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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10 00:35:04 编辑 删除

浏览 416 次 | 评论 1 条

   昨天下午,焦作市山阳区城管局一名副局长得知一名属下在执法时“吃亏了”,迅速带领十几名属下赶到酒店滋事,旁观群众纷纷表示不满。“纠纷已经解决了,堂堂副局长为什么还带这么多人来打人?为什么他们一听说报警了就要撤离?”酒店老板很是不解。(《东方今报》5月9日)


    城管的所作所为在近来遭到了较多的舆论抨击,而焦作市发生的事例又为城管的负面形象增加了新的证据。我们不仅要问:这样的冲突和对抗还要持续多久?


    从南京两位市民因为讽刺执法的城管,被城管人员围殴,导致其中一位市民大便失禁、右臂骨折,到焦作市山阳区城管局一名副局长带领十几名属下赶到酒店滋事,让我们看到了城管执法的霸道,更看到了城管对自身形象或利益遭到诟病的“反抗”,尽管是用暴力的形式。当然,他们不是用手中的权力通过服务来提升自己的形象,而是用权力附着的暴力来维护形象,这难道不是一种南辕北辙吗?


   隐藏在种种怪象背后的深层次问题是城管执法的权力边界模糊。公权与私权的一个重要不同在于公权必须是法律明确赋予的:无授权则无权力。这里的授权,在法治条件下,只能是法律授权而不是人的授权。而私权利是与生俱有的:法无禁止即权利,因此法律不禁止的权利包括法律明确赋予的,也包括法律没有赋予而又不禁止的。焦作市山阳区城管局一名副局长带领十几名属下赶到酒店滋事是对明确、具体的公权范围的突破,是对私权的肆意、暴力侵犯。


    但是,通过观察我们可以发现,不论是讽刺城管执法被打,还是城管因执法“吃亏”而滋事,并不在于法律的授权范围不清晰,而是因为城管把公权当作私权来运用。也就是说,焦作市山阳区城管局一名副局长带领十几名属下赶到酒店滋事是典型的公权私用。


    美国著名的行政学家古德诺在《政治与行政》一书中,提出对行政权力制约的必要性。他认为,在一个民治政府里,表达国家意志或制定法律的机关必须对执行这种国家意志或法律的机关进行某种控制,因为行政权力的过度扩张会侵犯公民权力,行政组织力量的过分强大会使民治政府不可能存在。笔者以为,之所以发生公权私用与城管本身对暴力的推崇和自身拥有的自由裁量权有关。随着社会生活日益复杂多变,权力也应以灵活多变的态式去适应它,法律不可能具体到每一权力行使的范围、方式和强度,自由裁量权应势而生。但权力的自由裁量是最易侵犯公民权利的凶手,自由裁量的幅度越大,给予权力恣意横行的空间也就越大,权力享有者越易将私货带入这一公域窝藏。而惟有利用程序,方能有效地约束权力,才能让权力在边界面前止步。


   在法制社会里,如何解决这种冲突,如何把公权力限制在一定范围内、保障私权利的不可侵犯,是具有现代法意义的重要课题。权力具有强制性,随之而来的就是超越权限的破坏性,接着就可能带来公民权利的萎缩。因此,我们必须警惕这种公权私用在当下社会的可能蔓延和恶性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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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四倍

朱四倍,河南省作家协会会员、河南省杂文学会会员,时事评论作者,多家报刊、网站专栏作者。生有所幸,常 处于朋友般老师的指点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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