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过“一夜情”还能当公务员吗?
盛大林
重庆垫江县一小学教师刘非以第一名的成绩通过了公务员考试,但渝中区人事局却因他4年前的一次“一夜情”而拒绝录用,理由是他“不具有良好品行”。他认为自己已经为此受过党纪处分,而后经过努力先后荣获“优秀教师”、“优秀党员”等称号,不应因这件事影响一生的前程。他以人事局定性缺乏事实依据、认定事实错误为由将其告上法庭,请求判令对方依法录用他为公务员。4月29日,当地法院开审此案,但未当庭宣判。(据4月30日《大河报》)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即使法院以后作出了判决,也不可能让舆论统一意见。但我认为,总的来说,渝中区人事局“不具有良好品行”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
首先,“一时失足”不等于“品行不良”。中组部等部门编发的《公务法释义》明确界定:品行是“个人在活动中表现出来的具有一贯性的品性和行为方式的总和”。四年前的那一次错误行为并不是刘非连续性和一贯性的作为,更不是他一贯性品性的显现,因此不能以四年前的那一次错误就断定刘非不具有良好品行。更何况,与他发生“一夜情”的是女人是相熟的同行。青年男女在一起,一时冲动而出轨,主要是源于“人性的弱点”,不应上升到“品行”的高度。
其次,公务员的道德标准不应过高。与有夫之妇发生性关系,当然不高尚。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受到党内警告处分在政治和经济上的影响期只有一年”。刘非的那一次“一夜情”发生在4年前,两年后他被评为“优秀党员”,三年后又被评为“优秀教师”,这意味着党都已经原谅了他,政府人事部门为什么就不能原谅呢?难道公务员的道德标准比“优秀党员”还高吗?
再者,人事部门的判断应前后一致。刘非在报考公务员之前就专门咨询过负责招考的人事局工作人员,像他这样曾受到过党纪处分的人还能不能报考,得到的回答是“没问题”。这当然意味着人事部门刘非的“前科”不会影响他的录用——如果那次“一夜情”及其处分足以“一票否决”,那么人事局就没有必要再让他考试。等人家“过五关斩六将”之后,人事局却又拿“一夜情”说事,这不是自掌嘴巴吗?
当然,也不是说人事局淘汰刘非就找不到理由。在公务员招考炙手可热的情况下,录取往往是“优中选优”的。品行等各方面没有问题,并不等于就能登堂入室。虽然刘非笔试和面试的成绩都是第一,但其他考生的成绩可能也差不多。你有“污点”,别人没有,这样的话,考评者仍然可能认为:虽然刘非“有资格”做公务员,但其他人比刘非“更适合”。要知道,在这个问题上,考官确实拥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不过,这样淘汰刘非的理由就不应该是“不具有良好品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