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院于2009年11月12日终审判决三名灭门案被告无罪,廊坊市中院在接到判决书后,延至2011年11月4日宣判。三名被告因此被多关押两年,且未获任何解释。河北高院王惠敏法官向记者透露,“当地司法机关压力较大”或是压后宣判的原因。
我们姑且抛开这一“违法”的判决程序不提,仅就这一终审判决的“迟到”和之前已经被澄清的廊坊市中院一审“有罪判决”而言,都与司法系统不正常的政绩考核模式有关。长期以来,一些地方在考核衡量人民警察、人民法官的工作成绩和政绩上,都存在误区。对于办案警方的考量,不外乎就是“破案率”或侦破大案要案的数量以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的数量等;对于司法审判者的考核评价,也一般依据“办了多少个”、“定罪了多少名”等,且这种以“定罪数量”为“荣”的评价考核习惯根深蒂固。在这样的误区之下,极易产生为了“破案”而不讲求公正,审判人员为了“结案”而不考虑审理案件质量,类似“赵作海”、“佘祥林”式的冤案。
事实证明,在初审定罪了这几名犯罪嫌疑人的罪行之后,不仅办案警方有大量人员得到了奖励和提拔,办案法官群体也得到了巨大荣誉和职位上的提升。据记者查询,该案专案组组长、霸州市公安局原局长段上禾目前升任廊坊市政法委副书记。十年里,廊坊市中院经手过本案的法官中,几名审判员升任处室处长,有审判长升至廊坊市中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另有两个审判员已分别升至该院刑一庭和刑二庭的副庭长。
另一方面,在这样一个唯案件办结为指标的考核模式之下,极易让办案人员、审理法官在“错案”面前当“鸵鸟”。明明错了,也要死活不认账,明明“漏洞百出”,一旦形成“判决”,就死活不承认有问题。这样的办案思路和审理思路,在一些司法工作人员上多有存在,也就让这部分人从主观心理上对终审无罪的判决会采取能拖则拖、能压则压的方式,来维护一个已经“到手”的良好的“考核”结果。
所以说,要大限度杜绝或遏止类似的“冤假错案”,还是要从考核警官、法官们的机制上予以改进。警察办案不能仅将破案率当目标,对于警官的提拔重用更应考虑办案的质量和打击犯罪的“准确率”;对法官的考核也不应以“定罪数量”为指标,而应以审案质量为标准。另外,对于确实错误的案件或判决,也有必要设置一个“主动纠错”的从轻机制,从制度上打消办案人员主动纠错的顾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