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谋杀院长案”调查
□陈海 刘向晖
(发自陕西)
2003年2月27日上午,陕西省女子监狱接见室。
一位面目清秀的女子出现在接见室的玻璃房,目光在人群中慢慢搜寻,迟钝中带着兴奋。三年来,每个月总有这么一天,重复着这样几乎相同的情景。
这天,丈夫张发明拨开人堆,挤到玻璃前,朝妻子挥手,叫喊。玻璃房隔音,吕西娟听不见,目光仍在游移中寻找。直到喇叭里喊号,吕西娟才去了自己应去的窗口。
张发明已抓起话筒候在玻璃墙外。
刚刚在狱中度过43岁生日的吕西娟还有十年漫长的刑期,她犯的是故意杀人罪(未遂),同案被判决的还有原西安市中级法院法官杨清秀,杨被指控为该案组织者、策划者,犯故意杀人罪(未遂),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
这起杀人未遂案的被害人是朱庆林,时任西安市中级法院院长,去年退休。
这是冤案,张发明认定。三年来,他一直在各级部门间为这个“涉及特殊人物,实行特殊判决的特殊案子”奔走申诉,总是处处碰壁,处处落空。
“有人说了,这是铁案,翻不了的。”张发明沮丧地说。
[1] 对“杀人”的两种表述
这起当年在陕西司法界闹得沸沸扬扬的“大案”其实简单平常,而其后的进展却出入意表。
事因西安市华山机械厂职工张发明与养妹的房产继承纠纷而起,纷争闹到法院,一审张发明败诉。为了赢得官司,张妻吕西娟曾几次找二审法院——西安中院有关领导反映情况。
吕西娟说她上门找过西安中级法院院长朱庆林两次。第一次是2000年农历正月初九,当时吕在朱面前下跪,恳求朱能出面,以使问题得到解决。她未能如愿。
2000年3月8日上午,吕西娟再次来到朱庆林的办公室。吕说她在找朱庆林之前,曾给朱打过电话,朱告诉她,如果找各庭长、副院长还不行,就来找他。
至于二人见面的情况,吕西娟在律师的笔录中有自己的表述:“……我进去,两个对面站着。他边说话,边往办公桌子走。他说你咋又来了,我说我还是为民事案子来找你,他说我不是告诉你,叫你找李院长谈吗,我说我该找的都找了,包括×院长在内恐怕全中院的人都找了也不顶用,听说是你在捣鬼。他说我没有,我不知道,你这事情我不管,你该找谁你找谁去,我还要开会,你这事情我不管了。然后,用右手抓住我的左肩往外连拉带掀……
“……他右手拉住我的左肩,我的左手也拉住他西服左前襟:你不管有人管,咱去找市长,找政法委书记。他说我不去我没那么多的闲时间。他向后一退,我说你为啥不去呢,就这样在他房间里,互相撕扯,他叫我走我也不走,我拉他去见市领导他也不去,他往外推,我不去,我拉他他也挣脱。前后有4-5分钟,他用力拉住我来回甩,把我甩倒,头的左前额碰在他的桌子上……
“我向左侧倒下,我倒时,因我抓着他的衣服,他也倒下了,和我同方向倒下,面对面倒的。
“倒地一分钟左右就进来了人,他喊杀人啦,因为我喊他一句流氓,他就喊杀人啦。我说,谁杀人啦,你要再这样胡喊我就从帘子跳下去,你还喊贼捉贼。
“……倒地后还互相拉着。”
吕西娟没想到的是,事情变得“严重起来”。当天,西安市中院便迅速下发(2000)西民二终字第255号《拘留决定书》,称吕西娟“对朱庆林同志实施暴力、威胁和侮辱,严重地妨碍了朱庆林同志的正常工作,致使朱庆林同志心脏病突发,住院抢救治疗,其行为已严重妨害法院的民事诉讼活动”,对吕拘留15天。
两天后的3月10日,已知事情不妙的张发明猛然发现事态升级了:朱庆林当时的“心脏病突发”突然变为“一过性脑缺血昏迷”。妻子吕西娟也不再是“妨碍民事诉讼”,而是涉嫌“故意杀人罪”,被刑事拘留,由公安机关侦查。
4月7日,吕西娟被西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
象天塌下来一般,吕西娟始终不承认自己有“杀人”企图,但其行为在一周后的4月14日却有了另外一种表述。这一天的西安某主流纸媒以《不满法院改革竟教唆案件当事人杀人 西安一法官涉嫌谋杀被捕》为题,称原西安中院民一庭法官杨清秀,“在法院改革过程中,合议庭优化组合时他被淘汰,遂产生不满,图谋对他人进行政治报复。今年3月上旬,他挑唆案件当事人谋杀他人,败露后经公安部门侦查,于近日以涉嫌挑唆故意杀人而被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另一同案犯同时被捕。”
[2] “幕后黑手”
在此后的新闻报道里,杨清秀被指为“幕后黑手”,在本案中“扮演了极不光彩的角色”。
2000年7月25日的西安某报称犯罪嫌疑人吕西娟在看守所时交待了犯罪事实,并承认她是受法院原审判员杨清秀的挑唆和指使前去勒杀朱庆林的。
该报批露了吕西娟在2000年3月29日的一次审讯笔录:
公安人员问:“你被刑拘后,有什么想法?”
吕西娟答:“我很后悔。由于太相信别人的话,特别是法院干部杨清秀所讲的话,才走到今天这一步。”
问:“什么原因你去找朱庆林院长呢?”
答:“原因很多。我小姑张爱琴(张发明养妹,民事纠纷案当事人)他们一审、二审都找的院长,另外我问法院干部杨清秀二审判决下来后怎么办,杨在电话中讲‘二审判决下来,只有到高院或检察院抗诉,但两年也解决不了问题,只有在判决结果没下来前,去找朱院长闹,才能解决问题’。”
因为指使吕西娟去找院长“闹”,杨清秀成了“幕后黑手”。
2000年9月18日,西安市检察院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对吕、杨二人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西娟因对其夫张发明遗产继承纠纷案一审判决不服”,“为寻求帮助,吕经人介绍认识了被告人杨清秀。该杨因在法院改革中不服从单位工作分配,其无理要求没有得到满足,竟把矛头指向院长朱庆林,采取诬告、威胁和长期不上班等手段发泄对朱庆林的怨恨。在吕找杨后,杨以为有机可乘……多次煽动吕去找朱庆林闹事……并对吕说:你这一闹,就会轰动西安市。在被告人杨清秀的唆使下,3月8日上午8时20分左右,吕西娟来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朱庆林办公室,将办公室门反锁,指责、威胁朱庆林。当朱庆林提出要外出开会时,被告人吕西娟乘朱庆林不备,将其打倒在地,并抓住朱庆林的领带紧勒其勃颈,致朱庆林一过性脑缺血昏迷,后被及时赶到的法院干警解救脱险。被告人吕西娟被当场抓获。”
2000年12月25日,因“涉及个人隐私”,西安中院“依法转入不公开开庭审理”。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清秀为了达到其个人搞乱法院,整倒院长的险恶用心,竟采用借刀杀人的手段,唆使他人犯罪,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被告人吕西娟在被告人杨清秀的欺骗、引诱、教唆下,勒杀院长朱庆林,其行为亦构成故意杀人罪。”
西安中院一审判处杨清秀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判处吕西娟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两年。
杨、吕不服,随即上诉。一个半月后,陕西省高院未经开庭审理下达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3] 杀人证据
一审法院认定吕西娟杀人的情节是:“被告人吕西娟对朱强行阻拦,趁其不备,将年近花甲、身单力薄的朱庆林打倒在地。后骑在朱的身上抓住其领带猛拽,紧勒朱的颈部,致朱失去了反抗能力……”
法院确认的证据有8个:(1)被害人朱庆林的报案材料和陈述;(2)闻声最先赶到现场对朱进行解救的法院干部孙剑博、聂长发、尚卫民的供述;(3)法警证明,吕西娟在被拉出院长办公室后公开诽谤朱对她“耍流氓”,与杨清秀事前教唆的话完全一致;(4)吕西娟被抓获后,负责临时看管吕的陈琼艳、童运军均有证言证明,在看管期间,吕仍叫喊,来法院就是要把朱弄死;(5)公安机关对案发现场进行了勘查,制作了现场勘察笔录、示意图及照片,对吕西娟实施勒杀行为的领带予以提取;(6)法医鉴定,证实朱颈部之损伤系在外力作用下所致,为轻伤;(7)从吕西娟身上提取的安眠药瓶,从现场提取散落的药片;(8)吕西娟的供述。
对上述证据,吕西娟及其辩护律师李福林均提出异议。李福林说,三个目击证人都是法院的干部,孙剑博、聂长发又是中层领导,与朱庆林是上下级关系,有利害关系,本不足信。而且证词又相互矛盾,更不可采信。
孙剑博证明:朱庆林面朝下爬地上,吕西娟骑在背上,双手抓住领带向后上方拉。
聂长发证明:朱院长头朝东,女的侧躺在朱的南边,一只手拉住领带,一只手卡住朱的脖子,用脚蹬朱院长。
尚卫民证明:吕躺在地上,一只手抓住朱的头发,另一只手抓住朱的领带,一只脚蹬在朱的后腰。朱整个身子倒向吕的正面,左腿外侧。
张发明说,这8条“证据”没有一条真正有份量,“连照片和安眠药也成了杀人证据,这不是很荒诞吗?”
一审判决认定,吕西娟在2000年4月5日向检察机关供认与杨清秀发生过三次性关系,并承认是为了想让杨帮其打赢民事官司才干的。在与杨发生性行为时,吕看到了杨清秀右肩后的胎痣及腹部体毛的生理特征。
丈夫张发明觉得此事绝对难于理解:“两个人有不清白的男女关系,即使被当场抓住了都不会承认,谁会端起屎盆子往自己头上扣呢?"
律师李福林提出质疑:“发生性行为是在白天,为什么不详细问胎痣的大小、颜色?吕西娟如果没干过此事,绝对说不上来。”
在女子监狱,吕西娟对本报记者称,这完全是诱供。吕说当时有检察人员对她讲,杨清秀品质很坏,她老婆也在告他。你一个女人和他来往,能会没事吗?你只要说他和你有事,我们分开记录,就可以放你出去。我想家、想女儿心切,便从杨讲过的一些身体特征,(?问刘向晖)编造了与他有性关系的事情。
2003年2月(?)日本报记者在监狱中就此疑问向服刑的杨清秀征询,杨脱下衣服,掀开后背——大半个后背有一圈水纹一样的疤痕。“那是小时侯冬天睡炕,火太大,父母疏忽了,给烫的。”杨说。
杨又撩起衣服,腹部露出一道长约10厘米的疤痕,清晰可见,“这是20多年前动阑尾炎手术留下的,如果我和吕西娟有过关系,这里应该是最明显的特征。”
律师李福林认为,吕西娟找朱庆林是想通过其院长身份来解决自己的民事纠纷,只是“闹”,并无杀朱的目的和动机。杨清秀给吕西娟出主意,去找朱庆林时带个药瓶子,“你一吃,他就怕了,学未央父子,吓唬他”。
致于其后发生的事,李律师认为是两人之间产生争议而互相撕扯,属于一种不理智的闹事行为,从后果考虑至多也只能是一种伤害行为,完全不构成杀人罪,判决混淆了一般打闹与杀人的界限。
[4] 法官为何要杀院长
杨清秀为何要唆使他人谋杀朱庆林?这成了本案的最大疑问。
一审判决、二审裁定共用五个部分来说明杨、吕二人的基本犯罪事实“是清楚的、正确的”:(1)证实杨清秀对朱庆林进行诬告、报复的有5项证据;(2)证明杨清秀主动介入民事纠纷案件,为当事人介绍律师,找关系说情进而贿赂法官的证据列举了8项;(3)证实杨清秀为达报复朱庆林的目的,采取造谣诬蔑、欺骗煽动、怂勇教唆的方法,致吕西娟找朱庆林混闹拼命的事实,有3项证据;(4)证实吕西娟故意杀人的事实证据有8项;(5)证明杨清秀企图逃避法律追究,进行封口焊眼,订立攻守同盟的事实证据有3项。
杨清秀认为以上五部分中(1)、(2)、(5)与所指控杀人犯罪构成没有任何关系,(4)是吕西娟的“杀人”事实,只有(3)是有关他教唆事实的认定,分别是张发明、律师王新南、吕西娟的供述。
张发明:“……杨清秀讲,‘都是朱院长压着你们的案子不让秉公处理,找谁都没有用,只有找朱。’我妻子就提出要去找朱院长,杨清秀告诉了朱庆林的办公室地址和电话号码。”
王新南:“……杨(清秀)讲‘谁不按朱院长的意思办,就让谁脱衣服(指不让当法官),这案子必须在判决前找朱院长,宣判后就不行了。反正是他压下的,得找他。”吕西娟当时讲“如果中院给我胡判,我也不想活了,我就和朱院长闹。”杨听后讲“你去找,但不要把我、老冯、老许露出来。”
吕西娟:“……他(杨清秀)问我‘为什么还不尽快去找院长,再晚就来不及了,怕啥,你是女的,拿上药吓唬吓唬他。’……当天下午他到我家,还是鼓动我去找朱院长。”
曾是法官的杨清秀说,他根本没有教唆吕西娟犯罪的任何行为和故意,吕西娟也没有任何受到他的教唆去杀人的启发、暗示和影响。
杨清秀的一审辩护律师杜谦、陈建刚认为,从证据形式看,本案指控杨清秀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仅有本案另一被告人口西娟的口供。就证实一种犯罪而言,尤其是故意杀人罪这样一种恶性犯罪,在没有其它补强证据的条件下,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陈建刚婉拒了记者的采访请求,他说办这个案子“有压力”,请记者原谅。其中一个细节颇值玩味,在该案二审时,杜谦、陈建刚放弃了代理辩护,因为“上面打了招呼”。
而之前许多怪现象早就出现了,两被告的律师均未能在审查起诉阶段会见当事人,也未能查阅有关案卷材料。警方的理由是“一见面,他们一翻供,这案子就没法办了。”检察机关连理由也懒得说,就是不让律师会见当事人。
在案子没审结之前,2000年7月的西安某报就登出了“处于保密状态中的侦查卷里的吕西娟的审讯笔录”,杨、吕二人被指为凶手。
杨清秀与朱庆林不和在西安中院不是秘密,他曾多次向有关部门检举揭发朱的问题,“两人发生过冲突”。
杨清秀的性格颇为复杂,记者在采访中听到两种不同的评价。一位退休法官说杨清秀的业务素质尚可,有一定的正义感,脾气不好,爱好写文章,经济上干净,没有任何污点。这位老同志说这在法院系统“很难得”。但这人“不好惹”,谁惹谁有麻烦。1988年杨因向中纪委举报法院搞公款旅游,引起了法院领导对他的看法。
另外一种评价是,杨心胸狭窄、喜欢搞个人报复的,是个“看你不顺眼,底下就可以给你使绊子”的人。民一庭一位法官说,杨人缘不好,经常与同事发生冲突,大家都不愿与他合作。一个例子是1996年中院民庭搞“优化组合”,自由组成合议庭,无人愿与杨同组。
2000年3月24日,在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名义出具的《杨清秀现实表现情况》中,除揭出杨在部队“闹不团结”的老底外,对杨1988年以来在中院的表现这样评价:“在法院工作的数年里,他不认真学习政治和业务,不认真改造世界观,长期以来,目无组织、目无纪律,无政府主义、自由主义十分严重,攻击领导、伤害同志,反对法院改革,经常闹‘地震’,被全院干警公认为‘害群之马’”。
杨清秀与院长朱庆林的矛盾是全院皆知的,知情法官告诉记者,多年来,杨不断向上级部门检举揭发朱院长的“腐败行为”。
杨清秀认定其牢狱之灾是朱庆林滥用权力、打击报复的结果,“借吕西娟事件来整我”。
[5] 回避制度与程序正义
西北政法学院教授寇志新先生认为此案在程序上存在重大问题,它涉及到司法实践中回避制度与程序正义的命题。
两位被告早就意识到这一问题。张发明说,此案的被害人是中院院长,同案犯杨清秀是中院干部,案发地在院长办公室,现场三个证人又都是中院的干部,审案的合议庭由朱院长的部下组成,审判如何能做到公正公平?
2000年10月20日、31日,杨清秀两次向西安中院提出申请,要求西安中院整体回避和合议庭组成人员回避,被驳回。
西安中院的理由有四:一,根据“刑诉法”第24条,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二,此案系西安市检察院向本院提起公诉的可能判处无期以上刑罚的案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诉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中级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本院受理此案亦符合级别管辖的规定;三,本院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朱庆林,虽系本案被害人,与合议庭审判人员有行政隶属关系,但朱庆林已依法向本院审判委员会提出自行回避的申请,不参与本案的有关研究、讨论、决定等审判活动。审判委员会对此也已作出决定,同意朱庆林的回避申请,因此影响行使管辖权的情形已不存在,其亦不可能对案件的处理施加任何干预和影响;四,“刑诉法”第28条第4款规定,“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应当自行回避。本案除朱庆林外,其余合议庭组成人员、审判委员会委员等与申请人杨清秀仅属同单位一般同事关系,虽相互认识,但不存在任何个人恩怨,均无利害关系,故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情形。
此前,吕西娟和她的辩护律师李福林“请求异地公开审理”的要求也被西安中院以同样理由驳回。两被告分别申请复议,又被驳回。
2000年12月25日,一审开庭。此前,西安中院通知公开审理此案,而开庭后却拒绝群众和新闻媒体旁听,只允许被告家属一至两人参加。开庭不到5分钟,当吕西娟接受公诉人询问,讲到朱庆林对其有不轨行为时,法庭以“涉及个人隐私”为由,宣布转入不公开开庭审理,并赶走所有被告家属。
一位知情人称,陕西省高级法院有关领导曾有将此案异地审理的建议,“因朱庆林坚持”,作罢。
案件进入二审程序,律师李福林提出西安中院审理此案违反刑事诉讼法第28条第4款的规定,本应回避而未予回避。陕西省高院未予采信,二审未开庭作出的(2001)陕刑一终字第65号刑事裁定书认为:“我国刑事诉讼法律所规定的回避制度是指个人回避,并没有规定审判组织或审判机关回避。本案受害人朱庆林是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涉及到本案的公正处理,但该案起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后,朱庆林已自动申请回避并经审判委员会决定同意朱庆林回避。故吕西娟及其律师要求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回避本案审理的理由与意见不能成立。”
张发明很郁闷,他问本报记者:“本法院法官审本法院法官,本案‘受害人’是本法院院长,如何能保证公正合理?”
西安中院民一庭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法官也表示了相同的观点,他认为这个案子“程序上是有一定问题的”,“法院最好选择回避”。
寇志新教授认为西安中院对该案未予回避而进行审理“是司法史上的丑闻”。寇教授说,吕西娟找朱庆林反映问题,不是找朱个人,而是找法院院长,朱履行职务行为(防碍公务是另一码事)。出了事,不是朱个人的问题,而应由法院这一级组织来承担,因而朱庆林(个人)没有回避的必要,应是法院整体(组织)回避。
“当事人审犯人,有悖法理。”一位刑法专家说,“程序正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得不到尊重和体现,只能导致错误或荒唐的判决。”
[6] 尾声
2月25日夜里,“受害人”朱庆林在电话中对本报记者称:“两个判决是公正的,在审理前,我也依法作了回避。”朱拒绝了记者更进一步的采访要求。
女子监狱,吕西娟与上初中的女儿隔着玻璃门谈话,眼中满是慈爱。记者的到来,让她的眼圈有点泛红,丈夫张发明说她的精神比从前好多了,“就是话少了点”。给记者的印象是,吕西娟很刚强,她不断地说,“案子能翻过来”。
杨清秀则面容憔悴,似乎又老了许多,他对案情的关切程度显然很低,倒是对朱庆林的“腐败行为”信口拈来,喋喋不休。他已经写了很多类似的材料,不断地通过家属转投上级有关部门。他倔强地认为,这是让他“翻身”的惟一途径。
而他的同事们,面对记者,绝大多数选择了沉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