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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02-02 01:11:59 编辑 删除

浏览 1161 次 | 评论 2 条

《山东商报》报道,一段前新闻联播主持人邢质斌为潍坊某食品企业录制的视频在网络上流传。这段名为《XX特别报道》的视频,内容仿照《新闻联播》形式,由其本人播报了该企业的内部新闻。看到该视频的网友纷纷表示“震惊”。 除此,记者发现,从央视退休后,邢质斌还接拍了至少三个医疗医药广告。
邢质斌已经退休,愿意“发挥余热”,是她的自由,做商业代言也没什么不可以。但作为前《新闻联播》主持人,如果果真用昔日播报新闻的方式,来为企业播报广告,会给消费者极强的暗示甚至误解。况且,《新闻联播》因其现实中的特殊地位,在很多群众眼里具有很强的影响力,如此携栏目之威,为自己的广告“加分”,自然是极不妥当的。
对刑质斌个人来说,这种不够审慎的做法,对自己一贯以来低调正面的形象,是一种伤害;而对《新闻联播》乃至央视的平台来说,这种被“利用”的状况,对其公信力也有不小的损伤。央视作为拥有特殊地位的媒介机构,虽不因干涉退休员工的私人选择,但是理当有相应约束机制,不允许员工直接或变相利用栏目或机构的影响力去从事商业行为。
明星代言广告,这些年来饱受公众质疑,原因无他,都是由于明星在代言的时候,没有起好“把关”作用,滥用自己的影响力,为低劣、乃至伪劣的产品吹嘘。去年5月,国家工商总局负责人曾透露,将对现行《广告法》进行较大修改,以强化对明星、名人代言广告的约束。包括名人在内的“广告其他参与者”除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外,构成犯罪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如果修法成功,对名人代言广告,将形成更好的约束。
当然,法律捍卫的只能是底线。邢质斌代言的产品,也未必是低劣或伪劣产品,但这绝不意味着,只要不触碰法律底线,名人代言广告就可以无所顾忌。哪怕是纯粹市场机制中的名人,选择广告对象和广告方式的时候,也应考虑自己的公众形象和职业道德。而像刑质斌这样,其“名”很大程度上是公共平台所赋予的,就更应多一些自我约束。即便纯粹从她当年从事的新闻职业的职业道德来说,混淆新闻和广告,哪怕只是在形式上,也是不应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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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first_in [2012-02-02 08:39:11 AM]

    支持邢质斌,退休了,你管的太多了,不怕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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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科幻作家郑重 [2012-02-02 05:30:48 PM]

    如果仅仅因为她曾经主持的是《新闻联播》,就天然地为她量身订做一个格式,把栏目的播音员格式化,以为她不应该做企业代言,或者只能接拍严肃时政类节目,如果不符合这个格式就是晚节不保,就是没有保住一世清白如何如何,这种把名人格式化的苛求,显然是一种歧义和误解。何况老同志已经退休了,为经济建设做一点贡献,发挥一些余热,这也是理所当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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