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2年4月29日上午8时,我正常上班,没有我的信件。我因事外出,8时50分回到办公室,看见办公桌上有一封平信,是我的父亲廖光武寄来的,信封上有思林、百色两地邮局的邮戳。拆阅后,知道以下情况:1992年4月28日下午18时30分,在田东县思林镇农具厂的宿舍旁边,陈明琴和潘月娇打架,陈明琴受伤,昏迷不醒,不省人事,立即抬去思林镇卫生院抢救。1992年4月29日零时,田东县医院的救护车来到思林,陈明琴送田东县医院抢救。看完廖光武的信后,我感到有些情况很不正常,特别是时间上,1992年4月29日零时以后,在思林镇寄出的信,在同日上午8时50分,就到达我在百色的办公室,这完全是不可能的。从田东县思林镇到百色市,有壹百多公里,当时正在修南宁——百色二级公路,路况很差,很显然,这封信没有经过邮局的正常投递。但是,信封上清清楚楚地盖有百色、思林两地的邮戳,于是,我在信封上、信笺上,都写上我的姓名、时间。4月29日11时,我打电话给廖志诚夫妇,告诉他们陈明琴受伤留医的事情。在11时30分,我赶到廖志诚的住处,告诉我的母亲韩秀玉,陈明琴打架受伤,在田东县医院留医,并拿廖光武写给我的信给他们看。吃完中午饭,韩秀玉赶回思林镇。
4月30日,我正常上班。
1992年5月1日上午8时,我从百色坐公共汽车去田东,11时到田东县医院,在医院门口,碰见廖志强等人,得知在上午8时,陈明琴已经死亡,停尸在医院太平房。据廖志强说:法医已经验尸完毕。13时,我们把陈明琴遗体运回思林。16时,给陈明琴擦身、换寿衣,我很注意看,陈明琴身体没有任何外伤,头部手术过的地方,缝合得相当好。5月2日下午出殡,没有火化,用木棺材土葬。为依法调查处理廖志谦、陈明琴被害致死的案件及其它相关问题,我寄出800多封信函反映问题,没有任何调查处理。1996年6月,1999年12月,我两次去公安部、中央办公厅等党和国家机关反映问题,没有任何调查处理。我发出数千次电子邮件反映这些案件和问题,没有任何调查处理。
关于陈明琴被害致死的案件,2005年8月24日,百色市公安局百公复[2005]9号的说法是:1992年4月29日18时,潘月娇因怀疑陈明琴与其丈夫邓国坚有暧昧关系,双方发生吵架并扭打,陈明琴被潘月娇抓住头发往墙上撞,致陈明琴重型脑干损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1日8时死亡。案发后,田东县公安局立即组织民警开展调查取证,于同年6月1日对犯罪嫌疑人潘月娇逮捕。6月9日,潘月娇在看守所因高血压病发作,经检察院批准住院后取保候审。潘被取保候审三个月后潜逃,田东县公安局多次对潘月娇进行收监未果。1994年10月24日9时,潘月娇因高血压及风湿性心脏病发作死亡,县公安局及检察院对潘进行了验尸确认。陈明琴被伤害致死案为潘月娇一人作案,事实清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陈明琴被伤害致死案符合不再追究潘月娇刑事责任并予以撤案的条件。你所反映陈明琴为一起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的故意杀人陷害案的情况不属实,你提出的赔偿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职权管辖范围,你可通过其他途径解决。
在此,我提出几个没有一位人民警官想得到的问题,请大家想一想:(1)、“陈明琴被潘月娇抓住头发往墙上撞,致陈明琴重型脑干损伤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1日8时死亡”,为什么陈明琴头部没有伤痕,墙壁、地面、衣服上没有血迹?(2)、1992年4月29日18时案发,为什么1992年4月29日8时50分,我就收到廖光武通过邮局寄来的平信,知道陈明琴被害一案已经发生?难道没有一位人民警官知道,从田东县思林镇,邮寄一封普通信,到达我在百色市的办公室,至少需要多少天时间?(3)、法医为什么要打开陈明琴的大脑检查?(4)、陈明琴被害一案发生前,就有人已经知道,并好心通知我,不是“有预谋、有组织、有计划的故意杀人陷害案”,是什么呢?2007年8月18日,百色市委、市政府联合接访日,我到百色市公安局反映,公安局认定:潘月娇已死亡,陈明琴被害致死一案已依法侦结,不受理我的投诉。而我坚持认为:(1)陈明琴被害一案发生前,就有人知道陈案要发生,送信给我的目的,就是要把我引到犯罪现场,这是明显的故意杀人陷害案。(2)、从陈明琴死亡时的情况看,不象是打架受伤致死的情况。(3)、从来没有人跟我调查取证,我没有看到死亡通知书、验尸报告等原始材料。(4)、对于公安局案发前有人知道不重要的理论,我实在无法恭维。廖志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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