体系不可或缺的“普世价值”基础。

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美国的宪法是以保护美国国家及美国公民的基本权益作为其“普世价值”基础的。学习与借鉴别国司法实践先进经验的同时,不可忽视、更不能容忍漠视本国宪法被“束之高阁”的低级逻辑错误。任何置本国宪法规定之权利与义务于不顾的“普世价值观”,客气点说无异于缘木求鱼,严重些讲则无法摆脱带有“萧墙之患”的“祸国殃民”文化隐喻。

必须承认,意识形态是一道隔离在不同“普世价值观”之间难以逾越的藩篱屏障。混淆甚至刻意回避“普世价值”在不尽相同的意识形态社会各存异同这一浅显本质,犯的正像是以他国之法捍卫本国权益的常识性错误。

或许,“米兰达法则”带给人们更为重要的启示正在于必须无条件的捍卫宪法之无上尊严。

二○○八年四月十九日 于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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