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奸”成“嫖宿”,背后有何猫腻?
◆林 萧
近日,有网友爆料称陕西省略阳县郭镇4名干部酒后轮奸12岁少女,致其大出血入院抢救。记者获悉,该案已被略阳警方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目前已有7人被警方刑拘。(12月1日《华商报》)
4名镇村干部酒后轮奸未成年少女,事件经媒体报道后掀起舆论高潮,无数网友纷纷发帖声讨严惩施暴人,还受害人一个公道。然而仅仅过去一天时间,案件的性质就骤然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简直让人无法接受。据11月30日《华商报》报道,略阳县检察院的工作人员称,案件正在调查取证,受害者的确才12岁,当晚遭到了4名男子的轮奸。报道后的第二天,案件的性质就由“轮奸”定性为“嫖宿幼女”,实在很难让人相信案件的背后是否藏有猫腻。
不妨先看看“轮奸罪”与“嫖宿幼女罪”的量刑力度。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二人以上轮奸妇女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按照《刑法》360条第二款的规定,犯“嫖宿幼女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比之下,不难看出两罪量刑的差别之大。发生在陕西省略阳县的轮奸少女案,之所以转瞬间由“轮奸”定性为“嫖宿”,很有可能是由于犯罪性质的区别,让略阳县警方“偷梁换柱”,因为毕竟涉案人员均为当地镇村干部,出事后打通关系,使案件定性转变,或者当地政府存在包庇镇村干部的行为,以便将“丑闻”的负面效应降到最低也未可知。
退一步说,即便如同略阳县警方所说的,案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涉案的4名镇村干部也无法轻易逃脱法律的严惩。按照《刑法》第236条的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同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司法解释:“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236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由此可见,略阳县警方将案件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罪”不仅缺乏基本的法律依据,也有对案件查处的玩忽职守之嫌,如此将案件的定性往轻处转移,让人不质疑背后有猫腻都难。
很显然,本案的关键不仅仅是案件定性的问题,已经远远超越了一般的刑事案件,倘若仍交由当地警方调查显然有失公允,应该由上级司法部门联合调查,必要时让民众代表参与全程监督办案。同时,对于案件背后是否存在猫腻也应一并查处,必须让案件在“阳光”下公开、透明,才能让真相浮出水面,彰显法律的公平正义。
这样的人渣敢紧给毙了!
楼主说我我的心坎里去了!顶
小心又会有人说你是“扩大阴暗面”
社会需要阳光
在中国能公正断案就怪了。
现实太现实,人类为什么出了这么多人渣了?一定要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不然天理难容…
现在地方官员都会官官相护,尽早把大事化小,小事化了,哪管法律不法律,说白了,法律都是对遵纪守法的人制定的,像这种事法律就是官员自己定的,对他们犯法没什么大不了的。反正自己有的是权力。
普通百姓不是人,官员才是国家的主,这是中国特色。中国迟早要被这样的狗官拉下泥潭。
腐败官员太聪明,总以为天下人都没他们聪明,所以能骗就骗;腐败官员又太愚蠢,总以为天下人都比他们愚蠢,所以能欺就欺;腐败官员太聪明,总以为天下人都没他们聪明,总以为能欺骗天下人;殊不知,天网挥挥疏而不漏。
此些禽兽不杀何以谈国强 要是真让这些禽兽成为强国的执政者我情愿让美国打回以前那个清廉的时代尽管脑子常发热 这样我们可以找到理由和安慰-这样才好恨美国;但是这些狗官当道我能说中华民族多纯朴多善良么 -同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