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此“居间”
正义网6月6日报道,《托人为子安排就业未成 老父追索20万“人情费”》:儿子经过十余年寒窗苦读,终于从医学院学成毕业但一时工作无着,蒋某身为父亲心急如焚。王某称:能将其子安排进南京某市级医院工作,要收取20万元的介绍费用。随后,蒋某在王某叔父在场的情况下付给王某现金20万元,王某亦当即信誓旦旦地向蒋某承诺:保证蒋某之子在2007年元旦前到南京某市级医院上班,期间蒋某通过王某叔父另转交给王某10000元作为交际费用。
不料王某收了巨款却未能办成事,并以种种理由推诿、敷衍。2007年2月28日,蒋某、王某及其叔父三人在场,王某向蒋某出具字条一张,主要内容为:
"因当事人委托本人办理儿子去医院工作,因多种原因,当事人给予办理费用贰拾万元整,如儿子工作未解决,本人还款贰拾万元整。"在该字条的下半部,王某叔父以担保人名义也签了名。之后,王某仍未能落实蒋某之子进医院工作。2007年4月,蒋某委托律师向王某发函,催促王某在未能解决蒋某之子工作的情况下及时退还收取的20万元介绍费,但王某对此未有回复。万般无奈,蒋某只得起诉至江苏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王某退还费用20万元。庭审中,蒋某申请王某的叔父作为证人出庭作证,其证明的事实过程与上述过程一致,同时证实由其转交给王某的10000元是通过自己的银行卡转帐的事实。
钟楼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王某在收取蒋某巨额居间费用后,未能遵循诚信原则履行自己作为居间人的义务,且在蒋某多次催促后仍毫无结果,王某的行为违背了其收取蒋某居间费用时所作出的承诺,构成违约。故王某应当根据其承诺退还蒋某20万元介绍费。蒋某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依法予以支持。王某抗辩认为,双方未约定还款时间于法无据,于情无理,不予采信。近日,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被告王某在该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蒋某20万元。判决后,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的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百二十四条:”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四百二十七条:“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
[刺评]我非常同情蒋先生,不仅要费心费力费钱地供孩子上学,还要上骗子的当。这个案件,以居间合同为依据来判,是基本恰当的。但是,探讨一下这合同背后的因素,总让人心里不是滋味儿!其实,王某所做的,就是现实社会中帮人跑关系、找工作的。如此居间,是有违居间合同的本意的。但蒋先生还是幸运的,他认识骗子的叔父。有些骗子得了金钱就跟事主玩消失。这种骗术,事外人一眼便能看出,当局者偏偏执迷不误。如此,骗子直如姜太公执直钩而钓!如果都能守法而为,凭力相争。骗子也当无隙可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