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上不给老人让座,车长劝了半天你也不听,有可能会被“拒绝乘坐”,并收到50元罚单。
这是《郑州市城市公共交通条例(草案)》的一项规定,7月2日,该草案在郑州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上,接受了审议。担经媒体报道后却引来了一片责难之声。
目前,一有老人、孕妇等特殊乘客上车,车长一般就会按响播报器,提醒其他乘客让座,如果没人行动,要么播报器反复提醒,要么就不了了之。而根据草案,乘客不主动让位的,驾驶员、售票员有权进行劝阻和制止。拒不改正的,驾驶员、售票员可以拒绝其乘坐。不履行义务,城市公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还可以对乘客处以50元罚款。这条被部分人认为“有助于提高郑州人的文明程度”的规定却被人指为“乱作为”。
事实上,乘客乘坐公交车从法律层面上讲是一种契约型为,乘客一旦上车买了票,就相当于和公交公司订立了合同,在乘车期间乘客享有公交公司的服务是受法律保护的,当然也包括坐在座位上的权利。
可问题就出现在这里,按照郑州《条例》规定,如果有乘客拒绝让座,公交车司乘人员会将他“请下车”,也就是说公交公司会单方面解除和乘客合同,这一行为显然是与《合同法》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相背离的,已经构成了侵权,而交通管理部门的开出的50元罚单更是胡闹,乘客花钱买座受法律保护,凭什么交罚款?
让座给老弱病残孕及带小孩的乘客,这是城市文明市民的共识,这么多年大家都习惯了,但是我们必须清楚,这只是一种道德规范,其前提是自觉自愿,强行干预倒有点“画蛇添足”的意思,而且会造成法律和地方规章制度之间的“打架”,让市民无所适从。
现在的问题是,如果这个《条例》开始执行了,当地政府是维护《合同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呢?还是捍卫地方《条例》的尊严?
回答这个问题前我们应该想到,法律条列相互扯皮,损害的是法律的尊严,同时还会造成一些不和谐的因素,因此,相关部门还须慎之又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