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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1-16 09:15:47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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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罪牌

 

1029中午,东莞风岗镇官井头村36岁的邹某与老板“地主”贩毒时被治安巡逻人员当场抓获,身上查出毒品4克多,民警赶到现场后,却当场将邹某释放,只因怀疑邹某有艾滋病,肺结核,即使“抓了去,监狱也不要”,警方实在没有办法,只能放了他。“艾滋病人自恃身患艾滋病犯罪,是近年来出现的一个新问题,同时也是司法机关面临的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东莞一镇街公安分局负责人无奈地说。

明知犯罪嫌疑人有罪,在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前面,不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更不需要法院的审判,就能将嫌疑人当场释放,免除其罪行,真让人觉得匪夷所思,如果这不是法治意识的淡薄,就一定是权大于法的霸道。在人们的印象中,敢于藐视法律的人,都不是等闲之辈,法律或许确实奈何不了他,具有这般能量的人,气势肯定非同一般,一定比“我爸是李刚”还嚣张,也一定比“没有我们,你们知识分子吃什么”还能干,只是这样的能人,不会出现在穷乡僻壤的乡村,不是在京城就一定在省城。今天,我们倒是在一个不起眼的乡村见到这种不惧怕法律的人,不由让人不得不另眼相看,更让人惊奇的是,这个能够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人,不是当地一手遮天的父母官,也不是仗势欺人的官二代或为富不仁的富二代,他并没有显赫的地位和深不可测的背景,身后没有保护伞,没有受到刻意的保护。如此出乎人们想像的人,何来的神通广大?说来也让人不信,这个不受法律制裁的人,让他凌驾于法律之上的不是强权,而是羸弱,一种普通人无法拥有的羸弱,这种嬴弱不同于女人的楚楚可怜,女人的楚楚可怜只会撩唤起男人们怜香惜玉之心,不会让女人获得免予法律制裁的神力,而这种嬴弱比女人的楚楚动人更具有无边法力,它让执法者意识到,法律的威慑力同样具有局限性,面对一个生存都成问题的人,任何的处罚都失去了意义,刑事处罚就更显得多余,这让执法者对自己的执法动机产生疑惑,动摇执法的坚定性,执法也就进展不下去。人们只听说过羸弱能够获取同情,得到帮助,不知道羸弱还有抵消自己罪孽的功效,保护自己免受法律的制裁,这或许是时代的进步,更或许是时代的局限,但一定与现代科技有关。现代科技,准确地说是现代医学可以准确地预测人们的生死,这种预测不是算命打卦的胡说八道,而是能够检查出那些无法救治的绝症,这时也就引发出如何看待活蹦乱跳的绝症患者为害社会的问题,在科技不发达的过去,不存在此种困惑,活蹦乱跳者,不可能知道自己是绝症患者,当他为害社会时,同样需要受到法律制裁,而等到人们知道他身患绝症时,他肯定己经奄奄一息,无法活蹦乱跳,更无法为害社会,也就不存在性命都快要没有的人是否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问题,不会出现嬴弱可否抵消罪孽的困惑。

我们的社会没能够解决绝症患者为害社会时是否需要受到法律制裁的问题,是因为这个问题在逻辑上并不存在,在普通人看来,人们很少会准确地知道自己还能存活多长时间,就算这个问题现实地出现在我们的生活中,有人被确诊为绝症,很快就要离开人世,其至亲的亲人都一定会瞒住患者本人,让其生活在尚存一丝希望的自信中,不去接受生死的煎熬,面对死神的恐惧。退一万步说,万一患者知道自己身患绝症,死期将至,身感天塌地陷的患者此时想得最多的是如何保全自己的性命,如何寻医问药战胜死神,与阎罗王争夺对自己性命的掌控,没有时间与精力考虑其他的事情,不会去为害人间,就算患者对所有的治疗都失去信心,心灰意懒听天由命,不再与死神抗争,都会良心地发现要留下一些美好在人间,显现人性中善良的一面,体现“人之将死,其性亦善”之本性。如果有人硬要提一个与之相反的假设,身患绝症的人要是为害他人该怎么办?人们肯定认为此假设是在故意抬杠,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它根本就不存在,今天,我们蓦然发现,此假设不是抬杠,现实生活中真的出现了身患绝症者为害社会的事情——艾滋病人贩卖毒品。这时我们的难题也出现了,艾滋病是当今世界第一值得恐怖的绝症,没有人能够淡然以对,值得人们对患者付出所有的爱,对其怎样付出善心都不为过;贩卖毒品是当今世界第一大恶行,它不但危害吸毒者本人,还危害到吸毒者的家庭和这个社会,对贩卖毒品如何的憎恨都不为过,只是这个怎样付出善心都不为过碰上了这个如何的憎恨都不为过,我们又该如何是好?是继续我们的善心还是继续我们的憎恨?正如“于物无不陷也”的矛碰上了“物莫能陷也”的盾,要“以子之矛攻子之盾,如何?”一样,面对艾滋病人贩毒,我们真的不知道该“如何”了,这个世界一对相互对立的两个极端,碰在一起去交锋一番会是一幅什么样景象?此疑问有点像悖论问题超出我们的想像力,让我们无法知其然,更无法知其所以然。这些其然与其所有然还只是哲学上的问题,解决不了也就解决不了,没有什么大不了,更需要我们关注的是,我们的世界是否会因艾滋病人贩毒这样的难题而改变,也就是,我们社会的价值体系和伦理道德是否会因这个矛盾的出现而崩溃,我们是否需要改写价值体系和伦理道德?又该如何来应对这个矛盾所带来的冲击?

如何看待艾滋病人贩毒,这在伦理上确实是个很纠结的棘手问题,艾滋病人贩毒本身就是一个伦理矛盾体,在它身上呈现出对立矛盾的两个方面,值得人们同情也需要人们憎恨,让人陷入左冲右突的一筹莫展之中。其实,在现实生活中,艾滋病人贩毒并非真是一个无法解开的死结,不会冲击我们社会的价值体系和伦理道德,更不会引发它们的崩溃,面对矛盾体,我们该善意时还是善意,该憎恨时还是憎恨,不去因为它很纠结就乱了方寸,我们可以把这个矛盾体割裂开来,分成独立的两个方面来加以处理,在处理其中一方面时不受另一个方面的牵连,艾滋病人值得同情,毒贩需要憎恨,艾滋病人的毒贩是该同情还是需要憎恨?同情!因为艾滋病人的身份无法变更,如果这个身份可以改变,就意味着艾滋病被攻克了,而毒贩的身份就可以改变,毒贩身上无法自行长出毒品来,他所贩卖的毒品需要靠外界提供,一旦切断外界毒品的供应,他便无毒可贩,毒贩也就不是毒贩,艾滋病人毒贩就剩下艾滋病人的一个身份,我们还是可以对他贡献爱心,他也值得我们去贡献爱心。艾滋病的危害可惧,但毒贩不可怕,对待艾滋病毒贩,我们要从他毒贩的角度下手,搜查艾滋病毒贩的住所,搜走所有的毒品,监视艾滋病毒贩所接触到的人,从中筛选出提供毒品的上游毒贩,将其抓捕归案,这样,艾滋病毒贩就无再贩毒的可能,进而解除艾滋病毒贩的毒贩身份,让他回归为艾滋病人的身份。在这整个事件中,艾滋病毒贩不是问题的关键,为其提供毒品的上家才是事件的关键,也是这个事件的始作俑者,是他利用艾滋病人的身份进行贩毒犯罪活动,有意识地在钻法律的空子,挑战法律的权威,他清楚,艾滋病贩毒是我们社会管理的一个盲点,缺乏有效的管理措施,社会对艾滋病的同情,可以让艾滋病人毒贩逃脱打击,贩毒也得以长期存在,无法遭到取缔,这是比贩毒本身更邪恶的地方,只有将这种毒贩绳之以法,我们对艾滋病贩毒的纠结才会迎刃而解,才可以将法律的漏洞堵上,让所有的犯罪活动无以遁形,也让所有的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进而维护法律的尊严。

破解艾滋病人贩毒的办法己经找到,但艾滋病人的嬴弱是否可以抵消罪孽的问题还是没有得到解决,如果嬴弱可以抵消罪孽,法律还是法律吗?法律的威严又将何在?这个问题确实不易回答,它涉及到法律最为根本性的问题,法律是什么?为何我们离不开法律?有一点我们必须明白,法律不是与生俱来的,对非生命体的世界来说,此表达或许不准确,社会没有生与死的问题,也就没有与生俱来的说法,它的确切含意是,人类社会可以没有法律,也存在过没有法律的时候,没有法律,我们的社会并不会消亡,社会并不与法律生死相依,生死与共,但事实上我们又离不开法律,离开法律,社会秩序便无法维护,所有这些都说明,法律只是我们维持社会秩序的一种工具,并不是我们生存之目的,我们不是在为法律更完善而生存,是在为更幸福而生存。既然法律只是我们的生存工具而非生存目的,就需要我们端正自己的认识,需要法律屈从于我们的幸福,而不是我们的生存屈从于法律,只要确定了这个原则,其他的问题,那怕是看似悖论的问题都不再是问题,也不会再纠缠不清,比如,艾滋病人贩毒,世上最值得同情的人去干世上最值得痛恨的事,我们该同情还是该憎恨,答案是该同情,为了说明其中的道理,先从矛与盾的纠结说起。“没有什么刺不透”的矛去刺“没有什么刺得透”的盾,结果会如何,不知道,矛与盾是一个对立事物的两个对立面,在逻辑上难分胜负,但是,它们还是有差别可区分,这个世界,或者说自然界,没有天生就要去刺穿别人的东西,所有要去刺穿别人的东西,都是人造的,而自然界则天生地存在要防范被别人刺穿的东西,比如乌龟壳与蚌壳,因此“没有什么刺不透”先输“没有什么刺得透”一个合理性,这样,“没有什么刺不透”的矛与“没有什么刺得透”的盾就不是同一个级别上的东西,在“以子之矛攻子之盾”的打斗中,矛处于劣势,无法与盾相抗衡,就算不理会自然界的这种合理性,只考虑人类制作矛与盾的制作工艺与水平,同样得不出矛一定能够攻克盾的结论,能生产出更坚锐的矛,就必然可以制造出更坚固的盾,矛还是无法胜出。同理,对弱小的同情比对罪恶的憎恨更具有合理性,人类需要同情远甚于憎恨,就算两者都超出合理的水平,在同等条件下,同情的泛滥其危害小于憎恨,或者是根本就没危害,而这个世界一旦充斥着憎恨,一个值得我们警惕的日子也就跟着来了。

艾滋病人贩毒,于坐而论道者来说是纠结,于吸毒者来说是必然,吸毒容易感染艾滋病,没有毒资时需要以贩养吸,最值得同情的人干出最值得痛恨的事也就顺理成章,满足艾滋病吸毒者生命最后时光对毒品的渴望,能否算是人性关爱的一种?如果算是人文关怀并可以给到这种关爱,我们的社会将不再有艾滋病毒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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