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些温州企业家逃亡的事件表明: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政策上的不对等,带来的不仅是“国进民退”的呼吁,而且可能是某些“国进民亡”的现实。如果中国在两类企业的发展方面继续奉行与市场经济平等原则背道而驰的倾斜性政策,接踵而来的可能是一连串“鸡飞蛋打”的后果。 造成民营企业家出走的原因当然不是一个,但其中民营企业家面临的政策困局必是其中的重要原因,而金融体制存在的弊端则是长期以来造成政策歧视的一个基本方面。一方面,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中小企业在贷款方面不能与国有企业享有相同的政策待遇;另一方面,相当多的民间资本在金融领域不能阳光化,不能通过正当的金融机制发挥作用,因而当宏观调控收紧时,资本便以高利贷方式发挥惩罚性效应,将一批中小企业逼走麦城。 可能有人说,国务院新36条不是有金融方面的政策条款吗?是的,白纸黑字,言之凿凿: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其中第十八条明确说: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支持民间资本以入股方式参与商业银行的增资扩股,参与农村信用社、城市信用社的改制工作。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放宽村镇银行或社区银行中法人银行最低出资比例的限制。落实中小企业贷款税前全额拨备损失准备金政策,支持民间资本发起设立信用担保公司,鼓励民间资本发起设立金融中介服务机构,参与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的改组改制。 然而,纸面上的东西落实到实践中才能发挥效用。比如说,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一说,就与目前金融机构仍执行的2008年规定相矛盾。那一条内容是:村镇银行发起必须由商业银行作为控股股东。 整个局势表明,没有大的改革动作,现有的格局不可能冲破。而只要这种格局不能冲破,金融资本的需求与供给关系将继续通过经济规律发挥惩罚性作用。不要说转变现有的经济发展方式,即使是继续保持已有的经济增长局面也会发生问题。 所以,问题还是出在改革的进程上。落实新36条有两大改革需要动真格的,一是行业垄断的改革,二是金融体制的改革。这两大改革不能取得实效,建立市场经济体制就将功败垂成。 现在来看,打破行业垄断困难重重,目前作为战略突破口成功的可能性比较小。2010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下发通知,将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的新36条分工至各个部委。国务院相继出台《关于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和《关于加快推进煤炭企业兼并重组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鼓励民间资本通过兼并重组进入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但是,一年下来,实际成效并不明显。据有关部门信息,涉及垄断的行业领域,如铁路、能源、金融、市政公共事业等领域对于落实新36条基本上没有制定实施细则。以石油领域为例,民营石油企业进口原油必须由两大石油公司安排,不能自由交易,工商联连续几次提出方案,都没有实质性进展。 由于行业垄断的改革步履艰难,解决既得利益问题和认识问题都需要时间,阻力偏大,所以这一领域的攻坚准备工作固然需要继续进行,但短期基于厚望不切实际。现在改革的重点突破口应当是金融体制改革。原因在于: 第一,温州民间借贷市场恶化和中小企业面临的问题,既有局部性也有全局性。其局部性是说问题集中反映在温州乃至浙江,出台改革方案的难度相对较小;其全局性是说,该问题的影响超出了温州乃至浙江,其意义涉及整个金融体制乃至整个经济转型,也惊动了高层,使得各方面能够凝聚共识。 第二,以温州作为金融改革的先导区,实质是在民营资本的集中地将民营资本阳光化,将其纳入正当的融资渠道,在合法的金融机构中发挥积极作用。这一改革依然延续了1978年以来的思路:让市场经济的成分和要素先成长起来,逐步有助于形成比较成熟的市场体制。这是一条阻力较小、比较容易成功的路线,或者如利德哈特所说,是一条间接路线的战略。 第三,这一改革将推动中小企业蓬勃发展,继续保持中国经济的活力。如果温州能够打造成民间资本集散中心,成立新的股份制村镇银行和金融资产场外交易市场等,则将进一步形成金融形态的民营经济,改善现有民营经济的整体形态。这不仅对于民营经济具有特殊意义,而且对于与中小企业联系在一起的创新能力的提高、对于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意义重大。 第四,这一改革具有制度变迁的意义。它既是金融新体制的出现,又是在原有金融体制上打开一个新的口子。这一金融体制的变迁,对于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中国经济的转型,都将发挥历史性的作用。民营经济的问题,其实质不是一部分经济体的问题,而是一种经济体制的问题,一种长期发挥基础性作用的机制问题。所以,目前发生在温州的金融体制改革,对于中国经济改革的意义不亚于承包制、股份制的出现,其意义必须给予足够的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