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事如阉
珍惜智商,远离网络
http://blog.ifeng.com/1332440.html
发表 管理 分类 简介 头像 功能 音乐 友情链接 模板 个性域名

2008-07-24 20:39:56 编辑 删除

归档在 有感 | 浏览 351 次 | 评论 0 条

很官方的消息:北京奥组委安保部副部长刘绍武23日表示,将会在北京市丰台区的世界公园、海淀区的紫竹院公园和朝阳区的日坛公园等处设立示威区,给示威人士表达意见——不过他同时指出,这些公园接近奥运场馆,示威者在示威区表达意见需要事前申请,获批准后才可进行,以确保市内交通秩序等。此外,北京市政府及警方将会有专门的机构、专门的人员来负责集会游行示威的这项工作。

奥运前,北京的任何举措都会引起不少外国媒体的各种猜测与解读,正如几天前北京允许上百种外国报刊可以在几个奥运区域的报刊亭原版销售一样(次举被外媒解读为“北京开始解禁外媒”),这次设置示威区的消息一经发布,外国媒体们便又开始热闹了起来,各种猜测与推测随之纷纷出笼,甚至解读为此举预示着北京(中国政府)的“民主进程”将开启一个新的阶段。

外媒为何会有这样的解读?由于对“自由”的本质认知差异,毕竟在他们的观念里,正如所有的共产主义国家一样,中国也是不可能有表达不同意见的自由的,譬如集会自由示威游行自由等。对这些“自由”本质认知方面的差异,本文暂不探讨——这里只想探问的是,北京奥组委有权“设立”这些区域吗?

“法律”的体现,无外乎在于“立法”、“释法”与“执法”——这几者的行为都是必须由具有法律地位的指定的专门机构来明确实施和执行的。在中国,享有立法与释法权的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而各级“公安、检察院、法院”则具有指定的执法权限。

我国宪法的第三十五条白纸黑字地这样写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也就是说,中国的公民,只要你有表达这些“自由”的意愿,你都将享有宪法层面上的保障——我国的其它法律及地方法规也有进一步的补充、解释与细化规定。我国公民的这些自由,如何表达、何时表达、哪里表达,应该是由相关的法律执行机构来管理、规范与约束的,任何不具有法律执行权利的机构,都不能限制任何公民的任何自由。

北京奥组委,即“第29届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它仅仅承担着2008年北京奥运会和北京残奥会各项筹办任务的组织工作,并没有说明它可以“享有”何种或何级别的特别执法权限,就是它的“法律事务部”,也不过仅仅是个涉法律法规事务时的协调部门而已,更何况是其所属的保安部?

由此看来,由北京奥组委来设立示威区,是极其不合适、甚至是一个很明显的越权行为(“执法行为”也不可能有任何“授权”或“指定”之说),这与我国当前的法律体系是相悖的,如果对这些越权行为大开绿灯,必然会导致我国法律体系的混乱。在逐步向全面法制社会推进的进程里,法律的尊严地位首先需要得以维护,任何、甚或是国家层面对法律的越权行为,都是尤其应该给予注意和避免的。

我国第一次举办奥运会当然值得给予充分的支持,但无论如何,它也仅仅是奥运会中的一届而已,纵观目前一切以奥运为中心的种种现象,实在是值得我们去深思。面对奥运,我们应该持之以平常心态,完全没有必要把自己弄得象小媳妇初见公婆那样一切以公婆为中心、忘了所以然甚至是卑微心态。

0
上一篇 << 汉服是个啥玩意?      下一篇 >> 易中天的房事,很妖
  • 暂时还有没评论。
您还没有登录,请登录以后再发表评论。

关于博主

Jason

珍惜智商,远离网络

博文相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