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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也应缴纳社会保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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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与劳资关系专家,资深培训师,法学硕士。上海画雨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总经理。劳动法在线laborlawnet.com创始人、首席顾问,《劳资关系》总编。上海市劳动学会劳动法专业研究会委员、上海市法学会财税法研究会干事。最新两部著作:《劳动合同法实务操作与案例精解》(独著,法制社08年版)、《劳动派遣中的法律实务操作指引》(合著,法制社08年版)。联络方式:simon.w ang@laborlawnet.com。
《劳动合同法》已经正式实施6个月了,回头再看一下各界特别是企业的反应,应该说有些特别的感受。记得在05年下半年大约11月份的时候,我和我当时的师傅一起参加上海市人大法工委的劳动合同立法座谈会,那次会议是全国人大法工委委托上海召开了,就是要看看上海这个对方对新法的态度。座谈会上,大家的反应非常强烈,我记得上海的企联、几个大的国字号的派遣公司意见最大,总工会的代表态度反而相对保守。但是不管怎样,经过一年多的折腾,好几次的修改与审议,新法还是在07年6月29日正式公布了,并于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了。
去年这个时候,《劳动合同法》刚刚出台,火了好多些培训机构、咨询机构和律师事务所。讲解新法内容,帮助企业应对新法等等,服务项目不一而足。我记得当时自己就跑了好多些地方,受当地的一些机构邀请,去作讲座。到处都是一阵风。风什么停下来的呢?08年1月1日以后,反而关注的人不比以前热情了。为什么呢?有一个企业老总说得好,事前该着急的都着急了,现在看看,以前的担心真的有些过头了。我问到,是不是公司彻底地进行了规章制度和HR管理流程的改造,完全符合法律规定了。他说,尽可能吧,有时候也不能不说是防不胜防。但是,我们也许比其他一些企业做得好,我不是最坏的。
最近还是有企业问我,会不会“法不责众”?中国的这种问题太多了。我回答说:法不责众是面上说的话。实际上,万一劳动者针对具体的争议事项到监察到仲裁,这个法不责众就没有意义了。企业会讲,《劳动合同法》本身没有问题,照顾弱势群体,关注民生,关键是有时候我们的标准是不是太高了。总是有些官员甚至是学者会讲,这个法律还是不错的,真的执行了,也不一定会出什么乱子。话是这样讲,但问题是,真的执行的了吗。请庙堂之上的官员下到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去看看实际情况。又有人会讲,这些产业结构层级低的,应该淘汰。但是,在就业环境尚未完全改善的中国内地,中小企业的存在价值勿庸置疑。
所以,按照苏力的法学研究范式,这是一个本土化语境下的立法理念与执法环境的二律背反。立法希望引导企业的行为,特别是希望设置较高的规则标准来促使和提高规制主体的行为,因为如果达不到高标准,达到一个“取其次”的标准,总归是合算的。但是,从守法主体的企业而言,既然标准那么高,我达不到,我就干脆达不到好了,或者说干脆更为消极。于是乎,法律执行过程中的躲闪和取巧开始滋生,与立法的原初理念相对抗。再此后,执法部门发现执法力度过大甚至会产生更多的社会反应(好不容易引进的企业搬迁、关闭或者让企业产生这种合理的担心),在地方利益或其他考量下,执法力度缓了下来。这就是立法与执法都想取得好的效果,而事实上却走上了相反的两条道路的原因。
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时机上,大部分人或说社会公众都是认同的。毕竟,民生时代的到来需要具体的、标志性的法律来见证和关怀。去除一部分偏激的企业和一部分偏激的劳动者,整体上看,《劳动合同法》结构和内容框架都是评估良好的,在立法技术上也是精巧和完善的。但我们不应该只把注意力放在法律文本上,应该更多地看看法制文化、经济发展和社会政策演进。为什么员工不愿意缴社保,如果全国社保统筹自由流动,相信多数的四川员工不会对江苏企业讲,社保不给我,多给我现金吧,我也带不出江苏。为什么员工不愿意签合同,即便是保护自己利益都不愿意签合同,原因何在?因为此前的法律就没有让他们感受这个类似“契约”的东西对他们究竟多大的实质帮助。
法律的执行、社会文化和政策渐变,总是需要一个过程的。不是一朝一夕的辩论,就可以看出端倪,得出真理的。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的合同工,单位竟然不给交纳社会保险费,其副院长说我们是机关,合同法是给企业员工制定的。
2008-06-30 13:5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