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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1-02 17:47:57 编辑 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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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是只讲程序不讲道理的!

  应该增设“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罪!

为了让所有中国公民清楚,当今的国家法律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是要承担法律后果的!。建议增设;“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罪”以提示所有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人,去户籍管理的派出所把实际常驻地址在哪里备案,否则将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

中国当今法律仍然存在着不少漏洞而司法部门自行制定的相关“官官相护”的受理案件的道道关卡式的条文,掩盖了这些漏洞。造成申诉难!上访难!使之投诉无门,无法让发生了无数次同类型问题的法律规定。暴露在阳光之下!反馈到人大立法机构,使之综合群众合理的申诉意见加以修改。在上访,申诉时,我们会遇到热情可掬的接待。但最终你得到的是答非所问的结果。用不着边际的方式去回答你的问题。回避你提出的主要问题是关键所在。无论你有多大的冤情他们都不看,他们在你送的资料之中找寻蛛丝马迹,看如何能找到冠冕堂皇的将你拒之门外的理由。以下我列举的是我亲身经历的事,让大家明白,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将面临的法律风险。希望我们的“代表”们能有动于衷!可能只有“人大代表”的努力才可能改变这一切!我更希望政协的民主党派,民主人士能够承担起为民请命的重任,站在公正的立场替老百姓说说话。向人大提议案,修改那些不合理的司法条文。

任何人都清楚,一个没有被告的法庭,一个被告缺席的民事法庭,对经济案件的审理和审判过程,其判决结果的“公平”性不得不令人怀疑!。法官大人只听一面之词,没有另一面的任何信息。他的思维的偏向性不言而喻!

更可怕的是在法庭上,原告不需要其他证据,他口述的东西,哪怕是编造的故事,只要没有人反对(被告不在场无法反对)就能成为法院认定事实的依据了。没有被告在场的法庭可以依法将其确认为就是事实。!根据这些“事实”法院的判决“定罪”就是“公正”、“合法”有效的。

别有用心的人,要达到这一目的非常容易!只要满足以下条件此事就有可能发生在你的身上。

即:你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或者,你离开你的户口所在地超过三个月。(没有向“户口所在地”!的户籍民警备案)这样的事就有可能发生在你身上。!

因为法律规定:只要求原告能提供被告的联系方法,  案件就能审理。原告只要隐瞒你的其它联系方式,只提供你的户口所在地的地址。法院就可以用“公告送达方式”完成全部司法送达要求,合法完成送达程序。只要完成这一程序;在你(因为不知情而)缺席的法庭上,法官就可以用“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这十几个标准的法律词组,把你的一切权利都断送了!当你还蒙在鼓里的时候,前面说的缺席审判的一幕就发生了。当你知道的时候一切将无法弥补!!

害你的可以是你非常熟悉的人,他知道如何轻易的联系到你,但他可以(在明明知道你不在户口所在地时)只向法院提供你的户口所在地的地址,他刻意隐瞒其他联系方法的行为也是合法的。!

反而言之:你要害谁!只要知道他“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或一段时间离开了“户口所在地”。乘此机会你去法院告他,他死定了,因为到时他不知情无法出庭,法院就是“你开的”你说了算,想怎么说都行,都将成为经过一审认定,被告(因缺席)无抗辩,无疑义的铁证。!而这一切都是合法的。!

你还可以将历史的纠纷案件现代化。只要能把故事说圆,无需什么证据。你可拿一份数十年前(早就作废)的合同在法庭上说:“被告违约没有执行,你一直在追讨,被告天天在拖至今仍未解决,要求法庭主持公道,重罚被告!”法庭之上口述也是证据(只要没有被告当场提出异议)(他不在庭上可依法视为默认)法官对原告所言无权提出质疑!被告不要认为合同在数十年前就过期了;因为这次开庭,那个数十年前的合同时效因为被告(缺席)没有抗辩,已经得以合法延续至今天了!法官就可以:合法的采纳原告对有关合同时效的口头解释,法律是这样规定的!只要在一审法庭上被告没有对时效进行抗辩。时效就得以延续!法官无权提出质疑。至此这个已经失效数十年的合同时效,又可以从此时此刻开始计算!并且在此案今后的审理之中,任何人都不能再对时效再提出任何异议!这一点法律有明确规定。这一复活主要要仰仗于“送达程序”所造成的缺席审理。法官会对原告所说的一切深信不疑,记录在案。法官,听了原告(编)的故事义愤填膺!责无旁贷的为原告所言,寻求合适的判罚理由,挖空心思查询靠得上的司法词汇,认真研究与案件靠得上有关法律法规,尽量将其上纲上线!跨越时间和空间用现在的认识和观点,用查寻犯罪证据的眼光去分析过去的事务,完全站在原告的立场为其罗织罪名!使之能使判决书振振有词。这是法律赋予法官神圣的责任。

蒙在鼓里的被告还不知道因为藐视法庭“拒不到庭!”被缺席审判。要知道所发生的一切,一般情况下已经是他发现自己的财产莫名奇妙的更名了!他的银行存款早已经划归原告账上了!案件已经到了执行阶段了。因为他在一审判决后不知情,而失去了15天内的不服上诉期限,即使对判决不服也失去上诉的权利了。此案依法二审已经错过了!完结了。终审了。

“不要灰心还可以向上一级法院申诉!”这是一审法院,信访办的人给你的安慰话!

申诉的条件是要有此案新的证据!原来的就不要再提了,即使一审原告用的是伪证。你的质证权已经因为一审缺席被剥夺了!也已经被法律认定为在一审之时你已经认可了!除非你有新的证据证明。

在一审之后所有有权受理投诉的上级法院,或监察部门。都不会对你的实际冤情感兴趣。!他们只看一审的各项程序是否合法。只要合法,无需合理!只要程序合法过程合法,判决就是合法的,无需争辩。你说的一切因为不是在一审法庭上说的,所以已经失效。没有人听你这合情合理的但已经被法律认定为没有法律效力的辩词。

时效问题,按法律已经得以延续。看来那一切不可思议的事都是合乎《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的,你是“罪有应得“的。毫无疑义的。所有申诉申请,抗诉请求都将被合法驳回。你要清楚在此案你的知情权,你的辩护权,举证权。抗辩权,质证权等等等等都没有了;你的申诉权也莫名其妙的被断送了。你犯的“实际上是不在户口所在地居住的罪”!这一切就发生在今天;相信明天还会发生。

                 望远镜

二零一二年元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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