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布路人录像属侵权
佛山“小悦悦事件”中,公布路人录像属侵权行为。记得前些天,网路上流传过一张高速公路上录像监视器拍摄的“摸奶”照片。当时就有法律界人士质疑公安交警部门侵权。公安不愿惹事上身,否认照片是从交警漏出。
任何地方的监控录像系统都应该以保护公民的隐私权为原则,资料不得用于维护公共安全以外的任何目的。
那18个路人真的很无辜。一个《宪法》都可以蹂躏、法律都可以儿戏的社会,我们有什么理由要他们“救死扶伤”。现代社会做到守法,这才是对公民的最低要求,知法守法就是合格公民。道德规范是人们用来约束自己的,自己要做一个道德高尚的人,那不关别人的事,凭什么要求别人品德高尚。要知道,守道德是自觉的、非强制性的;它与法律不同之处在于,法律是强制性的。
有人提议为“见死不救”立法,那就更好笑了。犯法是指侵犯他人身体、损害他人利益情节严重的行为。那18个路人由于种种原因“见死不救”,最多只不过道德不够高尚而已,扯到犯罪,开玩笑!在这个“诚信、道德滑坡到如此严重”的社会,因“见义勇为”“救死扶伤”惹上官司的人绝非个别,更何况“遍地陷阱”。
开动国家机器,将违法者绳之以法,才是正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