翠湖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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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06-17 23:27:02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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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博客网名为“学问”的博友,在其“法律的生命和自由”博客中写了一篇题为《律师是个高贵的职业?!》的文章http://legals.fyfz.cn/blog/legals/index.aspx?blogid=314105。这篇文章经博客首页推荐后,许多网友纷纷留言,对律师职业及其个体行为各抒己见。坦率地说,包括“学问”君的文章在内的所有言论,笔者认为大都有失偏颇或者以偏概全之嫌。但正是“学问”君的文章,引发了笔者对律师职业、律师群体、律师收入、律师生存状况、律师工作的意义、律师是什么、律师能做什么,等等问题的思考。“学问”君以玉引砖,在下不才,愿把自己的执业经历和浅显感受公诸于众,是为商榷交流。

    说到律师职业和角色定位,我想起几年前我亲身经历的一件事。那时候,我还是一个初出茅庐的年轻律师。我接了一担有关专利和商标纠纷的案子。我的当事人是被告。原告起诉被告侵犯了其专利权,请求停止侵害及赔偿。我在研究了原告的证据及与被告商谈后发现,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是一个外观设计专利。原告持有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表面上看,原告的主张是成立的。但我经过大量收集材料并请教有关专利学者发现,原告的外观设计实际上是复制的美国某著名公司的,与美国这家公司的专利比较,原告的专利不具有任何新颖性。于是我代表被告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对原告专利提出无效异议。在一审阶段,因为某种原因中级法院没有接受被告提出的中止审理申请。一审法院无视被告的异议申请,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及赔偿。被告不服,案子到了省高级法院。

    二审期间,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决定,我代表被告提出的异议成立,原告的专利无效。我想说的,也是与律师职业认知有关的,是在这个案子的二审庭审过程中出现的。当时我一个人代表上诉人出庭,被上诉人出庭的,有两个代理人。其中一个是被上诉人的管理人员。他向法庭出示了一些证据,但几乎都被我否定了真实性。加上我方已经向国家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申请,这个出庭的管理人员在恼羞成怒的情况下,竟然当庭把他前面的桌子一推,冲到我的面前,用手指着我的鼻子吼道:你这样的律师!我看不起你!你知不知道,你的行为给我们公司造成了多大的损失?!他当时很恼怒,很激动,手指几乎触到了我的鼻子。我当仁不让,立即斥责了他。等法官和书记员以及他的同伴把他拉回被上诉人席位时,我正告他:这里是庄严的法庭,不是动武动粗打架的地方。我是上诉人的律师,我的职责就是合法的维护我的当事人的利益。你还不了解律师制度的存在价值及其意义。

    后来,我们等候签笔录的空隙里,我给这个管理人员讲述了律师制度的由来及其价值。我举了一些杀人犯也要有律师为他辩护的例子。他听得半懂不懂的。出了法院的门时,他赶紧向我道歉,说了些大人不计小人过之类的话。因为我们同居住在一个城市,从省城返回时,他邀我搭乘他们的汽车同返。我们又在车上聊了很久关于律师制度的话题。快到家时,他一再要请我吃。被我婉言谢绝。分手时,他道出了心里话:律师,你能不能放弃这个案子?某某(我的当事人)不是给了你五千律师费吗?我公司给你一万……我立即拒绝了他。我告诉他,我给他讲了一路律师,他还是没有理解。如果我这个时候接受了你的条件,那我不仅对不起刚才给你讲的话,我也对不起我的良心,更是玷污了我所热爱的职业。你一路都说很佩服我,如果我这样做,你可能一辈子都看不起我。换句话说,你的一万元可能毁了我一辈子!当然,那个案子结束之后,管理人员一直把我当成很好的朋友,他任职的那家公司也成了我的常年客户。

    就我所理解的律师职业来说,律师这个职业当然不能说比别的职业高贵。推而广之,如何一个职业都不能说比其他是职业高贵或者高尚。开国总理周恩来同志曾经把自己当国家总理与掏粪工人做比。他在接见这名中国历史上最著名的掏粪工人时说,我当国家总理,你做掏粪工人,只是分工不同,但都是为人民服务。不管怎么说,总理的这句话不知道温暖了多少劳动工人的心。律师职业也是在分工不同的制度设计下生成的。这其中,尤以刑事辩护律师最为典型。

    我们知道,在律师制度产生之前。当一个人就要被国家追究刑事责任时,他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但毕竟不可能每个人都具备这样的专业知识。专业知识的不对称还只是个体不能为自己辩护或者说不能很好的为自己辩护的微不足道的原因之一。国家有军队、警察、武器、监狱,合法的暴力、专门的抓人机构,专门的起诉机关、专门的审判机关、专门的限制人身自由的牢狱,甚至,国家可以合法的、有理由的剥夺一个人的生命。而所有的这些事情,国家养了一批专门的人来干。他们经过专业的教育和培训,通过有针对性的职业训练,然后,他们被国家赋予权力,配备武器及必要的装备,以国家的名义,按照国家的法律从事治人于不自由的甚至治人死地的工作。

    正因为国家及其专门干这些治人于罪的人的强大和合法的暴力的存在。当个体在被国家怀疑有可能犯罪时,他除了要自己为自己辩护之外,尤其需要专业的辩护人的帮助。并不是说一个民主的文明的国家不能治人于罪,而是说,当这样的国家要治人于罪时,要使被怀疑可能犯罪的人获得充分的法律对待。为自己辩护以及在专业的辩护人的帮助下为自己辩护,就是这些法律对待里最最重要的。国家可以合法的杀人,但除战争之外,国家杀人也要按照宪法和法律的程序进行。如果一个人从被国家怀疑犯罪到被处罚,没有获得充分的辩白的机会和权利,那无异于允许国家任意的杀人。如果那样,今天被杀的是他,明天被杀的,被剥夺自由的就可能是你和我。正是出于对国家权力的限制,辩护和辩护制度由是而生。国家创设辩护制度的目的就在于,使个体在司法程序中获得充分的专业的救助,使国家的法律在合法的对待中运行。

    有了辩护制度,就有了律师。当然,律师制度发展到今天,已较其生成之初丰富多彩得多了。从某种意义上说,律师制度的产生就是为了实现个体权利与国家司法机关公权力的对抗。这种对抗是国家法律赋予律师的权利,是必要的和必须的。有了律师的存在,国家法律的运行要顺当得多,要光明正大得多,要有理由得多。正因为这样的对抗,律师的工作往往被认为是在和司法机关作对。甚至有些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会认为律师是和他本人过意不去。也正是由于律师为被国家怀疑有罪的人说话,律师又常常被公众误认为是替坏人说话的人。坏人是坏人,为坏人说话的人当然也就不会被认为是什么好人了。所以,在我们能够看到的关于律师的笑话中,几乎很少有夸赞律师的。相反,讽刺、挖苦、贬低甚至谩骂律师的笑话比比皆是。

    这就不难看出律师职业律师角色在公众心中的复杂性。一方面,当一个人行将被限制人身自由甚至被剥夺生命时,人们期待有这样的律师:他兢兢业业,弄到了力挽狂澜的证据;他一丝不苟,发现了侦查控诉机关的种种漏洞;他滔滔不绝,说服了陪审团和法官……在这样的律师的卓有成效的工作下,被国家怀疑有罪的人,在法庭上被无罪释放,被从轻发落,被挽回生命……。另一方面,受害人和公众对他们认为有罪的,应该坐牢的,应该处死的人没有得到所认为的那样的处罚,往往移罪于律师,认为是律师帮助了坏人,认为律师是向魔鬼出卖灵魂的人……。可以说,公众对律师职业角色的矛盾认知,几乎伴随律师产生和发展全过程

本文摘自《中外民商裁判网》,作者蔺存宝,原题目下有“解读律师生存状况之一”的副标题。原文链接地址:http://www.zwmscp.com/list.asp?unid=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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