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刊出“‘嘴上腐败’应尽早入罪”的文章,指出无论从法理讲还是从现实看,“嘴上腐败”都应尽早入罪,因为,医治公款吃喝、公款消费的社会毒瘤,亟需入刑治罪这剂猛药。
在中国龙年春节的节日氛围仍然浓郁的时刻,以最权威的党报身份出现的《人民日报》,抛出了“‘嘴上腐败’应尽早入罪”的重磅炸弹,预示着中国龙在龙年将要继续在改革发展的大道上阔步前进。
针对涵盖在“三公”经费里的公款吃喝、公款接待,禁止公款大吃大喝、铺张浪费的红头文件时常有,相关的要求年年在讲讲好多遍,耳朵里都听出老茧了,但其实际收效不大。关键的原因何在?就在于缺乏严厉的刚性的制约,缺少可操作的法律的制裁。
“嘴上腐败”顾名思义,是来自于嘴上的贪婪,可包括抽的、喝的、吃的。一不小心,“九五至尊”在特定语境成为腐败的代名词,茅台美酒的高贵身价成为挡不住的扶摇直上,鲍鱼、鱼刺在公家的饭桌上大摇大摆似乎不必过多顾忌。种种情形,必须赋予一定条件下的“腐败”定性,才有可能从根本上加以遏制。
嘴上的腐败不单单在于公款的消费。戴着公务人员的帽子,行履行职务的便利,白拿白要私人私款购置的抽的、喝的、吃的,也在“嘴上腐败”的范畴之列。伴老板、伴大款就是在这种情况下现身的,私人私款形成的“嘴上腐败”也需要具备更加确定的法律依据。
如何让搞“嘴上腐败”者产生惹祸上身的后怕的效果?首先要明确什么是“嘴上腐败”,制定清晰的标准对其划下红线。其次对触及“嘴上腐败”的,要具有严肃的确切的制裁措施、处理办法。最后要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严格地加以实施,让人不敢越雷池一步。完成了这三部曲,“嘴上腐败”谁还敢再犯?再犯等同于找死!
除了祸从口入的嘴上腐败,通过公款、私款消费可能孵化的腐败,还有身上穿戴的,家里家外使用的,办公场所配置的。这些一样应该经由三部曲的路子,设定“腐败”的框架防范越线情况的发生。
“嘴上腐败”入罪将给嘴贪式的腐化及腐败以致命的打击,与“嘴上腐败”相类似的身上、身外和屋上、屋外腐败的入罪同样给予腐化及腐败以致命的打击。借此,反腐倡廉中的一个老大难问题即可迎刃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