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为何死刑冤案不断?
文/陈杰人
在离2012年只有20来天的时候,最新一期《新世纪》杂志披露了两起发生于河北的死刑冤案,这是继聂树斌案件之后,河北又爆出的两起严重侵犯人权、草菅人命、任何破坏宪法和法律的恶性案例,看后让人愤怒,更让人深思。(具体案情请见附后的报道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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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些冤死法场的被告人 |
据报道,早在
案发后,霸州警方将在当地作生意的东北人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等人拘捕,两起灭门案,七名被告人;廊坊中院三次一审,两次发回重审;最后由河北省高院对其中的一起直接改判无罪,对另一起以“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为由,改判死缓。即便是这次难得的无罪判决,也是在判决作出2年多后才向被告人宣判并释放他们。
从报道可知,河北廊坊中院第一次审理,对其中六名被告人判处死刑立即执行,本案涉及如此多的人命,但其中的荒唐却是世上罕见。作为案件最重要的证据,霸州警方一方面称已经提取到,另一方面却从未在法庭上出示,而是称因为办公楼装修“找不到了”或者“无法鉴定”。而辩论律师拿出的有力证据——证明被告人在案发时身处东北而不在河北,却没用被法院采纳。
报道还说,已经被无罪释放的被告人控诉,在霸州警方提审时,他们几个人被关在铁笼子里,打上大灯,日夜不让睡觉。办案刑警用胶带糊住他的嘴巴,削尖的筷子插入脚后跟,还将电线绕在耳朵、胳肢窝、生殖器上电击,对于女被告人,警方则用电击胸部、下体等方式逼供……
看到这些报道的内容,我真的有一种悲从中来的感觉。在河北,备受舆论关注的聂树斌案还没有定论,当地有关部门明知这是冤案而迟迟不予平反,现在,又钻出这两个死刑冤案。我一来不知道,在燕赵大地,到底还有多少这样的死刑冤案,已经随着枪声的散去而永远沉沦地下,二来不知道,从聂树斌案到霸州冤案,河北要怎样才会彻底纠正,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也许有人会认为,在过去,由于科技不发达,侦查手段欠先进,现代司法理念欠缺,所以,偶然发生一些冤案是很自然的现象,这也不是河北特有的现象。可是我想问:为什么在河北,有如此多的死刑冤案浮出水面?甚至即便上级法院已经判定无罪,下级法院还要秘而不宣继续关押?这其中就体现了河北有关政法机关罔顾法律、草菅人命、一意孤行、刻意袒护甚至纵容违法办案人员的错误心态。
先说聂树斌案,从已经披露的案件事实和细节来看,这属于一个冤案已是基本无疑的事实,但不管是媒体的诸多揭露和家属的血泪控诉,还是法律职业人的集中声讨,抑或是中央党报的明确批评,河北一直无动于衷。据我了解到的情况,之所以如此,就是因为当年指挥办理此案的某位政法界要人已经升官至北京,如果纠正此案,就会影响那个人的前途,就会得罪那个人。
这次《新世纪》杂志披露的两案,虽然由河北省高院顶着压力改判了其中一起无罪,但河北高院并不值得表扬,因为它对另外一起案件,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以所谓“鉴于案件的具体情节”,莫须有地判处被告人死缓。如此措辞,说白了就是拿法律的公正和被告人的清白做交易,在法院和地方政府间达成平衡。如此措辞,和当年佘祥林冤案的判决理由如出一辄!
纵观近年来多起死刑冤案,如聂树斌案、佘祥林案、赵作海案,等等,其实都表现出完全相同的特点——警方迫于破案压力胡乱抓人并刑讯逼供、检察院失职失责沦为违法警察的帮凶、法院为完成政治任务充当直接凶手、政法委为了维稳向办案单位施加压力——正是这四家单位坑瀣一气,才造就了层出不穷的各类冤案。
在这种荒唐的“合作局面”背后,其实隐含了一种逻辑——这个社会把司法当成政治,把办案当成维护统治的手段,在政治利益和统治利益面前,法律不过是一块抹布,需要时可以拿来一用,不需要时可以随意扔在某个垃圾堆。这种政治挂帅式而不是法律至上式的司法工作,不造就冤案才怪!
史料记载,清同治十二年(公元1873年)十月,浙江省余杭县所在地余杭镇发生一起命案,豆腐店伙计葛品连暴病身亡。知县刘锡彤怀疑本县举人杨乃武诱奸葛品连之妻毕秀姑,毒毙葛品连,对杨乃武与毕秀姑重刑逼供,断结为“谋夫夺妇”罪,上报杭州府衙和浙江省署。杭州府与浙江省也照原拟断结,上报刑部。后经杨乃武之姐杨淑英二次京控,惊动朝廷中一批主持正义的官员,联名上诉。朝廷下旨,由刑部开棺验尸,才真相大白,冤案昭雪。此即著名的“杨乃武与小白菜冤案”。
对照此案我们可以发现,100多年后的今天,虽然这个社会倡导法治多年,呼喊公平正义无数,可一方面,中国的司法环境仍然停留在“个人政绩式”的时代,另一方面,这个社会甚至已经缺少了像同治年间那种敢于仗义执言为民请命的官员。在政治至上的心态下,每个官员对法律、正义都可以视而不见,权力场集体陷入了“寒蝉效应”,这种心态下的司法,犹如一个人得了胰腺癌,不可救药!
附《新世纪》杂志报道原文
廊坊灭门案马拉松
本文来源于财新《新世纪》2011年第47期 出版日期
财新《新世纪》 记者 周凯莉
在脱下囚服的那一刻,陈瑞武掐了掐手背。这是真实的,
十多年前,发生于河北省霸州市胜芳镇的两桩灭门案,先后将六个家庭、七名被告人牵涉其中。自2001年陆续被拘开始,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杨洪义、尚志红、王晓敏等人经历了一审死刑、发回重审,第二次一审、又发回重审,第三次一审、终审改判的司法“马拉松”。
从最初六人被判死刑立即执行,几次审判后判决层层降格,到最后的改判——河北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认定:就2000年刘德成一家三口灭门案,对王晓敏、尚志红、原伟东、陈瑞武、杨洪义等人的故意杀人罪指控不成立;就1995年杨长林一家灭门案,对原伟东、汤凤武两人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然而,依旧身陷囹圄的原伟东、汤凤武继续喊冤,其他几位被宣告无罪者则哭诉十年冤狱之灾。尤其是刚刚获释的陈瑞武、杨洪义、尚志红质问:为何两年前即终审无罪,却让他们无辜多失去了两年的自由?
两起灭门案
从
事情回溯到
灭门案发生后,来自黑龙江呼兰县的原伟东进入警方视线。1993年,他和妻子李杰来到胜芳镇,在刘德成家对门开设小吃部谋生。案发前几日,原伟东老乡、黑龙江人陈瑞武曾从打工地天津塘沽,前来胜芳镇拜访原伟东一家。他亦被牵扯入案。但是,后来霸州市警方委托呼兰县公安机关协查,结果证明:
将近一年,霸州警方的侦破工作未有进展。当地人心惶惶,不断传出“杀手杀人”等流言。警方面临的破案压力,直到一名叫魏春江的男子在2001年因盗窃罪被抓后,才出现“转机”。
魏春江向警方“证实”,2000年11月底,原伟东、陈瑞武和开馒头铺的霸州当地人杨洪义在喝酒时,曾预谋抢劫刘德成一家,魏春江的姐夫陈瑞武怕魏春江嘴不严实,于是不让他参与。
随后,警方因怀疑当地的保险公司员工王晓敏因感情问题“嫉妒”刘德成之妻,以涉嫌雇佣原伟东、陈瑞武等杀人为名将其拘捕。
随着案件调查的进一步深入,胜芳镇另一起发生于1995年的杨长林一家三口灭门案,也被霸州警方认定系原伟东和另一黑龙江籍农民工汤凤武所为。
前后相隔五年,同一个小镇上发生两起“灭门案”,警方面临的巨大破案压力,随着原伟东等人被捕而缓解。难题随后转移到检察院和法院。
在
十年“马拉松”
从2002年至2009年,河北省廊坊市中级法院先后五次开庭并案审理这两起灭门案。漫长的诉讼中,陈瑞武觉得“每天头上都有一把大铡刀”,随时都会落下。十年来,此案一波三折。河北省高院两次以“事实尚不清楚”为由发回重审。
廊坊市中院在
原伟东、陈瑞武等七人对判决均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无罪,并推翻之前的有罪供述,称是“公安机关刑讯逼供所致”。
陈瑞武回忆称,在霸州警方提审时,他们几个人被关在铁笼子里,打上大灯,日夜不让睡觉。办案刑警用胶带糊住他的嘴巴,削尖的筷子插入脚后跟,还将电线绕在耳朵、胳肢窝、生殖器上电击……酷刑之下,陈瑞武曾咬断舌头,试图坚持“不做口供”;为了使笔录无效,他故意将“陈”字右半部分的“东”写成“车”,将“武”字添上一撇。
有一回,陈瑞武因为口渴至极,无奈喝下自己撒的尿,办案刑警开始逼他生吃辣椒、喝芥末油,还拿出感冒药“白加黑”,让他在大白天大剂量服食黑片。
原伟东的妻子李杰则称,当时,她被绑在老虎凳上,几天几夜不让上厕所。办案刑警还用电棍、电线,电击她的胳肢窝、胸部和下体。因无法忍受,她曾撞击暖气片自杀,血流一地。同案的另一位女性被告人王晓敏,也曾试图用铁皮割腕自杀,至今伤疤犹在。
然而,廊坊市中院在判决中称,“被告人庭审中辩解原有罪供述是公安局刑讯逼供所致,无证据证实,且公安机关证实无刑讯逼供,审讯程序合法。”
河北省高院对该案进行了二审。在二审中,原伟东的辩护人提出:1995年杨长林一家灭门案发生时,原伟东并未在案发地,且对于作案工具,警方以一纸“情况说明”作为物证,相当荒谬。
检方提到,原伟东、汤凤武的作案工具——两把自制手枪、尼龙绳、洋镐、菜刀、大铁扳子、白抹布一块等,除两把自制手枪查无下落,其余工具均被公安机关提取;原始证据中两封恐吓信、毒死看家狗的骨头、指纹、足印等也被公安机关提取。但是,这些作案工具和原始证据,却从未在法庭上举证、质证,霸州市警方仅出具一份“情况说明”。
标注日期为
针对
时隔半年后,
主要的不同之处是,王晓敏和李杰被改判无罪。该判决书称,“未有足够证据证实王晓敏雇凶杀人,其犯故意杀人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另“被告人李杰明知原伟东杀人证据不足,因此其犯包庇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控犯罪不能成立”。
此外,还改判尚志红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改判杨洪义无期徒刑。而对原伟东、汤凤武、陈瑞武则依旧维持死刑判决。这是第二次的一审结果。
原伟东等五人再次上诉。
漏洞重重的判决
几次反复,陈瑞武依稀看到了希望。在失去自由的十年时间里,他坚信“自己是无罪的,是会遇到青天的”。
原伟东等五人继续上诉。据黑龙江《生活报》报道,九年间,总计17位律师参与此案辩护。该案“疑点重重”,在口供之外,“所有的证据都不能自圆其说”,这是参与此案辩护的律师基本的共识。期间,几位来自河北的律师退出代理,“有人说是受到了某种压力。”
对于1995年杨长林一家被害案,检方起诉书提及“预谋杀人”,但未述作案动机,庭审中仅有被害人妻子张金萍提及一作案者的说法,“你家狗咬人了,人家雇我们杀你们。”
而对刘德成一家被害案,检方起诉中指控的是王晓敏雇凶杀人。但第二次一审之后,王晓敏即被改判无罪。而此前被控“受委托雇凶杀人”的尚志红,在后来的判决中,变成了雇凶杀人的雇主。对于尚志红为何要雇凶杀人,未有说明。律师认为,“如此判决实在荒唐。”
至于杨长林一家被害案,对于犯罪事实的认定,由之前的“有的尚不清楚”,变成了“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判决还称,“鉴于本案的具体情节,对原伟东、汤凤武可不立即执行死刑。”至于鉴于何种“具体情况”,判决未做任何说明。
这意味着,就刘德成一家灭门案,对原伟东、陈瑞武、杨洪义、尚志红、王晓敏、李杰等涉案人员均改判无罪;杨长林一家灭门案,对原伟东、汤凤武的刑罚,由死刑改判为死缓。
这一判决结果委托廊坊市中院择日宣判。但是,直至两年后的
法律界的一名资深专家在看完所有案卷后,痛批此案“没有客观证据、草菅人命”,廊坊市中院所列口供、证人笔录均不能成为直接证据,而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逻辑混乱、文理不通,所叙事情之间没有客观联系,原伟东等人的犯罪事实不近情理。针对公安机关的“情况说明”成为此案证据之一,他更是感到“无可名状的悲哀”。
为何廊坊市中院对河北省高院的终审判决迟迟不宣布?2011年1月,《生活报》记者曾采访河北省高院主审此案的法官。这名法官表示,这一改判肯定不能达到各方满意,“这个结果想必给当地司法机关造成了不小的压力,他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
当地的一名知情人士分析,十多年来,这两起灭门案在当地影响恶劣,地方的公安等政法当局面临巨大压力。而廊坊市中院的判决结果,不仅受到来自社会的压力,更对当地政法机关的工作有重大影响。
在河北省高院改判之后,作为一家屡受表彰的法院,廊坊市中院的压力不言而喻。2002年2月,河北省委曾发布表彰决定,表彰廊坊市中院“忠实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崇高职责,树立了人民法院公正司法、严格执法的良好形象”。2009年8月,因“在调解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廊坊市中院成为获最高法院通报表扬的12家中级法院之一。
但更多的人对这一改判结果表示质疑。原伟东的辩护律师吕宝祥、陈瑞武的辩护律师贾磊认为,判决所述的“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实”的两个“基本”,直接违反了刑诉法要求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而原伟东、汤凤武被判死缓,规避了死刑要报请最高法院复核的程序,将问题“消化”在河北当地。
原伟东的家人依旧坚信他是无辜的,将委托律师继续申诉。而陈瑞武、杨洪义、李杰、王晓敏等人将就“无辜被拘”提起国家赔偿申请。他们还表示,对于曾经遭受的刑讯逼供,将向当年负责该案的霸州市公安局以各种方式表示抗议,并将对相关责任人员提出控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