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信访工作。今年初,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组成联合起草组,研究起草《解释》和《规定》。
国家各部门和各级地方政府,在《解释》和《规定》出台后,是大张旗鼓地宣传和雷厉风行贯彻的。比如《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印发后的
杨焕宁说,当前中国的发展已经呈现出明显的阶段性特征,尤其是各种社会矛盾和社会冲突明显增多,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的难度明显加大。虽然全国公安机关坚持厅局长开门接访和部门警种接访制度,组织开展了重信重访专项治理,解决了一大批公安信访突出问题,但当前各地公安机关仍有一批信访案件没有做到案结事了,下大力气做好当前的信访工作,对于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紧跟公安部布置的厅局长开门接访和部门警种接访,就是全国县委书记的大接访。接访的效果如何,全国媒体也都有陆续的跟踪报道,总的来说,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
二十多天后,中共中央纪委、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家信访局,又特别就颁布实施《解释》和《规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进一步彰显了中央对落实信访新规的高度重视和对通过新规舒缓社会矛盾的热切期待。
通过对网络上刊载的《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处分暂行规定》和《关于违反信访工作纪律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阅读,笔者欢欣鼓舞。信访法规已经实施多年,期间又作了修改并颁布实施。但是,缺失对不遵守该法规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业已颁布的信访法规,在各部门、各地方政府就行同一纸空文。更有甚者,不但不依规行事,还利用手中的职权,对信访民众动用警力镇压,或者对信访民众滥用警械、强制措施等等,激化矛盾,造成民众与政府对立情绪的不断激化。
现在,《解释》和《规定》明确界定了信访工作的“领导责任”,归纳概括了十六种信访工作中需要追究领导责任的违纪行为,并规定了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量纪标准,增强了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规定》指出,对于因决策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引发信访突出问题或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领导不及时处理重要来信、来访或不及时研究解决信访突出问题,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疑难复杂的信访问题,未按有关规定落实领导专办责任,久拖不决,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
《规定》还指出,对于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工作作风简单粗暴,造成严重后果的;对信访事项应当受理、登记、转送、交办、答复而未按规定办理或逾期未结,或者应当履行督查督办职责而未履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信访事项过程中,敷衍塞责、推诿扯皮导致矛盾激化,造成严重后果的;对重大信访突出问题和群体性事件,应到现场处置而未到现场处置或处置不当,造成严重后果或较大社会影响的,对负有直接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降级或者撤职处分;负有主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负有重要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在新闻发布会上说:“这是近年来第一次对某一领域违纪行为,同时发布党纪、政纪处分规定,进行责任追究。”他还说,对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以及背后的腐败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迁就,对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杨士秋指出,颁布实施《规定》是完善公务员纪律惩戒制度的重要步骤,是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规定》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在信访工作领域因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政机关公务员要及时作出处理。
中央纪委副书记张惠新所言不虚,一针见血,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其实就是一种腐败行为;而这种腐败行为,恰恰是为了掩盖其背后的腐败问题。
打击和惩办违反信访工作纪律的行为,其实也是反腐败的题中之义。
笔者为信访新规的出台而欢呼!
笔者庆幸,广大的因腐败而饱受灾难的信访灾民,从此可以脱离犯罪嫌疑人的身份,而不被手铐脚镣地关进大牢,不被荷枪实弹的人民警察当做敌人对待。
笔者庆幸,国家和政府看到了上访民众绝大多数其实就是一群苦难的受冤枉的善良百姓,不是专门和政府作对的不法刁民。
笔者更庆幸,新规的出台,有利于进一步保护信访人合法权益,舒缓民众的对立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于国于民,这都是极大的好事。
然而,笔者在欢呼之余,也有很深沉的遗憾。
遗憾一,信访条例和信访新规,缺乏法律地位;短暂实施则有效,长期实行就疲软。
笔者早在《三起重大社会事件呼唤中国四大俯卧撑》一文中,就瓮安事件发生后,中国大陆掀起了县委书记大接访的活动发表看法。认为,从表面看这个模式很有效,因为各地方第一把手的出面,解决了一些火烧眉毛的事情,暂时缓解了民众的情绪;但实际上,这也只是暂时的。因为地方的第一把手不可能天天接访,正如瓮安事件发生后,被访居民对省委书记石宗源所说的:你是大官,我相信你;但你走了,我找谁去?!
大官一走,老百姓有怨,有冤,仍旧没有地方申诉。即使偶然有向大官“告状”成功的案例,但这种借助高一级的压力取得的胜利,却牺牲的是社会正义;偶然的成功个案,影响不到其他百姓的利益受损,也挽救不了政府的集体“政声”的最终受损。
笔者当时就指出,目前从中央到地方,都有信访办;国家,有信访条例。然而,正是因为信访不具备法律地位,信访办也仅仅是行政部门之一,老百姓有冤、有问题去申诉,也是挨了右手的打,然后找左手去伸冤。所以,许多人跑断了腿,倾家荡产也解决不了问题。可以说,社会怨气,从公职人员那里产生,而从信访开始积累。
如果信访问题,能提高到法律的高度,那么,对于信访问题的解决,具有更权威、更有力、更长期的的效果。
此外,对于民告官,西方国家有个特殊的法院:行政法院。笔者曾建议,中国如果取消信访办,建立行政法院,并且以审理民告官、告公务人员的案子为主,是否也可以更公正、更有效一些呢?是否可以避免上海袭警、张家界撞楼之类事件频频上演呢?
遗憾二,信访条例和信访新规,对违反信访法规的行为虽然具体的惩罚规定,但过于强调“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从而对信访中广大群众的利益维护是不利的。
在中国,自古以来,老百姓就不是好打官司的讼棍刁民,“一纸入公门,九牛拉不回”、“衙门八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等等古训,都是告诫老百姓不要轻易与官府作对,不要和官府对立,不要和政府唱反调。如果不是自身利益确实受到公权力的侵害,如今的老百姓,绝大多数也都不愿意信访、上访。
只有在忍无可忍的情况下,老百姓才低声下气地请求政府部门来纠正其错误、甚至是严重违法的行为。但是,即便不是因为贪污腐败和渎职而造成的损害老百姓权益的事情,公权力部门一旦作出决定,其老子天下第一、高人一等的牛气,也很难使他们自己在老百姓的哀求声中自觉地、依法地纠正自己的错误甚至是违法的行为。
于是,信访百姓尽管哀求,尽管上访,但也无济于事。甚至在上级干预的情况下,下级部门还要编造是似而非的理由进行搪塞,更有编造事实以应付上级追问的行为。上级部门,也是日理万机的,在客观上并不能一一落实下级部门的回复是否属实,在客观上,也给下级部门胡作非为创造了条件。于是,上访的终点又回到了起点。
循环往复的公函,浪费了大量的行政资源,却对解决老百姓的实际权益起不到任何实际效果。
现在,信访新规强调的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才可能进行处理。但是,怎样才算是“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呢?毫无疑问,只有三条现象才能够得上:一,是引发突出问题而造成群体性事件;二,是造成老百姓生命的牺牲,引起群愤;三,是引起海外媒体的强烈关注,造成国际的负面影响。——有些事件,尽管国内媒体作了关注,但公权力可以视而不见或采取手段压制下去。
但是,如果事件已经到了“严重损害群众利益”、“造成严重后果”的程度,仅仅处理几个责任人,却不能够挽回国家和人民业已遭受的损失。而这,是不是晚了些?
如何正确地、实事求是地、依法地处理每一件涉及老百姓切身利益的上访案件,做到不推委、不来回扯皮,不编造谎言和借口欺骗上级部门过问的信访案件,信访新规似乎没有很好的涉及,至少没有具体的量化的规定。
信访新规,对于仅仅因为还尚无“造成严重后果”,而实际上已经“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信访案件,归根到底,是没有多少约束力的。高高在上的公权部门及其当权者,仍然可以照例地、照旧地对待含冤的信访百姓,直至“严重后果”的突然降临。
如果这样,那么,“严重后果”将不断地在大陆各地此起彼伏。
遗憾三,信访条例和信访新规,对违反信访法规的行为虽有具体的惩罚规定,但缺乏民众特别是被违法侵害人的保护与监督的具体措施。
承前所述,信访部门也仅仅是行政部门之一,老百姓有冤、有问题去申诉,也是挨了右手的打,然后找左手去伸冤。老百姓如果在信访部门遭到冷遇和不公平对待,还是只得仍旧向上一级信访。
而按照新规的规定,“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案件,除了“造成严重后果”的外,别无其他的衡量标准。如果有,其标准又是牢牢掌握在行政部门自己的手中;且“严重损害群众利益”的认定,也牢牢掌控在在行政部门自己的手中,广大老百姓也无法插嘴、无法监督。如何切实保护老百姓被违法侵害后的权益,老百姓怎样对信访部门进行监督和有效地控诉,按道理,也是应该有所规定的。
否则,新规的出台,还是流于体制内的自我监督,时间稍长,就和此前所有的反腐败新规一样,变得可有可无,不会取得中央所期待的效果。
上述遗憾,但愿是笔者的杞人之忧。
不过,笔者仍然愿意公布,希望引起当政者的注意。
诚如国家公安部党委副书记、常务副部长杨焕宁所言,在当前,信访新规“对于为北京奥运会的成功举办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笔者希望,新规至少在北京奥运会期间,能起到保境安民的作用。
但是,北京奥运会将转瞬即去,而一个法规,却应该管相当时间的长治久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