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春城晚报》报导,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近日审结了一起盗窃Q币案,最终以盗窃罪定罪量刑,这在全国尚属首例。
案由:
去年10月,某公司法人代表邱某像往常一样打开销售点卡的网址,输入账号、密码登录后发现,有一笔交易发生在10月5日晚10时,邱某立即感觉销售平台发生异常,因为公司正常交易都是在上午9时至晚9时完成的。在仔细查看了近3个月交易记录后发现,有大量交易发生在晚上9时以后,他意识到平台的账号和密码被他人盗用。
于是,邱某向大理市公安局网监大队报案。网监大队接到邱某报案后迅速展开调查 ,并找到了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陈某。
经查证,陈某曾于今年3月至5月期间在该公司工作,由于公司内部管理疏漏,陈某有时会帮忙销售部门销售点卡,由此知道了销售平台的账号和密码。
陈某于5月离开该公司,而管理人员却一直未对账号密码进行修改,最终导致陈某从去年4月开始,利用晚间9时至次日9时的下班时间,将该公司的点卡盗出,冲值到自己的各种游戏、QQ号的账户上供其购买各种游戏准备,直到案发时,陈某还在继续盗窃点卡。
经查实,陈某共窃取了该公司价值1845元的Q币,“摩力游”的一卡通100元点卡两张、30元点卡42张等众多游戏币。
审理:
据网监局民警介绍,多年来,司法机关面对盗窃、诈骗虚拟财产的刑事犯罪,往往不敢以源罪定性,而只能选取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破坏计算机系统罪”来惩治那些获利颇丰的嫌疑人。此前公安机关在破获这些虚拟财产案后,在起诉意见书中经常对如何定性感到头痛。案件移交检查院审查起诉后,检察机关针对警方盗窃罪定性的起诉意见,也是感到为难。
公诉机关认为,陈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数额较大的财物,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审理中,法院遇到了一个棘手的问题,虚拟世界的虚拟货币,是否属于公私财物?庭审过程中,控辨双方围绕被盗取的Q币、游戏点卡等虚拟物品的属性、物品的价值等问题进行了辩论。
法院审理后认为,Q币、游戏点卡,属于刑法保护的公私财产,和普通的财物一样,具有使用价值,同样需要用现实中的财物才能购买,它具有普通商品的属性,同样可以支配,由此偷盗虚拟货币同样应承担刑事责任。同时,法院还认为,虚拟财产是网友在游戏过程中,投入时间、精力和个人智力甚至金钱来获取的,已具有了一般商品的属性,其真实性不言而喻,理应受法律保护。
判决:
由于陈某认罪态度较好,而且案发后他已经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最终法院认为陈某构成盗窃罪,一审判处被告人罚金3500元。
遗憾:
虽然在本案中法院判决被告人盗窃罪罪名成立,但是在判决中并未定性盗窃虚拟财产,这是由我们国家司法体制所决定的,我国不是判例法国家,法官没有造法的权利,所以不能以盗窃虚拟财产罪处罚。
根据刑法的规定,盗窃罪是以盗窃公私财物认定的,但在司法实践中,公私财物均指现实生活中实实在在的财物,而网络游戏虚拟财产则不同,它在现实社会中看不见,摸不着;它只能在特定的网络游戏里才能发挥效用。因此,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在法律上如何认定就成为关键。
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不是一个实体的物质,无法制定出具体的价格,由此不构成犯罪;而另一种观点认为,虚拟财产存在着固定价值,应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保护,盗窃虚拟财产应构成盗窃罪。
大多数法律人士认为,网络游戏中虚拟财产应受法律保护,可以成为盗窃罪的客体。也就是说,盗窃虚拟财产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
□本文摘自《春城晚报》,有删节。
□翠湖周刊
“盗窃虚拟财产就应该被追究刑事责任”,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