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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司马南先生扫扫盲(一)

发表于 2008-06-19 15:31:40

《经济观察报》16号登了司马南先生的访谈,标题是《司马南:普世价值很像神话》。这位当年以反伪科学,伪气功成名的司马南,看来这次是把“普世价值”当作了“伪价值”。但是,这篇几千字的文章我仔细看了几遍。感觉司马南先生在论述中,存在着诸多的逻辑和学理上的谬误。在下愿意为司马南先生扫一扫盲。

关于迁徙自由的问题。司马南先生在访谈中质疑,美国宪法规定迁徙自由,但是,司马南先生想要移民到美国享受这一项权利,却得不到美国大使馆的批准。由此来证明美国制度的虚伪。这样似是而非的逻辑并非司马南先生发明,却经常被人来引用来批判西方的制度。但其实,这样的论证过程存在着许多常识性的错误,有必要详细解释一下。

首先,要弄清这个问题,首先要搞清楚什么是宪法?通俗地讲。所谓宪法,就是一个共同体针对自己生活的范围,制定的游戏规则。这里面主要包含两个方面的内容,一,确认共同体内部公民的基本权利,二,为了实现这些确立,在制度上进行约定。因此,美国宪法前言以我们合众国人民开始,明确表达了形成一个更完善的联邦促进普遍福利的目标,就是这个含义。也就是说,美国宪法授予种种自由的范围,仅限于美国公民,以及发生在美国政府管辖的范围之内的行为。如果我们对照上述定义就会发现,美国宪法规定的权利,是延伸不到即没有美国公民权也不在美国生活的司马南先生身上的。美国宪法无权授予其他国民公民权利。当然,随着全球化时代的到来,针对一些最基本的权利,联合国先后制定了一系列文件,其中最重要的有两个,一个是《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另一个是《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在前一个国际公约的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了任何国家的国民在本国范围内迁徙自由的权利,同时规定人人应有自由离去任何国家,连其本国在内的权利。但是,上述公约虽经联合国通过,但并不强制各成员国签署,而只是在道德层次劝说各国政府积极签署。只有全世界各个国家全部签署并且经过国内立法机关的通过,这些公约才会在文本上成为世界上通行的法律。需要说明的是,这两个公约,中国政府都签署了,其中《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2001228号在人大通过,正式成为一项法律。但《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签署十年来一直没有在中国的立法机关表决生效。司马南先生如果希望自己获得不受约束的迁徙自由的权利,还是先请呼吁中国政府尽早在人大通过《公约》吧。

其次,我不知道司马南先生有没有读过美国宪法,在美国宪法中,并没有明确提到迁徙自由,在美国国内公民而言,旅行自由和迁徙自由在宪政层面是分开的。总的来说,旅行自由很早就得到了宪法保护,而迁徙自由则是在内战后修正案通过后将近一个世纪的漫长历程中,才逐步得以确立。因为迁徙自由并不只是一个观念问题,而且还要求社会投入相当高的成本,且一不小心就可能产生道德风险。现实很简单,外来人口移民到本地,就要享受司马南先生说得种种福利,而在美国,大多数居民的福利是由地方政府的财政支付的。但地方收入是属于本地居民的,凭什么花在那些从来没有为本地做出过贡献的素不相识的外来人?况且如果一个地方治理的好,没有任何门槛的移民政策,其他地区的人民岂不会蜂拥而至、让自己不堪重负?因此,没有哪一个国家的宪法会不顾特定社会的需要强人所难。如果没有限制的迁徙自由,必然意味着地方政府财政亏空、濒临倒闭,那么这种自由首先就不会被读入宪法。即使在相对发达的美国,经济和社会需要一直是限定个人权利的主要因素;只有在基本需要获得满足之后,宪法权利的覆盖范围才有可能进一步扩张。至今为止,美国的法官还从来没有将个人权利的保障建立在社会和经济灾难之上[1]因此,宪法权利在本质上讲,不是绝对的,而是要在宪法规定给公民的各项权利之间,做小心仔细的权衡。扩展到国家之间也是如此,没有限制的移民政策,只有在不会给发达国家制造社会灾难的前提下,才能逐步实现,这也是为什么欧盟内部之间的国民基本可以自由迁徙,而司马南先生就不可以移民到美国。这一点,客观地说,司马南先生看到了,但他因此就说美国制度是虚伪的却并不成立,因为他只看到了树叶,没有看到森林。

在美国,限制一项权利,只能依据另外一项宪法权利,也就是说,对一项权利的行使,不能以破坏另外一项宪法权利为前提。因此,只有宪法权利才能成为限制其他权利的理由,也就是说,“限制”不是没有限制的,“限制”本身必须要合宪。应该说,美国各州针对新移民的限制,都是集中在福利层面的,并不涉及政治权利和教育权利,这些州的理由,是因为福利支出来源与本州居民的赋税。将本州居民的赋税,用于本州居民身上,这也宪法原则。但是最终,美国各州针对新移民制定的一系列福利限制,最终都被联邦最高法院宣布违宪而终结。因为在相互冲突的权利之间,也存在着哪些权利更合乎宪法的问题。如果我们用这样的标准对照一下我们国内针对公民权利的种种限制行为(其中就包括迁徙自由),其限制的方面很多都缺少宪法依据。例如选举和被选举的权利,未成年人的教育权利,而限制的理由也同样缺乏宪法支持,例如户籍制度。司马南先生看到了世界各国针对公民权利的普遍限制行为,但却没有看到限制行为和理由的天壤之别,而这,如果不是出于无知,就是别用用心。

(待续)

 



[1] 张千帆:《从管制到自由——论美国贫困人口迁徙权的宪法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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