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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被“宽容”何以称“很牛”

访问量[1007] 评论数[3]

  ■ 毕诗成

  “央视就是牛呀,连报道失实了都不用道歉,换家媒体试试?”——— 昨日一则“央视报道失实被判免予道歉,法院称应予宽容”的新闻后头,留下了很多此类“冷嘲热讽”的跟帖。但细读报道,实在看不出央视有多少“牛”的地方:不过是它的监督权被很好地保护了一下罢了;而“换家媒体试试

”的“酸葡萄心理”也表明,更多的媒体在类似纠纷面前,是没有此等“很牛”资本的。

  来龙去脉是这样的:央视《每周质量报告》2007年3月报道了河北省晋州市海龙棉织厂生产“毒毛巾”事件,后经相关部门检验,该厂毛巾虽然不合格,但并未含央视报道中所说的“强致癌物质”。海龙棉织厂对央视提出侵害名誉权控告,北京市一中院认定商品生产者应容忍社会公众以及媒体对其作出的苛刻批评,终审驳回了侵害控告。(5月6日《京华时报》)

  这原本是一个普通的媒体与被批评对象之间的官司罢了,但法院的判决有几句表述,让人眼前一亮:“毛巾安全问题涉及公众利益,作为生产毛巾的企业,针对媒体与公众对其产品质量及安全的苛责,应予以必要的容忍”。正是在这样的原则之下,央视对毛巾厂所做的调查节目,虽然表述有问题,但在产品有质量问题、不合格的大前提下,不必过分追究。

  “免予道歉”的判决为近年来饱受起诉困扰的媒体,透来几缕温暖的阳光。这些年,媒体因为监督报道引发的官司屡见不鲜,有学者统计,大多数以媒体的败诉而告终。诚然,有些官司与记者自身的调查不专业有关,以偏概全、草率下结论,的确侵害到被监督对象的权益,遭起诉也算是“活该”;但不能否认,有很多官司中媒体的败诉,是非常无奈的。

  凡批评监督报道,采访本身阻力重重,很多信息来之不易,难免会跟被批评者的说法有所出入,甚至被他们“无赖解释”——— 比如,上述案件中海龙棉织厂负责人称,被暗访的技术人员的证词所说的“海龙”,是一个人的名字,而非他的“海龙棉织厂”。所以,正如国家安监总局原局长李毅中所言,不能要求媒体监督报道百分之百的准确——— 只要主体事实准确,略有出入是应该被宽容的。

  现实中,这种宽容常常还属于奢侈品——— 批评一家企业的报道中,你即便有99%都是正确的,经得住考验的,但只要有1%或者一句话一个词用的不对,就会被对方抓住把柄,“小题大做”,起诉到法庭。而法院一旦认定这1%的表述有问题,常常结果就是媒体被判侵权败诉,道歉赔偿整顿……一连串的 “严重后果”,让媒体苦不堪言。

  笔者一位擅做监督调查类新闻的记者朋友就多次感慨——— 现在的监督类稿件是越来越难做了,掂量来掂量去,前怕狼后怕虎。笔者还听说,国内有媒体为了规避风险,要求所有舆论监督的稿件要有被监督者的签字确认——— 这几乎是一个无法完成的规定。没有几个被监督者会轻松在你的批评稿上签字的,他们要么拒不合作,要么会马上动用关系,“层层设防”,令你的监督稿件见不了光。监督调查类稿件,背后大多都关系到民生利益,这样的“消极”环境,显然不利于媒体帮人民做好“社会的瞭望者”和“丑恶的揭露者”。

  具体到这个案子,法院对央视出现的表述错误不予法律追究,这很好,有助于鼓励媒体继续做好“社会评价”的监督工作。但也应该看到,从媒体自身的道义上讲,如果的确存在失实的报道或者是过分夸大的报道,还是应该给予澄清甚至道歉的,这有利于媒体自身的公信力,也有利于对法律的“宽容”形成有力的补充。

  我们的法律充分肯定了媒体的监督权利,也充分保护公民与企业的各项权利,当两方面利益产生纠纷的时候,“公共利益”需要被置于优先考量的位置。唯有有宽容、有担当的“社会评价权”,才是民生的福音。央视被充分保护了监督权,就被网民嘲讽为“很牛”,这正说明其他“不牛”的媒体在类似的权利保护方面,还有许多工作要做;不能让央视成为“独牛”,而应该让每一个有志于舆论监督的媒体都能有此等“牛气”的呵护。

 
 

   
凤凰网友 凤凰网友

中国毕竟不是言论自由 要维护现在的主流媒体

2008-05-09 01:54:42

 
凤凰网友 凤凰网友

要想不犯错,什么都别做.造假的还少吗?央视也可以犯点小错,别犯大错就好啦.哈

2008-05-09 09:47:31

 
甄亦诚 甄亦诚

什么“媒体”,就是个“喉舌”。

2008-05-10 15:2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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