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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1 15:03:32 编辑 删除

浏览 2044 次 | 评论 1 条

    ■杨鹏

    

        因怀疑韩寒找人代笔写书,知名打假人士方舟子在网上对韩寒发起“炮轰”,引发双方长达10余天的网络“口水战”,网络上不断有人加入论战,近日,韩寒开辟了第二战场,在上海提起名誉侵权之诉。
    自此,一场发端于网络上的“战斗”,一方选择了要在法庭上一决高下。虽则起诉是韩寒的权利,但无论是韩寒的粉丝,还是方舟子的粉丝,纵有千万种不可调和的争议,此时都该平心静气地回到一个常识——方舟子和韩寒,其实就是我们所津津乐道的公众人物——这是讨论的基点。
    需要说明的是,《纽约时报》诉沙利文案确立的“公众人物原则”一直是中国大学新闻系和法律系课堂上无法跳过的经典案例。早在2002年,范志毅诉《东方体育日报》名誉侵权一案中,判决书中就明确写道“公众人物应容忍正当舆论监督造成的轻微损害”,这被认为是中国法官第一次在判决中,确认“公众人物”理念。事隔多年,“公众人物”一词已从学术争辩层面走向了大众传媒,多年的辩论,也让人们意识到,对于名誉权的保护,不尽然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相反,需要区别对待:普通人的名誉应该被严格保护,毫不含糊;而公众人物就应该“吃亏”,只能享有有限的名誉权。那些掌握公权的官员,或者是占据大众媒体版面,拥有巨大影响力的名流、明星等,其行为言论自然被关注,也就要承担伴盛名而至的隐私成本。这不仅是“天赋人权”,也是整个社会构建相对宽松的言论环境之必要。一个正常的社会,既有孕育名人的土壤,也需要鼓励人人说话,有时候,甚至需要适度容忍错误乃至一些低烈度的伤害性言论。只要不是有意伤害,就应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当然,这也有严格的限制范围,就如范志毅案中提到的,仅仅是“正当舆论监督造成的轻微伤害”。
    不管方舟子与韩寒的论战有多么复杂,抛开所有的事实层面的争议,至少,两个人作为公众人物的身份,应该是毋庸置疑的。眼下,既然已经诉诸法律,而不管是依据民诉法,还是最高法院相关的司法解释,按照普通名誉侵权审视此事也无不当。目前,网络上有不少人正在进行沙盘推演,预测官司结果,但是,方韩大战不应该只是一场无聊的口水战,对缺少真正的公共辩论、重要问题往往被口水淹没的中国来说,我们不应该错失了此次论战中所蕴含的法治价值。“公众人物”概念也需要在这样的不断反复说道中,被社会逐步接受,并反向传导、扩散。
    如今,韩寒与方舟子掐起来了,双方阵营唇枪舌剑,但内心里都应该清楚两位都是名人,也是一次普及“公众人物”理念的绝好机会。若以“公众人物”角度审视此案,将极具价值。因为法治的进步,离不开个案的推动,许多的经典案例中,当案件的走向,与法治和历史前进轨迹重合,这是法治社会之大幸。方韩大战完全可以接力“范志毅案”,就“公众人物”以及言论自由的概念,再朝前推动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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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lmrzlx [2012-02-28 03:21:08 AM]

    小辽王再学十年也赶不上张居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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