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近寒冬,全国各地又闹起了血荒,街头献血站、采血车一天只能采到几袋血浆,而各大医院等待用血的患者不得不在病床上苦苦等待。面对这样的局面,卫生部部长陈竺带头献血,目的自然是想唤起民众踊跃献血,献出爱心,挽救更多的患者的生命,但此种局面能否得到根本性的扭转,谁也不敢说。
堂堂十四亿泱泱大国,为何对义务献血表现出这般的消极?是我们的民众缺乏爱心,还是我们对自己的鲜血太过爱惜?其实我们并不缺乏爱心,而是我们担心自己的爱心被别人随意践踏。郭美美事件,一个二十出头的小姑娘,一夜之间将我们辛辛苦苦构建起来的慈善事业和爱心大厦颠覆,当我们的爱心变成别人牟利的工具时,谁还敢轻易献出爱心?
看到这种现状,我想起了二十多年前我们第一次的义务献血。
那年,二十岁,也就是大学二年级。在北京读书,那时有一条规定,凡是大学生四年之间必须有一次义务献血,献血量不多,也就是200CC。那时的我们,对献血非常踊跃,在大家看来,这是一项无限荣光的义务,如果在四年大学期间没有义务献血,感觉那是丢人的事,好像辜负了社会对大学生的期待,也与“天之骄子”的身份和品格不相符合。尽管那时我们对义务献血并没有多深的了解,也不清楚献出200CC会对自己的身体有何影响,既然是国家的号召,很多人都会无条件响应。
义务献血是光荣的,手续却是很繁琐。接到通知后,我们到校医院排队验血、体检,那时规定女生体重不足
体检通过后,我们就要自己到北京市指定的地点献血,献血前不能生病、不能喝酒、不能劳累等等,献血前早饭还不能吃。到了献血点,捋胳膊排队等候。尽管事前都告知没有什么,但很多人还是很紧张,有些女生紧张的晕过去,有些胖一点的同学扎了好几针也没有找到血管,搞得人很紧张。不管如何,大家还是克服困难,顺利完成任务。
那时的义务献血,还没有形成风气,为了鼓励公民义务献血,政府还是适当给了点营养补助,不多,就二三十元钱。虽然那时的二三十元还是相当管用的,但大家并不在意,最看重的就是政府发给的“公民义务献血光荣证”,红色的小本本,那是一种荣誉,一种对社会的奉献,更是对社会的责任。大家毫无怨言,积极支持。
现在看来,鼓励公民义务献血,为社会献出爱心,这是应该肯定的。但提倡和法律义务应该有所区分,有时候我们想,很多事情在法律上规定是公民应尽的义务,那么献血是不是也应该在法律上有所规定,同时对义务献血的公民应该享受的用血权利是否也应该更明确,爱心固然可嘉,仅有爱心是不够的,如果从法律上规定了公民必须应尽的义务,或许血荒才能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