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四倍
朱四倍,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河南省杂文学会会员,时事评论作者,多家报刊、网站专栏作者。生有所幸,常 处于朋友般老师的指点下。
环境保护部昨天发布了第一批《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目录》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建设项目的环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企业名单等信息都将主动公开,而公众申请环境信息公开,环保部也将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新京报》5月7日)
近日,农业部、教育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相继就信息公开的情况作出了部署,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实施有关,也突出了知情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内涵。
但是,面对湖南退休职工在全国首告政府信息不公开的事件,笔者发现,舆论出现了“信息公开,政府准备好了吗”的声音,甚至有人认为部分政府部门准备工作不及格。
这些都促使我们去思考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专家认为在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可能出现两个突出问题:一是行政官员承认政务公开的意义,但对某些信息就是不公开,你能怎么着?二是公民认为应该公开,但行政官员认为此类信息属于例外,因而依法可不公开,要不要公开谁来裁定?
种种事实面前,我们应认识到,目前推进的信息公开是政府权力型公开,而非公众权利型公开,即主要由政府掌握公开的主动权,是否公开、在多大范围公开等问题上,政府都拥有最终的决定权。公众只是被动地接受政府各部门愿意主动公开的部分信息。这种办事制度式的公开实际上只是政府自己的事情,只是政府机关的一种社会承诺。如果说权力型公开只是在政府权力范围内解决公开问题,那么,权利型公开则是在一个权利--义务框架内解决公开问题。公民在其间并非仅处于被动接收者地位,而是具有了主动参与、积极请求的主体性地位。
这种政府权力型公开折射了政府所享有的信息特权。目前,我国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还相对较窄,公开范围标准不统一,导致许多本应公开的信息未能公开。由于信息公开范围基本由各地方、各部门自行确定,因此,政府机关在自主决定哪些信息公开时,出于保密的自然本性,总是尽量缩小公开范围,即使是在不得不公布的信息中,也是尽量公布讲述政府成绩的正面信息,而压制有关政府失败或失误的负面信息。
农业部、教育部、环境保护部等部门的做法是一种自觉行为,从本质上说是权力型公开而非权利型公开。面对权力形公开,笔者以为,当下还应加强对信息公开的法律监督。我国政府信息公开还基本上处于政府的自觉行为阶段,政府信息公开能否收到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政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由于我国政府体制尚未完全理顺,仍存在局部小团体利益,让政府信息无偿地公开给社会,无疑会对团体利益造成影响,加之政府信息公开是需要成本的,从而使政府信息公开一定会受到程度不同的抵制。因此,要使政府信息公开真正落到实处,还要加强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监督。
加拿大传播学家马歇尔?麦克卢早在20世纪60年代就指出,信息意味着更多的公共性,而公共性则意味着更多的民主,任何信息的索取即能创造更深层次的民主。现代政治学证明,社会的自主能力和信息的公开程度是成正比的。一个社会只有信息越公开,社会的自主能力和承受能力才会越高,社会才会越稳定。期待信息公开从权力型向权利型演进,以增强社会的公共性和自主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