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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祝国治战拖在路上
因拖治则国治和身体力行赋法以信

[追求至善] 我们在实现法治国进程中对杨佳事件承担什么责任?

发表于 2008-07-25 12:29:15

《我们每个人民成员在实现法治国进程中直接间接对杨佳事件承担什么责任?》

请从自私自利,和理性的立场, 来认真回答如题的问题。

  文明古国古西腊有“因为我是人,所以世界上的一切都与我有关。”

   我想,人类发现和发生的关系,家庭关系,社会关系,法律社会关系和社会主义等真相和观念,都是源自这一思想认识的吧?

  今天,又从南方周末报看到了以下观点(黑体部分)。我是同意这个观点的。

  在我眼里,我们国家的法制建设,还处在商鞅“立木取信”的“树立法律权威”法治国家的初级阶段。

         我的观点,是来自自己十二年多时间,在深圳的追讨工资的经历,来自制定法范围内的“你不给我一个说法,我就给你一个说法”--对方的“郭五洲告到哪儿,我们的朋友就交到哪儿”,令无法沉沦的我也时常感到绝望,想杀人。

         但比杨佳母子幸运的是,我在深圳经济特区享有一项贯彻“防止工资拖欠的共享改革成果执政理念”的“按日赏罚”维稳治拖的经济特区改革法权利。

        按所欠工资36500元计,依此法我自1995年3月起至今,享有不激化矛盾又不怠于维权前提下的每日365元的来自拖延方的赔偿。

      如果,负责处理杨佳投诉督查的有关执法监督干警不拖延,或杨佳也享有并预期会实现一项,像我一样的“按日赏罚”维稳治拖反腐(依法治干部“办事拖拉”)法,悲剧是有可能防止的。

  所以,我最近在网上提出了我们的公民基本道德准则,应当明确“身体力行,赋法以信”的主张。 意图适应建设法治国家的实际,也影响法的制定。

  南方周末:中国距离真正的“法治”有多远?

  张春生:彭真同志在制定民法通则闭幕式上说,我的有生之年绝对看不到中国成为法治社会。他很清醒的,不是有了法就是法治社会了。法律完备其实也是相对的,即使完备了,还有相当长的路要走。我觉得,非得把它(指“法治”)作为一种信仰、习惯,至少大多数人发自内心奉行它、维护它,才算真正实现(法治)。照这样看,我觉得法治精神深入人心至少还要30年。


《限制公权力滥用是30年立法的大思想》

http://msplinks.com.cn/MDFodHRwOi8vd3d3Lm5hbmZhbmdkYWlseS5jb20uY24vc291dGhuZXdzL3ptemcvMjAwODA3MjQwMTMzLmFzcA==

有关说明:

  2005年05月01日实施的现行《信访条例》第43条第1项规定:对信访事项有权处理的行政机关,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有回避,推诿、躲闪,敷衍等拖延,未在法定期限内办结信访事项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对事实清楚符合法规的投诉请求未预支持的,也一样的后果。

  “80后”的杨佳,相信已经接受了“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价值观念熏陶、已经接受了“时间就是金钱,效率就是生命”改革社会观念,和已经接受了“迟到的正义,不是正义”的法制教育等我们文化进步的成果。而沿袭了“办事拖拉”加上“造势腐败”官僚主义的拖延侵权腐败(侵犯公民得到国家及时依法保护的自由或权利的滥用公权力行为。),势必同文化上的这个进步,发生极不和谐的紧张关系。

  当这种紧张关系体现在杨佳,同闸北公安督查机构有关干警的投诉信访法律关系处理上,就与之前的其他因素结合,最终酿成了这一幕足以载入史册、铭刻于中华民族心间的民族悲剧。

  因为,恩格斯为我们后辈所揭示明白的“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没有被我们的一些立法者晚辈,及时准确地贯彻到自己立法劳动中去:步伐不够(拖延侵权后果没有体现对受害方的爱及奖励,对加害方的憎及处罚也定得不明确。)协调,酿成恶果

  “文化上的每一个进步,都是迈向自由的一步。”在立法上,贯彻得比较好的有:1)“用人單位每月至少發放一次工資並應規定和嚴格執行發放工資的日期。超過規定日期的,從第六日起每日按拖欠工資數額的百分之一賠償職工損失(治拖)”(1998年某月某日之前,适用于深圳、厦门等经济特区范围内的经济特区法规《广东省经济特区劳动条例》第四十条。); 2) “处理劳动争议,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着重调解,及时处理;(二)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处理;(三)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第六条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应当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劳动争议处理过程中,当事人不得有激化矛盾的行为(维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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