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04-26 10:2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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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定位
历史上,一切司法审判的模式都纳入了一定民意。如对汪精卫式的审判,对秦桧式的审判,就纳入了一定民意。因为民意首先就反对他们的行为,认为他们的作为是卖国的,是汉奸的。并非法律定性的,尽管,那时的法律是封建性的,但也只能按照民意的原则,惩治这些人的“汉奸罪”。这说明民意是的正确,即使封建社会也认可民意的。而历史上,官僚引导的民意往往是错误的。如袁崇焕。当年,袁崇焕被捕,官僚就伪造袁崇焕是汉奸的证据,从而,激起民意反对袁崇焕。这和今天西方势力制造伪证如出一辙。而美国1950年代的麦卡锡主义,就是伪造证据,制造冤假错案,制造白色恐怖,误导美国民意。所以,历史上的案件,如果没有铁的证据,都是冤假错案。而有铁的证据的,即使用各种手段鼓惑、平反,也无法引导老百姓的民意。
现代社会,没有选举,在任何正常的国家也不能当官僚、法官。选举就是一种民意体现。如美国,其所有的法官都是选举出来的,无非是以政党提名、行政提名和个人提名方式进行。
而具体到司法审判,应该无所谓正确错误。司法审判是维持当前的秩序,不负载未来正确方向错误发现的使命。可以说,只要有法律的存在,就有大量的冤假错案。即使纳入最大量的民意,也不能避免冤假错案。当代辛普森案就是一个例证。辛普森案应该有这样几个思考角度。一个是普通民众的权力定位,他们组成陪审团对案件予以定性;一个是政府的权力定位,警察负责提供证据;再一个是法官的权力定位,法官根据民意判断量刑。民意判断错了,法官和政府都服从了。民意为什么判断错了?因为政府执法时,收取了不合法的证据。而当年纳粹法院审理了那么多案件,后来可平反纠正过一个?应该说,一个也没有。
历史定位
法律就是维持当前的秩序,不具备历史性定义的含义。历史定义应该以历史的归纳为准。
我们否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不一定去否定个案。就个历史来说,我们到今天还是赞成商鞅、商鞅变法、以及商鞅变法中的个案。我们认为,商鞅、商鞅变法,推动了历史进步。但是,用今天的观点看,商鞅变法中的全部个案都是错案,甚至都是反人类的。因为那些案件太奴隶性、封建性。但是,我们不能认为,今天的民意支持商鞅变法就是支持封建社会吧?我们只是肯定商鞅及商鞅变法在当时的积极意义,以及对历史的推动作用。所以,全世界无须为商鞅变法的案件平反昭雪,恢复名誉,推倒一切不实之词。玩这些的,基本都是政治骗子与政治骗子们的吹鼓手。
有人批评毛时代的“杀关管”。其实,现在也是一样的。没有区别。毛时代的“杀关管”,尽管有很少的冤案,但是,没有法律方面的错误,那些案件基本都是根据民意定性的。今天制度化了,文化了,精确了,进步了等等,信访却远远超过毛时代。而全世界什么时候都有“杀关管”。现在在美国反对政府打伊拉克的决定,美国政府是不管正确错误是一律“杀关管”的。美国政府历来就是如此法治并如此对付民意的。
文革如果经过民意支持,就是正确的。当然,我说过,民意可能有结果错误。所以,党和人民从来没有否定文革的民意问题。只是说文革是错误发动,被四人帮林彪一伙利用,而大民主不适合中国国情,所以,彻底否定文革。这个逻辑是推理出来的。
不过,什么不能被利用?可以说,人类社会,什么都可以被人利用的。陈良宇、陈希同、成克杰等等不是一样利用改革开放去贪污腐败犯罪?他们打着改革开放的旗子,对抗党的领导,出卖国家重要资源,企图颠覆党的领导,颠覆社会主义,大肆搜刮民脂民膏,他们简直是十恶不赦。但是,总不能因为有人利用改革开放犯罪,就要去全面否定什么什么吧?
应该查办抵制北京奥运的反人类罪问题
如果51%以上的民意要求国家政权查实抵制北京奥运的为反人类罪,国家就应该这样做。国家政权怎么能背离民意、民心呢?
以美国为例,民意要求查克林顿说谎,美国于是安排了独立检察官。美国独立检察官不属于政府、国会、法院,是独立的,只为公众负责,属于民众的。国会只得还拨巨款,赋予侦察权、起诉权。办完了案件,独立检察官就自动失业。
所以,中国政府应该根据民意侦察、起诉那些抵制奥运、分裂祖国的反人类渣滓。还中国民众和世界民众以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