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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无奈与“公德”非法

发表于 2008-06-20 22:29:35

有人将范美忠在地震的逃跑行为,说他“更不知道自己定义的道德水平远远低于社会公德,并以此为荣”,还从伦理角度分析,说他把自己等同于动物本能,而不知人有社会性。
  人也是动物,本来就有动物本能。

法律也好道德也好,都首先承认人都有动物本能。但本能有些是兽性的,为了抑制人的本能向兽性方向泛滥,所以规定了法律,用以作为人的行为最底线。道德,则是超越法律的高要求,有很多的道德标准还是普通人永远不能达到、也不愿意达到的,比如舍己救人。因此,道德低线就是法律要求的底线,只要遵守法律,就是一个有道德的人。但比法律底线要高的道德标准,在于人们愿意不愿意去实践,如果他愿意实践,那么他就是道德高尚的人;不愿意实践,人们也不能斥责他无耻,缺德,甚至辱骂为畜生
  事实上,我们所称赞的所谓美德,很多其实就是法律底线,只是很多人连底线都遵守不了,才将遵守法律的行为称为美德。比如,我们称赞拾金不昧为美德,其实法律早规定,不当得利要返还,捡到钱依法就是要返还失主。拾金不昧本来就是守法而已,但因很多人做不到,所以大家就不说拾金不昧为守法,而将其上升为比法律要一高层次的所谓美德
  现在回到范美忠老师的个案。他的行为违法了没有?肯定没有。如果违法,包括教师法、教师行为规范、未成年人保护法等,在现在这种铺天盖地的声讨中,司法机关还敢于不作为,任其自由自在地生活吗?他也早在拘留所呆着了。
  那么,他违反社会公德了吗?
  没有!

谈到社会公德,我要说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公德的内涵也在不断地更新。而有些所谓社会公德,本身就是违反人道和人性的,在大家都将这种公德还当成公德时,并不知道这种公德的反人道性质。比如寡妇要守节,不能再嫁,在一百年多前还被当时的社会奉为社会公德——即为统治者所倡导并被当时包括政府机构在内的全国上下民众所认可的一种道德,谁违犯就群起而攻之。无论男人或女人,当时都认为寡妇与人通奸是可耻的,是畜生;甚至用私刑处死,官府也不予追究。在当时,如果有人站出来为寡妇辩护,则将和寡妇及其情夫一样,受到公众的围攻,名誉扫地。但一百年以后,还有人认为寡妇再嫁、私通,是违反社会公德的吗?!

谈社会公德时,首先我们要给社会公德一个定义。即哪些人用哪种合法程序将某种行为方式或思想方式决定为公德,社会上超过半数以上的人同意,则才能称之为社会公德。否则,就只能视为你自己或者少数人坚持和设立的私德,不能称之为公德。现在,我只能将所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行为规范称之为社会公德,它们通过了合法的程序,并得到有立法权的立法机关、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半数以上赞成而通过,是我们都应该遵循的行为准则。
  至于其他所谓社会公德,是非法无效的,不能用这些所谓社会公德标准要求人、责备人。道理很简单,比如一部分人要求老师在地震时不能先跑而要先救学生、否则就违反了社会公德,应该谴责;但一部分人(包括学校他的学校校长)认为这是人在自然灾害面前一种本能的反映,无可厚非。——无可厚非并非不非,应该喊一声,叫学生一起跑,而在当时惊慌失措下忘记喊,也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你指责他违反社会公德的字,能代表公吗?充其量就是代表和你观点一样的一群人罢了。
  可是,违反你们一部分人所定的私德标准,怎么就变成了他违反社会的公德呢?
  基于此,你可以谴责他,但你怎么可以盗用社会公德的名义谴责他,说他更不知道自己定义的道德水平远远低于社会公德,并以此为荣呢?!

基于此,我反对滥用社会公德一词,将社会上一些高于法律底线的行为和情操,都称之为美德为好。
  还是回到范美忠老师的个案。假定老师在地震时不能先跑而要先救学生已经成为一种公德标准,那么这种标准可不可以挑战呢?基于人的生命等值性,完全有理由挑战。你要求在无可抗力的面前,以牺牲老师的生命来挽救学生的生命——可能还挽救不了,而使双方都失去生命;这是否又合乎人性?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共识,但反对派的声音,就表示出这条公德有需要检讨的地方。
  说到底,道德是靠不住的,也是不能约束人的。

能约束人的只能是法律。

而法律,也要严密、配套,才能有效地约束人。比如拾金不昧,我们的法律只是一味地要求人们拾金不昧,没有相应的配套法律支撑。象西方国家,拾金后不昧,金被公示一定时间后无人认领,则拾得者就可以合法拥有所拾该金;又如有人认领,拾得者还可以依法索取该物价值的5%20%不等的酬金——各国规定不一;相对地,如拾金而昧被发现,则是要承担很重的民事甚至刑事责任的。所以,在这样的法律下,拾金不昧可获得一定的利益,拾金而昧不但得不到利益最后还可能坐牢,傻瓜才会冒着坐牢的危险拾金而昧。

中国则没有这样的规定,只是将它当作所谓美德,拾金不昧不能依法获利,拾金而昧后也没有什么太大的恶果,大不了将东西退回去。在这种法律下,除了有崇高道德的人士,谁愿意拾金不昧?而这样的恶果,就使得大众将一种守法行为,上升到一般民众难以做到的美德。而履行简单的法律规定,就成为难以企及的高标准的道德行为了。

这样,我们的法律就显得无奈了。

现在,有人打着所谓“公德”旗号谴责人,但不知道他所谓的“公德”是非法的;而比道德还要低的标准,人们却遵守不了。这样的道德,还有价值吗?

也因此,我历来主张:不要用所谓道德来评价人,而是要用法律标准来衡量人。

不违法,尽管这种行为你多么地看不惯,就无可厚非。

法律是有明文标准的,标准统一,不能轻易变更的;但道德则是人云亦云的,富有争议的,没有统一标准的。今天,你赞美这样的道德标准,因为某件事情,明天就可能站到完全的对立面。

关于范美忠,我还有两句话说。

有人说,范美忠说真话,汉奸也说真话:“我怕死,所以我投降。”

我的态度是:如果一定要在说假话和说真话的汉奸中选择,我当然选择说真话的汉奸。比如:抗战时有人说真话:我怕死,所以我投降!,他怕死,要当汉奸;而陈公博,说他是为了拯救中华民族,要当汉奸。抗战后,有些因为怕死当汉奸的人只是坐牢;而陈公博,国人皆曰必杀,最后被枪毙。

所以,如果你要当汉奸,就当一个说真话的汉奸,这比一个满口假话的汉奸要强。你当一个说真话的汉奸,弄不好你还可以活命,否则,你死定了!

由此引申出关于伪君子和真小人的争议。

我反对伪君子,不齿真小人,但真小人比伪君子要可爱,比如欧阳锋和岳不群。可爱在:真小人心地里还可能存在善良,在特定时刻特定情况下做出君子行为,可以君子转化,但伪君子却至死无可救药。
  不过,现在的范美忠,却和真小人无关。
  我再次申明,我不谴责对范美忠进行批评甚至批判的人,每个人都有说话的权利,话语权要给予尊重。但我愤怒那些用恶毒语言、甚至人身攻击、践踏尊严的语言谴责他。这些人的行为,说明其缺少基本的道德教育——法律教育吧;而且使用这些人身攻击语言时,还振振有辞,连自己缺德的感觉都没有,居然还敢用道德的名义攻击老师。这,就构成了无耻。

人们如此攻击一个现役教师,出老师这个称呼的感恩,我站出来说公道话;要他们认识到自己的无耻,不要如此作践一个老师。
  最后,有一个网名叫gestapo-ss 的人, 2008-6-14 22:30 对我的文章进行跟贴,说:“请楼猪在教儿子必须着重强调:
  1、老子被杀时 跑吧
  2、老娘被操时 跑吧
  3、老婆偷人时 跑吧”。
   
本人在这里郑重作答,请记住:

1、如果你老子被杀,这要看是谁杀的。如果你老子因为犯罪被判死刑,你只能忍声吞气;如果你老子实施犯罪时被公民反击而杀,你就搜集证据指证对方防卫过当,为你老子声张正义;如果你老子被无辜杀害,就找出凶手,为他报仇。

现在,大批的中小学生,有可能是死在豆腐渣工程下,虽然他们不是你老子,但豆腐渣工程使父亲失去了儿子,剥夺了他们做老子的机会。我们不能忘记,应该为他们伸张正义。

2,如果你老娘被操,只有在她被强奸时——除你老子外,现在婚内强奸还是合法的,你要挺身解救并将罪犯绳之于法;至于你老娘和人通奸被操,作为儿子你不能抓奸,只能跑。
  3、你老婆偷人,如果你乐意,你可以不跑,就在旁边欣赏;如果你不乐意,你就端起摄像机将她偷人的场景录下来,然后到法院起诉离婚,这可以在法庭上争得更多婚内财产;如果你不乐意老婆偷人又不愿意离婚,那你就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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