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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5-28 12:08:55 编辑 删除

浏览 3131 次 | 评论 1 条

管理层总爱留下漏洞让谁钻??????

《上交所发布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办理指南》终于姗姗出台,我觉得出台相关规定是不但是应该的更是必须的,然后更重要的是需要有相应的处罚措施,而处罚措施的结果,应该让稍有头脑的违规者就能计算违规所得与所罚,是否得不偿失,处罚结果是否足以吓阻违规不敢试图违规,指南中的违约处置如何呢?

1.合格投资者的违约处置

  原文:(1)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时事先缴纳全额保证金;

  点评:事先缴纳保证金,顶多只能要求参与其中的人是个有钱的主,但违规后是全额或者部分没收保证金吗?指南中没有看到相关表述,而按相关法规的规定,没有规定的不能作为处罚的依据。

原文:(2)限制每次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最大规模;

点评:如果合格投资者每次交易都符合规定,但累计交易金额多少才不违规?指南中没有相应的表述。

原文: (3)公开谴责;

点评:公开谴责顶什么用?公开谴责以后呢?还不如百姓间吵架时骂几句有用。掉进钱眼的人,没有最起码良知的人为了钱还怕谴责???????第一次听说。

原文:(4)暂停参与大宗交易系统专场业务的资格;

点评:暂停怕啥?暂停多久?是一个交易日还是一个月或者一年?你不暂停我还不打算全部卖完呢,该赚的钱已经赚到手了,一辈子甚至几辈子都划不完的,还在乎暂停?谁那么弱智?暂停正好可以让钱放心地生蛋呢!

原文:(5)取消合格投资者的资格;

点评:如果我一次违规就把所有的股票全部卖完了,你取消又有什么用?再说取消之后间隔多久可以重新申请?

  原文:(6)如为询价对象,建议证券业协会取消其询价对象的资格。

点评:更不知道该处罚措施有多么厉害。

2.会员的违约处置

  (1)公开谴责;

  (2)取消中介业务的资格;

  (3)如为本所会员,建议证监会降低其分类评分分值。

上面的处罚都没有看到明确的经济处罚措施,地球人都知道,买卖股票就是为了经济利益,而违规操作的根本动力也是为了获得更多的经济利益,可是处罚措施居然看不到明确的经济处罚,更别具有吓阻效果的经济处罚措施。

最让人不可思议的还在后面,指南居然有连我这样的外行也能够看得出来的明显漏洞。我们做管理的都知道,出台任何管理制度都要考虑严密性:制订管理制度的目的是啥,所管理的事项中可能出现何种情况,出现该种情况是否是我们允许或者可以接受的,如果是否,我们该采取何种措施以避免该种不良情况出现等等。

下面是我粗略浏览后就发现指南留有的明显漏洞:

2.信息披露

(1)出售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原文:减持比例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点评:减持比例达到5%,是指一年还是一月内或者一天内?是累计减持还是单次减持???????????

  5%以上大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其持股比例低于5%的,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公告;

  公司控股股东因减持股份导致公司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应当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

原文:已实施股改公司的股票,持股5%以上股东每增减1%时必须公告。

点评:不是控股股东但持有比例本来就比较高,如果减持后还余的部分虽然在5%以上,但已减持部分已经远超过5%,就不需要公告??????????????

  (2)购买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下: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达到5%的,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且不得再行买卖该公司股票;

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后,每增减5%,应当在三个交易日内公告,并在公告后的二日内不得再行买卖;

我们在公司做管理工作的,尚且知道制订相关管理制度时还需要考虑周密问题的,难道上交所不知道应该周密一些?难道他们的决策机制也是领导一人拍脑袋就行?如果不是,如果是由专家来集体协商决定,那为什么还会留许多明显漏洞?非不能也,实不为也!!!!!!! 他们究竟是代表谁的利益的管理层?他们故意留下漏洞让谁去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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