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扫黄力度加大,屡屡发生嫌疑人因逃避抓捕自杀或坠楼死亡的恶性惨剧!而相关当事人却因具有“正当执法”的名义没有受到任何责任追究。案例一2009年,广西柳州胜利小区的扫黄抓捕中,一名涉案女子企图割腕自杀未遂;案例二今年1月8日星期六,家住吉林长岭县林业局家属楼,年龄50多岁的女子张凤兰从该楼南侧的窗口跳下,当时还有口气,被120急救车接走,不久因抢救无效身亡。据当地公安机关称,当日中午接到举报林业招待所有卖淫嫖娼违法行为,该名女子是在警方在对卖淫嫖娼实施抓捕过程中坠楼死亡的;案例三今年11月3日,广东东莞望牛墩英煌酒店,警方在扫黄中,在该酒店动用铁锤等钝器砸门,致使一名男子受惊吓坠楼身亡,其妻怀有6个月身孕,拉着7岁双胞胎女儿,泪流满面。东莞市公安局治安巡警支队行动大队杨副队长承认当时的确用破门器强行开门;“意外”发生后,检察院以及公安局法制部门都赶到现场,确认警方行动没有违法违规。目前该酒店已被查封。有人认为,这类事件嫌疑人作奸犯科,坠楼死亡罪有应得,咎由自取。
然而,当一件事反反复复发生,再托词相关人员没有责任,真的可以瞒天过海,真的不会引起民愤吗?警察的职责是什么,难道不是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吗?看看那些因这样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搞得老百姓家破人亡,看看那个身怀六甲,拉着死者遗孤痛苦不止、活不下去的年轻母亲,我们还能说嫌疑人之死罪有应得,我们还能说警方这是在保护人民?除非人性和良心都被狗吃了!我们不必去细究什么相关法律规定,仅看大量、天天发生的所谓色情案例,已经足以证明,这种行为绝非是少数人的行为,而是为数众多的甚至包括那些虚伪的执法者参与的普遍行为,是普通人都会犯的“错误”,它本身就是注定此类案例属于人民内部矛盾。在人民内部矛盾中,保护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是警方的首要天职,任何背离这项职责的所谓正当执法行为,实质是都是对人民的极不负责的,谁穿了也是一种犯罪!已经发生多起抓嫖死人的事了,有过血的惨痛教训,从法理上讲即使嫖娼构成犯罪,决不是死罪,当事人没有以命相抵的必要。应该理解嫌疑人在抓捕过程中的逃跑行为,因为这是人类自我保护的本能反映,所谓惹不起躲得起。当然对于抓捕过程中,嫌疑人如果激烈反抗,对执法人员人身安全构成威胁,这时警察开枪击毙当事人于情于理于法都还说得过去,但最具人性化、最佳的选择是,动用警械包括开枪制服嫌疑人,而不至于使嫌疑人当场毙命。因为剥夺人生命最合法的程序是对罪大恶极者经过法院判处死刑,绝不是让其在抓捕中毙命。人命关天,既有多起先例,就不存在让“意外”发生的丝毫理由,警方在实施执法之前,完全应该制定相关预案,防止因当事人逃避抓捕造成伤亡。因此在这类事件中,警方对于可预知的惨剧没有相关应对预案,听任死人的事随意发生,分明是不把人的性命当回事,是草菅人命,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的,有责任就完全应该严肃追究,以正视听,以正法纪!不然,这个社会哪有安宁和谐可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