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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12-13 16:21:29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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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诉讼,公民也不能缺席

文/魏英杰

11日,22家城市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向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出《建议函》,呼吁赋予消费者组织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方便为消费者“出头”。(12月12日《新京报》)

近年来,消费维权事件高发,从中人们看到,单个消费者在面对群体性侵权时,往往势单力薄,导致正常的维权要求都得不到满足。作为消费者“娘家人”的消协,又因没有代表消费者进行诉讼的权利和义务,经常有劲使不上。倘若赋予消协代表不特定多数消费者进行公益诉讼的权利,当能改变上述不对等格局,更好地保障消费者权益。就此而言,消协主动行动起来,寻求“扩权”,这值得赞赏。

不过也要看到,消协作出这番举动并非没有原因。其中一个背景在于,日前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已经增加了公益诉讼相关条款。草案中规定:对环境污染、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将公益诉讼写进《民诉法》,这是立法上的重大进步。这也表明,赋予消协等社会团体公益诉讼权,已经指日可待。倘若《民诉法》修正案获通过,《消法》作出相应修改,大概也不成问题。

所以,对于消协能否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这并没有多少悬念可言。让人担忧的反倒是,《民诉法》修正案草案赋予有关机关、社会团体公益诉讼权的同时,实际上却把个人发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排除在外了。这样做,很可能埋下另外一个隐患,即公民以个人身份或一些未经登记的草根社会团体将从此无缘于公益诉讼。可想而知,一旦有关机关、社会团体未履行公益诉讼主体资格,公民权益还是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从这个角度看,不仅消协等社会团体有必要成为公益诉讼的主体,同样的也应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激活公益诉讼机制,对各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形成震慑。一旦发生损害社会公益行为,公民将成为直接受害人,相应地,公民还是公益诉讼的可能受益者。公民不能提起公益诉讼,反倒要通过有关机关和社会团体“代理”,这显然是说不过去的。比如说,某个小区居民遭受附近企业污染,小区居民可不可以提起公益诉讼?或者只能向某个协会陈情,再由协会出面发起诉讼?这样的话,问题肯定变得更加复杂了。

《民诉法》修正案草案审议阶段,就有一些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建议,应当赋予公民提起公益诉讼的权利。有委员认为,对于公益事业的损害,公民理应有提起诉讼的权利,理应有维护公共利益的责任。可以说,如果公民不能提起公益诉讼,这样的诉讼机制是不完善的。如今,消协已经发出了“扩权”的声音,期待相关法规在接下来的审议、修改过程中,能够关注到“公民”角色的缺席,进而从立法上支持公民走上公益诉讼的原告席。

2011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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