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曾见过法官篡改刑法?某高院有份近期的法律文书赫然写道:“1979年《刑法》第九条规定,新中国成立之后,刑法颁布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认为是犯罪的,按当时的法律、法令、政策追究刑事责任。”
将该法十二条说成第九条且与原文不符,更有甚者将“不认为是犯罪的”去掉“不” 字,篡改成“认为是犯罪的”, 反其意而援引,给无罪的被告作有罪的"依法认定",令人惊愕!
梅香淡淡等网友的评论被删了,真的令人惊愕,无语.
好久不见了,新年快乐。够牛。
是啊,也祝你新年快乐/永远快乐!再牛也得受法律的约束,法官更不能无法无天.
你在普及法律知识上功不可没。
学法/懂法/守法,用法律武器维护公民的权益,生命不息,奋斗不止.
真牛!新春愉快!
谢谢朋友,也祝你新春愉快!如此牛B的司法人世间少有.
捏面团也会习惯成瘾。
拿老百姓当面团捏,迟早要受到法律的惩罚.
竟有这等荒唐之事!
何止荒唐?简直是混进司法队伍的魔鬼!
您有1979年《刑法》原件吗?要仔细推敲一下。
谢谢周工,79刑法网上可以搜索到.如果方面,您可以私密留言告诉我您的邮箱,我给您发过去.
拜读了。
牛牧老师:您好!谢谢您的关注.
拜读,祝春节快乐!
谢谢,同乐!
哈!
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